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內容是什麼?

2021-01-18 中國網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3•14」重要講話精神、在黃河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在中央財經委第六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圍繞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目標,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監測計量現狀,依法整治存在問題,規範取用水行為,制定本方案。

一、行動目標

全面開展取水口核查登記,摸清全國取水口現狀,掌握已知取水口和未登記取水口的數量、取水口的合規性和取水口的監測計量現狀,依法整治存在的問題,規範取用水行為,健全取水口監管機制,為管住用水奠定堅實的基礎,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二、行動原則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全面核查登記各類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監測計量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按照依規取水、計量取水的要求,開展專項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構建長效機制,增強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統一部署,協作推進。水利部加強統一領導和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跟蹤督促檢查。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組織實施,加強協作配合,合力推進專項整治行動。

(三)技術支撐,組織保障。充分發揮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利用已有相關成果,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技術支撐和組織保障,提升成果質量。

三、行動範圍

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的範圍涵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核查登記對象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或者地下取水,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各類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

其中,對已經完成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的長江、太湖流域及相關省份,重點是按照《水利部關於做好長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辦資管[2020]12號)要求,做好問題覆核認定、分類實施整改和建立長效機制,並與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做好銜接。

四、主要任務

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包括核查登記、整改提升、監督檢查、建章立制4項任務。

(一)核查登記

1.組織登記。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市、縣兩級力量,按照屬地登記的原則,以縣級行政區為單元,由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取水單位和個人,登錄全國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信息系統平臺(以下簡稱系統平臺),在線登記填報取水口基礎信息(附件1),包括取水口基本情況、取水口監測計量設施配備與運行情況、取水口合規性情況等。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取水口登記信息,填報不合格的應要求取水單位或個人修改完善或重新填報。對權屬不清的取水口,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錄入。對在線填報存在困難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完成登記。

其中,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者協會負責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單位負責登記;由農民自行建設、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農業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打捆登記,具備條件的也可逐一登記。對北方地區的農村灌溉機電井,相關部門可先行組織對規模以上的(管徑20cm以上)進行核查登記,對規模以下的機電井,各地根據實際確定是否納入本次核查登記範圍。

2.審核排查。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審核的原則,充分利用取水許可臺帳、水利普查成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名錄、有關部門的工程項目名錄等,綜合採取影像識別、實地走訪、現場查勘、電話問詢等方式,對轄區內各類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進行排查覆核,確保登記不重不漏、信息準確可靠。對發現的信息漏報重報、信息不實等問題,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補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礎上,通過系統匯總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記匯總表(附件2),逐級審核上報,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流域管理機構覆核後提交入庫。

(二)整改提升

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口核查登記結果,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梳理覆核取水口是否存在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監測計量不規範、未按規定條件取水等問題,對認定的問題建立整改臺帳,明確整改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逐級上報審核,組織開展整改,逐一銷號落實(附件3)。

(三)監督檢查

水利部對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另行編制印發),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取水口應登未登,登記的取水口監測計量信息是否準確,存在的問題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水利部將把有關情況和整改建議反饋被檢查對象,對問題嚴重的單位進行約談或通報。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建章立制

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這次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針對取水口存在的問題,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動態更新機制和取用水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取用水管理。水利部將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制定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水資源管理長效機制。

五、進度安排

2020年5月份正式啟動,2021年12月完成。其中,長江、太湖流域和已完成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的省份,按照辦資管[2020]12號文要求推進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總結。其他流域和省份按照以下進度開展工作。

(一)部署啟動(2020年5月)

水利部部署啟動專項整治行動,完成系統平臺初步開發,組建技術團隊,組織開展培訓;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指導地方水利部門開展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動員部署、宣傳和培訓。

(二)核查登記(2020年6月—12月)

開展並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記工作。11月底前,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管轄範圍內的核查登記成果報水利部;水利部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推進工作。黃河流域要加快各階段工作進度,力爭提前完成核查登記。

(三)整改提升(2021年1月—10月)

完成問題認定,建立整改臺帳,開展問題整改,逐一銷號落實,健全長效機制。2021年6月底前,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管轄範圍內的整改臺帳報水利部,並動態掌握問題整改進展,定期上報整改情況。

(四)工作總結(2021年11月—12月)

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總結。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總結報告報水利部,水利部對工作進行總結。

六、工作成果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的成果可歸納為「三個一」,即:

(一)形成「一張圖」,將取水口信息納入水利一張圖。

(二)建立「一本帳」,反映取水口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三)健全「一套機制」,建立健全取水口管理長效機制。

七、組織實施

專項整治行動由水利部統一部署,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相關單位負責技術支撐。

(一)水利部

負責全國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領導和部署,制定印發行動方案,組織開發系統平臺,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對工作情況全程進行指導並開展監督檢查,研究解決工作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二)流域管理機構

1.長江委、太湖局:負責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對管轄範圍內已完成核查登記的地區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導和監督檢查,組織做好整改提升工作總結。指導管轄範圍內尚未完成核查登記的地區做好專項整治行動各階段工作。此外,長江委要充分利用已有工作經驗,協助部做好專項整治行動的系統平臺開發運維以及有關技術支撐。

2.其他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流域管轄範圍內的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一是指導管轄範圍內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記,完成登記信息審核排查及匯總;二是負責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取水口問題認定與整改;三是指導管轄範圍內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問題認定和整改,並健全長效機制;四是對管轄範圍的相關工作人員加強培訓,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整治行動各階段的成果質量進行把關。

(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1.已全部完成核查登記的省份,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和建章立制工作,對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2.尚未開展、已開展尚未完成核查登記的省份,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的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一是指導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記,負責完成本行政區基礎信息審核匯總;二是負責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問題認定與整改,指導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問題認定與整改,並建立長效機制;三是對本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強培訓,對各階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成果質量進行把關,配合流域管理機構做好監督檢查。

(四)有關技術支撐單位

水利部水資源管理中心負責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培訓和指導、基礎信息統計分析,及時跟蹤工作進展,動態掌握取水口基礎信息、問題整改臺帳等,並會同部信息中心、長江委等有關單位完成系統平臺開發,編印技術指導手冊。部信息中心配合做好系統開發、信息維護及用戶填報過程中的技術支持等工作。長江委依託長江流域核查登記系統,為專項整治行動提供信息化支撐。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水利部加強對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負責總體部署、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有關司局要緊密協作,研究解決專項整治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水資源強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部署,壓實工作責任,強化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不折不扣完成各階段工作任務。

(二)強化監督考核。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暗訪、抽查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動態掌握工作進展和成效,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將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在整治行動中弄虛作假、慢作為和不作為、組織不力的,將予以約談、通報和問責。

(三)強化協調配合。建立完善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銜接機制,強化監督,嚴肅查處「有案不移」「移案不接」「接案不辦」等行為,發揮執法在水資源強監管領域的支撐保障作用。

(四)建立信息通報機制。為及時掌握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從2020年7月起,請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截至上月的進展情況報水利部水資源管理司,包括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有關意見和建議等。水利部將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通報工作進展。

(五)強化技術支撐。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支撐單位,要充分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做好數據處理、識別、統計、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智能化水平。相關支撐單位要做好全國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信息系統與長江流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系統的銜接。

(六)加強宣傳引導。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和微博、微信等移動網際網路方式,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引導廣大取水戶和社會公眾提高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意識,積極參與配合管理部門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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