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合謀造假搞虛假訴訟,欲通過法院判決獲得優先受償權。沒成想,造假價格被律師、法院識破,偷雞不成蝕把米,分別被罰款10萬元。
大眾家園是黔江區某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某國有企業)與重慶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開發主體為某國有企業,建設主體為某置業公司。某置業公司將建築工程發包給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實業集團)施工,雙方於2010年10月10日籤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某實業集團於2012年進場施工。
2015年8月31日,某置業公司向某實業集團出具了《債務確認書》,該債務書載明:截止2015年8月31日,某置業公司欠某實業集團工程進度款1428.28萬元,並約定了付款期限,雙方還編制了《工程結算書》。付款期限屆滿後,經多次催收,某置業公司、某國有企業均未支付工程款,某實業集團以此為由訴至黔江區法院,請求某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國有企業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某實業集團對大眾家園1、2號樓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某國有企業委託法律顧問、重慶森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炳森參與訴訟。2016年7月,李炳森律師接受某國有企業委託後,多次接待當事人,在仔細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落實了涉案的全部證據,完成案件設計和相關法律文書的撰寫,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黔江區人民法院先後於2016年8月5日、2017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中,雙方辯論激烈。某實業集團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公司與某置業公司雙方對尚欠工程款進行確認並形成了《債務確認書》,同時雙方還進行結算並編制了《工程結算書》,某置業公司應當支付尚欠工程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公司享有優先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權利。某國有企業作為業主、開發主體當然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請求法院支持其訴求。
針對某實業集團的訴求,某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李炳森律師進行了強有力回應:一是某國有企業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不是本案的適格和支付主體,不符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二是關於優先受償權問題,按照規定建築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而涉案工程主體未經過主體驗收,達不到行使優先權的條件。並且,某置業公司與某實業集團雙方編制的《工程結算書》系私自結算,涉嫌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侵吞國有資產,請求對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結算書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鑑定。
黔江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某置業公司限期支付工程款1428.28萬元,某國有企業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某實業集團在工程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表面上某國有企業沒有承擔清償責任,但由於該項目的產權人為某國有企業,而合作方某置業公司完全缺乏經濟實力,無力支付其他所欠款項,某國有企業已為其墊支近1億元。判決結果對某國有企業嚴重不利,使某國有企業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且金額特別巨大,將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所以某國有企業對此判決不服而堅決提起上訴。
因該案涉及金額巨大、案情錯綜複雜,針對一審判決要點,法律顧問再次召開案情分析會,進一步收集、甄別證據,找準新的突破點,以尋求二審依法改判。
雙方在二審中進行激烈較量:一是向法院提供新的大量證據,包括案涉工程所有原始支付憑證、工程量情況(資料上千頁),並要求法院委託中介機構對工程量及價款進行司法鑑定;二是某國有企業向黔江區公安局提出檢舉材料,要求立案偵查隆康、某實業集團涉嫌虛假訴訟,同時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請,某置業公司、某實業集團涉嫌虛假訴訟、侵吞國有資產,要求中止審理。在鐵的事實和證據面前,雙方惡意串通、編撰虛假材料的事實昭然若揭,最終說出案件來龍去脈,其真實情況是某置業公司向某實業集團借款,而某置業公司又無償還能力,於是就與某實業集團合謀,故意編造施工合同向法院訴訟,從而達到某實業集團優先受償而實現債權的非法目的。
二審法院於2020年6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因某實業集團、某置業公司企圖通過虛假訴訟將借款確認為工程款,再通過優先受償權利達到不法目的,所以撤銷一審判決,並對某置業公司、某實業集團的虛假訴訟各自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通訊員 向華陽)
【免責聲明】上遊新聞客戶端未標有「來源:上遊新聞-重慶晨報」或「上遊新聞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上遊新聞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