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知乎上的「1013事件」熱度值超兩千萬——大學生上課玩手機時打開病毒APP,發出
廣告聲,中招者因此經歷「社會性死亡」。
這個叫「一份禮物」的病毒APP,不僅會把你的手機強制調到最大音量,並發出O泡果奶的廣告聲。該APP一旦運行便無法中止或退回主屏幕界面,廣告音樂將無限循環播放,直至電量耗盡,使得中招者非常尷尬。
類似於「O泡果奶」含有惡意病毒的軟體屢見不鮮。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指出,信息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
據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統計,近年來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洩露等造成的總體經濟損失就近千億元!
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風險成幾何量級增大,洩露事件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從公眾人物航班裡程被盜刷、網站制定霸王條款隨意變更VIP會員規則、公民身份證號及個人行蹤等公民個人登記信息洩露被用於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已然成為儼然已經成為不法分子聚集的熱門領域。
案情摘要
2013年,被告人謝某俊在某保險公司上班時,將含有客戶姓名、電話號碼、貸款金額、貸款產品等內容約7000條公民貸款信息,通過U盤拷貝到個人使用的桌上型電腦中供個人使用。
2018年7月,被告人謝某俊為拓展貸款業務,花了人民幣2萬元向他人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含有客戶姓名、電話號碼、貸款金額、貸款產品等內容約13900條公民貸款信息。經審計,被告人謝某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總計24180條,其中認定真實公民個人信息總條數為21871.5條。
2020年7月22日,晉安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謝某俊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9月17日,被告人謝某俊被法院判處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銀行U盾、銀行卡、公民信息材料、電腦主機、手機等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我國現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刑法》《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等,且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在不斷完善。2020年10月13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該草案聚焦目前個人信息保護的突出問題,落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望讓個人隱私儘快地擺脫被濫用的狀態,為公眾提供更系統的法律保護。
三大亮點
注重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與金融交易中的個人信息保護,給敏感信息畫圈。
根據草案,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帳戶、個人行蹤等。個人信息處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並且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注重提升技術手段,明確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信息管理,讓保護主體升格。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國家機關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注重遵循「告知—同意」規則,讓APP「霸王協議」成絕響,使權利保護充分。
草案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並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且個人用戶有權向平臺推送的商業營銷、信息推送等個性化廣告說不。
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草案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及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賠償等作了不同等級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同時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除罰款以外,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賠償,按照個人所受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所獲利益確定數額,上述數額無法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來自法律的保護
向上滑動閱覽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條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首次將個人信息納入了刑法的規制範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對個人信息犯罪進行了部分修正,「在罪名、犯罪主體、法定刑等方面進行了較大修改」 ,將前述兩罪合併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主體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擴大到了所有自然人與單位, 在行為類型上包括了非法獲取、合法獲取、非法傳播三種行為,並且增加了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小貼士
一定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
掌握最少填寫個人資料的原則
注意信息洩露的敏感渠道
讓自己的密碼相對安全
文案:邱麗、蔣超
編輯:黃炳興
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轉自:晉安檢察微信號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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