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李會平,女,漢族 ,重慶市豐都縣人。
2018年8月29日,我局接到劍河縣離退休幹部工作局電話舉報,有不明來歷人員在劍河縣溫泉酒店租賃會議室,從周邊縣拉來大量退休老幹部,在劍河縣溫泉酒店進行講課、銷售產品。接到舉報後,我局執法人員對劍河縣溫泉酒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在劍河縣溫泉酒店一倉庫內存放有標註為「紐欣萊駝奶配方粉」和「特定電磁波治療儀」產品。經請示局領導批准,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對70盒「紐欣萊駝奶配方粉」、40臺「特定電磁波治療儀」及收據3本、VIP卡(易峰世家)64張、VIP卡(鼎信傳祺)44張、VIP申請表118張、已登記的VIP會員表(鼎信傳祺)3張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組成專案組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8月28日,當事人李會平租賃劍河縣溫泉酒店其會議室進行開會培訓,向參會的老人們推銷其產品「駝奶配方粉」。據參會的老人陳述,當事人李會平在會議期間主要宣傳的是駝奶,宣稱駝奶是最好的奶粉,其營養價值高於其他奶粉,最適合於老年人食用,喝了駝奶可以防老、預防和治療疾病;現場有7位老人購買了「紐欣萊駝奶配方粉」,收據上標明銷售價為人民幣2680元、收款事由為「駝奶」,銷售額為18760元。當事人李會平發給老人填寫的「鼎信傳祺生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VIP會員表」,其宣傳的內容表明駝奶可以促進嬰幼兒和表少年的智力發展和生理發展、阻止腫瘤細胞增長、減少細胞的癌變、可以治療胃潰瘍和腹瀉及輔助治療肝病等傳染性疾病。據當事人李會平供述,在劍河縣溫泉酒店宣傳、推銷產品負責人是其本人,承認在宣傳中將其產品駝奶配方粉宣傳為駝奶的事實,同時也表明鼎信傳祺生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駝奶的總代理,自己沒有得到鼎信傳祺生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授權委託。其用於宣傳和推銷的「紐欣萊駝奶配方粉」是從西安購進郵寄過來的,購進80盒,購進價960元/盒;「特定電磁波治療儀」是從重慶購進的,購進40臺,購進價167元/臺。
2018年8月28日,其在劍河縣溫泉酒店集中40位老人組織開展了一次產品宣傳和推銷活動,主要銷售「紐欣萊駝奶配方粉」,「特定電磁波治療儀」為贈送品未銷售。當事人在劍河縣溫泉酒店宣傳、銷售「駝奶配方粉」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經營許可手續,未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其貨值金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計算(第七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通過掃描「紐欣萊駝奶粉品牌」外包裝二維碼,其標示零售價為3680元/盒,其貨值為70*3680元/盒=257600元。
2018年9月18日,我局通過黔東南州食品藥品監督局聯繫西鹹新區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秦漢新城分局協助鑑別該批駝奶配方粉的真偽,我局於2018年11月2日收到復函,該產品是西鹹新區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實為固體飲料。
2018年10月11日,我局抽取駝奶配方粉樣品送至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該院於2018年10月29日出俱報告,報告編號為JDS182661,結果中脂肪含量與營養標籤標註不符。我局於2018年11月1日收到檢驗報告。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2018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劍檢偵監建移〔2018〕14號函,認為李會平等人在未取得本地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有關食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性質和情節,建議將本案移送劍河縣公安局依法審查。我局於2018年11月8日,將該案件移送至劍河縣公安局,經劍河縣公安局審查後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於2018年12月3日退回我局調查處理。
2018年12月5日, 我局通過郵寄送達方式依法向當事人李會平下達了《劍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劍市監告字(2018)95號)、《劍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劍市監聽字(2018)95號),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李會平於2018年12月 8日進行了籤收。當事人李會平於2018年12月24日從重慶趕到劍河縣向我局提出減輕處罰的申請,請求免除處罰,提供了家庭戶籍情況,其父的殘疾人證,豐都縣精神病醫院醫療證明書,豐都縣民政局開據的離婚證明材料,其女兒被燙傷的圖片材料,表明自己家庭困難,不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並在當日向我局主動繳還了岑鞏縣7名老人的購物款18760元,請求我局幫其退還岑鞏縣7名老人,獲取他們諒解。我局於2019年1月3日赴岑鞏縣將購物款退還受騙老人。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閱讀提醒:證據列舉部分已省略)
2019年1月14日,我局召開專題會議,邀請劍河縣紀委領導參與,研究討論關於李會平無證銷售駝奶粉案的處理事宜。根據已取得的以上事實和證據,本局認為當事人李會平在宣傳和推銷其產品活動中存在以下兩種違法行為:
一是當事人李會平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是當事人李會平在銷售「紐欣萊駝奶配方粉」時大肆宣傳「駝奶」,且在其銷售的收款收據上標明為「駝奶」,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已構成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考慮當事人實際家庭情況以及積極退還老人受騙款,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未引起重大社會影響,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一款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銷售的「駝奶配方粉」70盒、「特定電磁波治療儀」40臺;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複議委員會或劍河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劍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劍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5日
來源:黔東南州劍河縣人民政府網站、市場法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