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類登陸火星,那麼火星會向之前地理大發現那樣,屬於最先登陸的國家嗎?當然不是。1967年1月27號,美國、蘇聯和英國聯合籤署了《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外層空間條約),這個條約被認為是太空憲法,是各國從事航天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平探索宇宙、平等利用太空的要求。
這個條約產生的背景是當時正值美蘇冷戰,第一顆人造衛星發射已經過去了9年,美蘇兩國太空領域展開了軍備競賽,如果不加以控制,那麼在太空中布置核武器將會對合理利用太空造成不利的影響。外層空間條約的產生是大勢所趨。之後,世界各國制定的太空法規也是以這個條約為基礎起草的。《外層空間條約》規定了人類從事航天活動的10項基本原則。(1)共同利益的原則: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而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各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3)不得據為己有原則: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4)限制軍事化原則:不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5)救援航天員的原則:在航天員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應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援助,並將他們迅速安全地交還給發射國;(6)國家責任原則: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7)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射入外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8)外空物體登記原則:凡進行航天活動的國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將活動的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9)保護空間環境原則:航天活動應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汙染,防止地外物質的引入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10)國際合作原則:各國從事外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
《外層空間條約》的出現起到了很多的積極作用。條約規定了所有國家只能以和平的目的對宇宙進行開發,對試圖瓜分太空的領地起到了禁止的作用,所以,美國可以將國旗插在月球之上,但是,無法宣布月球歸美國所有。條約禁止避免了在美蘇冷戰時期,雙方將核武器布置到太空軌道上。同時,規定在從事航天活動中,一方面,要避免將地球上的細菌等微生物帶到天空中,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將帶回的太空物質進行檢查,避免地球受到的可能危害。然而,由於條約的10項原則只是一個寬泛的框架,制定時間較早,所以就會有一些風險,比如未來私營火箭公司的小行星採礦行為等,這要求條約進行進一步的修改,以適應出現的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