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轉帳贈與,分手能要回嗎?準備步入婚姻,有必要籤一份婚前協議嗎?結婚登記前,如果隱瞞自身疾病,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本文刊於《中國婦女/法律生活幫助》
民法典給婚姻多了一份法律保障
她在上海市婦聯與上海市女律師協會組織的2020巾幗律師民法典宣講行動中,貼近百姓的視角以案述「典」;她在知名家事法律服務公號「幸福家法」「拾典倒計時」欄目中,講述民法典給生活帶來的影響;從業多年,她堅持寫辦案手記,用真實案例提醒女性朋友,愛情中忘記法律會存在哪些風險……她就是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家事法律服務公號「幸福家法」的主編桂芳芳。
「人們結婚前要準備婚禮、拍攝婚紗照、準備嫁妝,又有多少人在婚前做過法律方面的準備呢?」2020年11月,記者採訪時,桂芳芳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在桂芳芳看來,宣講民法典是一個好的契機,通過解讀民法典中的規定,找出藏在法律條文中的愛情密碼,可以讓戀愛和婚姻更有保障。
桂芳芳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婚禮止步,贈與有說法
相識那天,陽光正好,去英國旅遊的珊珊與在那裡留學的王超一見鍾情。珊珊回國後,兩人繼續網聊並確立戀愛關係。異地情侶,常常通過微信轉帳來秀恩愛。珊珊時常收到王超的微信紅包,感覺到男友對自己的愛意。
一年後,王超完成學業,如約回到上海,打算和珊珊結婚。然而,這段跨國戀卻沒有經受住現實考驗,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兩人分手了。隨後,王超要求珊珊歸還轉帳紅包,並告到法院,稱這些錢是借給珊珊的。
收到法院傳票,珊珊感到很氣憤。戀愛期間她和王超一直是相互表達心意的,比如王超發給她紅包,她也會精心挑選一些禮物給男友。可珊珊沒想到,分手後王超竟然將這些紅包說成了借款。
於是,珊珊向桂芳芳律師求助。桂芳芳告訴珊珊,王超分6次向其轉帳13145.21元,由於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而雙方當時也是戀愛關係,除非王超手裡握有明確的借條為依據,否則這些錢屬于贈與,是不能要回的。
桂芳芳解釋說,《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此可知,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那麼,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戀愛期間哪些贈與不予返還呢?一般來說,具有特殊含義的轉帳金額比如1314、520,特別是在特殊的日期,比如生日、情人節,一般會被認定是一方對戀人的贈與,這部分的轉帳是不能要回的。
此外,戀愛中,情侶間日常吃喝玩樂的消費支出,互相贈送的禮物,比如,男生送給女生服裝、化妝品、首飾、包包,女生送給男生球鞋、手錶、數碼產品,就法律關係而言,屬於戀愛中的贈與行為,是用於維繫和發展雙方感情的支出,也是不能要回的。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661條同時規定了「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所以,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彩禮,如果沒有結婚則可以要求予以返還的。彩禮與一般贈與不同,該贈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基於身份關係的財產行為。
婚前協議,為愛優雅轉身
一對即將步入婚姻的青年男女,有必要籤訂婚前協議嗎?
「桂律師,我想離婚了。」不久前,桂芳芳接到一條陌生的簡訊,從內容來看,對方似乎是老朋友。見面後才發現,原來是幾年前籤訂婚前協議的施楊。
與施楊第一次見面是在2015年,當時施楊的母親找到桂芳芳,提出想要兒子和未來兒媳籤訂一份婚前協議。施楊的父親是一個家族企業的創始人,有近百套海內外房產。施楊是其唯一的兒子,婚前已陸續從父母那裡獲得了部分企業股權和房產,以後會更多。而施楊的女友然然是一名幼兒園老師,家境普通。
家境差距懸殊,如果不籤署婚前協議,那麼婚後不管是施楊接受贈與還是繼承所得的財產,都有可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變,怎麼辦呢?
最初,施楊反對籤訂婚前協議,認為這樣做會影響他和然然的感情。桂芳芳詢問施楊:「然然對你家生意有什麼想法嗎?「當然沒有。」施楊肯定地回答。「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就會有。」接著桂芳芳講了法律上的規定,以及股權對股東的約束和限制,股權分散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施楊思考再三,同意籤署婚前協議。也正是這份婚前協議,讓施楊在面臨婚姻變故時,多了幾分從容。
結婚後,施楊和然然在生活瑣事上把所有的熱情都消耗殆盡了,施楊決定離婚。但女方一開始避而不見,後來提管轄權異議,又申請延期開庭。最後,然然以分割夫妻財產為名,索要1800萬元。對於婚前協議,然然閉口不談。
當法官問及是否存在婚前協議時,然然才不得不妥協。在法院調解下,施楊一次性給付然然200萬元經濟補償,雙方再無其他財產糾紛。
正是由於這份婚前協議,在這場婚變中,沒有歷時久遠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巨額財產的流失,沒有公司股價和經營的動蕩。施楊以最低的成本解決了離婚糾紛。
上海市民政局發布的2020年最受關注的十大婚姻法律問題中,婚前協議的關注度高居榜單前列。很多條件普通的家庭,父母會花一輩子的積蓄給兒子買一套婚房。如果沒有籤訂相關的婚前協議,可能會產生房屋所有權或份額爭議,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糾紛以及婚後出賣房屋所得的售房款與共同財產混同等一系列問題。
對於每一對即將走入婚姻的青年男女,了解婚前協議的相關法律規定,很有必要。民法典對婚前協議的效力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其中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此之前,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籤訂主體認定為「夫妻」,而籤訂婚前協議的男女雙方從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夫妻關係,因此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依據,民法典將「夫妻」改為「男女雙方」,無疑是將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涵蓋在內。
相較於婚姻法,民法典的規定為婚前協議的效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婚前協議,就是把婚後未知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一紙婚前協議,雖不能確保婚姻一生美滿,但至少可以讓你在婚姻發生變故時從容離場。
告知疾病,保障婚姻自主
「我患有一種精神疾病,在結婚前,應不應該告訴對方?」對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來說,婚前會面臨這樣的拷問。事實上,這不僅是個道德問題,也是個法律問題。
桂芳芳曾遇到這樣一對戀人,劉峰患有某種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記前告訴了女友範琳。然而範琳並不介意,願意與其廝守終身,與劉峰登記結婚。但範琳的父母卻不理解女兒的選擇,他們以劉峰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告到法院,而法院判決劉峰和範琳婚姻無效。因為依照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則不再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結婚的一方可以隨意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如果自身患有重大疾病,還應如實告知對方。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的這一變化,既保障了結婚當事人對於對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權,也保障身患重疾人的結婚權利。」桂芳芳說。
民法典明確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義務,提醒準備結婚的雙方彼此坦誠,初衷良善,同時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而身患重疾人的結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