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總是等到事故發生以後再亡羊補牢,再壯士斷腕,再颳起整治的疾風驟雨,必須加強事前預防和事中幹預
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槌落下,回音沉重。江蘇多地法院在同一天對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是對事故原因和問題的全面回溯,是對事故責任的梳理和定性,是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懲戒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震懾,是對死傷者的告慰,也是對法律底線和安全生產底線的重申。
響水「3·21」案宣判不可避免地勾起人們對事故的沉痛回憶——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這不是冷冰冰的數字,而是一條條鮮活生命的逝去,是很多家庭的破碎,是受害者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痛苦,是不可逆的負面影響。這些都由人禍引起,都是事故相關犯罪的危害後果。案件的宣判再次敲響了安全生產的警鐘,值得全社會反思,也應該成為企業、監管部門等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一種強有力的倒逼和督促。
發生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判決表明,在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中,各個責任環節均出現了「掉鏈子」的問題。涉事企業作為直接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主體,從安全員、安全科長,到安全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乃至所歸屬集團的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層層失守。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掩蓋了企業的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幹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當地市縣環保、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執法不力,監管疏失,把關不嚴,玩忽職守。這些責任鏈條本應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卻全線失守。而如果在企業經營管理、環評監測、監管等任何一個環節較較真,守住底線,就能夠早一點發現事故隱患,就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
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相關責任主體法律意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的淡薄以及對規則缺乏敬畏,這是事故的最大教訓,也是我們在今後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必須封堵的漏洞和補強的環節。
安全生產事故猛於虎,各相關方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不能總是等到事故發生以後再亡羊補牢,再壯士斷腕,再颳起整治的疾風驟雨,而必須加強事前預防和事中幹預。只有及時查找隱患、消除風險,把事故化解到萌芽狀態,或者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把安全生產成本降到最低。禍患常積於忽微,著名的海恩法則以及無數的事故教訓告訴我們,任何嚴重事故都是有徵兆的,每個事故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包括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在內,很多安全生產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在發生之前,都曾暴露出問題和隱患,都曾出現過很明顯的事故苗頭,甚至已經發生了一些中小事故,但並沒有引起涉事企業、監管部門等的足夠重視,以致最終釀成大禍。
目前,無論是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還是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都明確了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詳細規定了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規範、標準和操作流程,列出了經營單位、監測評估機構、監管部門等發現事故隱患、排除事故風險、預防事故發生、控制事故發展的義務,各責任主體必須增強法律意識、底線意識和憂患意識,始終繃緊安全生產、安全監管的弦,摒棄僥倖心理、投機心理、麻痺心理,老老實實、規規矩矩按照法律和制度辦事。只有保持對事故隱患和風險的高度敏感和警惕,重視每一次輕微事故、每一起未遂先兆、每一起事故隱患,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以嚴格的標準及時預警問題、整改問題、堵塞漏洞、化解風險,才能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才能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築牢安全生產防線,從而積小安全為大安全。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