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預備、未遂、中止犯的處罰有著明確規定: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比較中顯見,處罰的輕重及其順序,對於中止犯首先是免除,其次才是減輕處罰;而預備和未遂犯首先是處罰,其次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預備犯的最後一道機關才是免除,未遂犯壓根兒談不上「免除」二字。
這就讓人感到,在三者中,中止犯最輕。最近,我在辦理一起殺人案件中就遇到這樣一種法律尷尬:一審法院為了嚴懲一夥被告人,把明明是中止犯定成預備犯,從而科以重刑。
2003年4月份,安徽省濉溪縣摩託車經銷商秦紅,因做生意與宿州市志遠車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周產生矛盾,便在其胞弟秦歡(另處)面前表露出惱怒的情緒。事後,秦歡找到秦慶貴,欲花錢讓其找人報復劉周。秦慶貴隨即找到魏家寶,魏又找來王子紅及司開銀(另處)預謀將劉周殺掉。四人攜帶刀具竄至宿州市殺害劉周未果,後又追隨劉周至杭州市,在某賓館見到劉周,後因怕被監控器發現,幾人沒有實施,返回到濉溪縣。
一審法院開始認為,此案幾被告人在能作案的情況下自動放棄作案,應定性為殺人中止。但一看刑法第二十四條:「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本案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只能免除處罰。但聯繫到這幾個被告人幾次三番,百裡追殺,作案情節這麼惡劣,不判點刑說不過去,於是就找合適的「套」,未遂犯顯然不像,只有定預備犯,判秦慶貴等八年以下徒刑。
被告人均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時充分注意到預備犯與中止犯、未遂犯的區別:預備犯僅停留在思想和物質的準備階段,而中止則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思想發生變化,「能為而不為也」,未遂則是主觀想為而客觀不能為也。合議庭認為本案應定中止較為妥當,符合實際。但審判委員會討論時認為:定中止則要對幾被告人宣告免除處罰,在社會中造成的實際影響就是無罪。如果刑期不影響,改變定性似無不可,但量刑上反差太大,就不宜改變定性了。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大家都認為是中止,卻偏要定預備,就是為了能重處被告人。這樣,對中止的免除處罰是否畸輕就不得不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按理說,中止是已經實行了犯罪,而預備卻沒有實行犯罪,從危害性來說,中止顯然大於預備。像上述案例,多險哪!要不是賓館裡有監控器,劉周早命喪刀下。對這樣的兇手科以一定的刑罰是必要的。但按現在刑法的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只能宣告免除處罰。
故筆者建議,將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造成一定損害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