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吳女士提供
日前,蒼南的吳女士在嘉興遊玩時,在嘉興市月河街區萄醉咖啡店購買了一杯58元的1升鮮榨西瓜汁,當這杯西瓜汁快喝完時,她發現底部有十多條活著的蟲子。隨後,吳女士展開了艱難的維權之路。
一升58元的鮮榨西瓜汁
不確定是不是
已經喝下活蟲
吳女士是蒼南第二職業學校的美術老師。提起當時的事發經過,她還噁心不已。吳女士和朋友一起在嘉興某景區遊玩之後,7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她和嘉興本地好友在嘉興市月河街區萄醉咖啡店,購買了58元一杯的1升鮮榨西瓜汁。
吳女士說,當時她見那杯西瓜汁顏色有些渾濁,但無變質味道,就倒在杯中飲用。快喝完時,她才發現杯底有十多條活蟲(如圖),而朋友的杯底也有三五條。這些蟲子約有5毫米長,這讓她們噁心不已,也不能確定飲用過程中是不是喝下了活蟲。該店負責人查看後,立即派人陪同她們去醫院檢查。
醫生聽過情況描述後,也不能確定蟲子是什麼種類,因此建議她們到相關機構檢測。吳女士等人在與咖啡店負責人協商後,店員到藥店購買了除蟲藥物阿苯達唑片。
當天晚上,吳女士和朋友每人腹瀉了兩次,吳女士稱,兩人還夢見皮膚下長出很多蟲子。「那些蟲子是不是寄生蟲?會不會造成慢性疾病危害生命?」這讓她們非常擔心。
咖啡店說,建議她走司法途徑
吳女士等人向相關部門投訴後,嘉興市南湖區新嘉稽查中隊工作人員帶吳女士等人到南湖區農監局一辦公室檢查。辦公室工作人員通過目測初步判定這些蟲子為蛆蟲,但無法出具文字報告,隨後,稽查人員將該事件定性為食品有異物,並且對店家作出相應罰款處理。吳女士等人希望,相關部門能配合檢測確定蟲類,並出具書面證明;景區監管和消保委做好問責處理;店家給予明確道歉並跟進兩人的身心健康問題。
吳女士等人在與省內某媒體取得聯繫後,該媒體記者陪同她來到嘉興市食品藥品監督局餐飲管理處,科室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稱,他們沒有條件進行蟲類檢測,建議吳女士等人到疾控中心檢測,如果是蛆蟲類蟲子,對身體危害不大;如果是寄生蟲的話,就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他們將會再做處理。
吳女士隨後在該科室工作人員的聯繫下,來到嘉興市疾病控制中心衛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人體寄生蟲的排查。實驗室工作人員口頭確定初步排除寄生蟲的可能性,推斷杯底的活蟲可能屬於某種蛆蟲,至於蛆蟲是否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及傷害程度,實驗室工作人員持保留態度,並稱按照相關程序,無法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既然實驗室工作人員口頭說是蛆蟲,為什麼就不能出具一個書面證明呢?」吳女士很疑惑。
咖啡店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不願意因該事件與吳女士聯繫,建議吳女士走司法途徑。
奔波5天,得不到滿意答覆
前天晚上8時許,吳女士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到在嘉興市區的住處,在奔波了5天後還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連一張書面證明也沒有。吳女士說,先後跑了這麼多家單位,最後又回到了原點,感覺很無語。
吳女士希望能有一個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委託第三方對西瓜汁中蟲類檢測結果及影響出具書面證明。目前,涉事各方還在當地消保委的協調下進行協商。吳女士說,不是想要商家賠多少錢,而是希望有一個安全保證,而且商家應該為此事給她一個正式的道歉。
「這次來嘉興真是噩夢連連,費時費力,誤工不說,至今事情還沒有水落石出。」吳女士無奈地說。
不能以蟲子無毒為由不予處罰
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春美
本案中,吳女士可以向嘉興當地的工商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及消費者協會投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保法還規定消費者協會有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的職能,當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消協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該咖啡店的行為已違反了《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關行政部門應該作出行政處罰,無論西瓜汁裡的蟲子是否為寄生蟲,都不應該是食品中應有的成分,不能以無毒而不予處罰。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係,並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消費者碰到類似事情,應做好證據保全,採取拍照、攝像、向相關部門投訴等方式固定證據。(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溫州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