以案說法 丨 盜取朋友財物是侵權?還是犯罪?結果……

2020-11-29 澎湃在線

陝西男子屈某在老河口市務工期間,因缺錢多次竊取朋友及他人財物,總價值4萬餘元,其中兩起系入戶盜竊。近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判決被告人屈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屈某在與被害人李某入住賓館期間,趁李某不備,屈某偷偷拿著李某的鑰匙前往老河口市某小區的李某家,登堂入室,直接盜走李某的黃金手鐲1個、黃金手鍊2條、黃金戒指2枚、黃金項鍊1條及餐桌上放的現金2000餘元。之後屈某將黃金首飾進行銷贓,獲得贓款20000元,肆意揮霍,沒過多久,贓款便全部花完。仍不滿足的屈某再起歹心,2017年12月,屈某又趁和李某入住賓館之機,拿上李某的鑰匙前往李某家中,將李某以30800元購買、收藏的連號面值15160元的人民幣盜走揮霍。盜竊成癮的屈某,2018年1月,又到老河口市某商店東側,將商店後窗扒開進入店內,盜走裝錢的鐵皮箱裡現金7500元。一審法院另查明,因吸食毒品,屈某於2017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1900元。2018年2月7日公安機關從被害人李某處扣押的人民幣1000元系被告人屈某從某商店竊得。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屈某被陝西省洛川縣公安局民警在家中抓獲。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屈榮當庭自願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屈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000元退還給被害人鄧某;責令被告人屈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鄧某人民幣65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2800元。

不服上訴

一審法院判決後,被告人屈某不服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第一起盜竊的部分黃金首飾是其購買贈送給李某的,其只是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應認定為盜竊,並辯稱其盜竊的1000元已經歸還被害人鄧某,不能計入盜竊總額。且屈某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應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屈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達44660元,且具有入戶盜竊情節,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經查,屈某對於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期間,利用從李某處獲得的鑰匙進入李某家中,盜得黃金首飾的事實在偵查階段、一審庭審階段均有詳細供述,該供述與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均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屈榮實施了盜竊李某黃金首飾的犯罪事實。經查,屈某供述在李某家中盜得面值15000元左右的連號人民幣,李某陳述面值15160元的連號人民幣的購買價為30800元,現有購買紀念幣的手寫收條一份,但無收款人證言及其他證據相佐證,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盜連號人民幣的購買價值,應當按照面值15160元予以認定。經查,屈某的盜竊行為在其將財物從被害人處盜走時已經完成,盜竊數額應當按照其實際盜得的財物價值計算;上述1000元是屈某從盜得的財物中給李某的,後被公安機關扣押,目前也並未歸還被害人,即使上述錢財已歸還被害人,也不能予以扣減。經查,屈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屈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000元退還給被害人鄧某;並退賠被害人鄧某人民幣65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37160元。

【來源:襄陽中院刑二庭】

【製作:襄陽中院新媒體團隊】

【圖片來源於百度】

原標題:《以案說法 丨 盜取朋友財物是侵權?還是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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