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日,寧海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執法人員對某鎮某衛生室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1、該衛生室診療室內程某正在為患者開展診療活動;2、輸液室內患者吳某、顧某正在輸液;3、現場提取吳某及顧某的處方箋各1張,醫師籤名處均為程某;4、現場未見其他醫師坐診。經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衛生室持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程某持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註冊的執業地點非該衛生室)。執法人員隨即電話通知該衛生室負責人嚴某到場,並對程某、嚴某、吳某的母親李某、顧某4人進行詢問調查。通過調查,證實該衛生室存在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使用1名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程某)開具處方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該衛生室的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到該衛生室以前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且僅任用1名無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處方(均屬從輕處罰情節),我局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及《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對該衛生室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評析】
1、違法主體的認定。首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該衛生室的主要負責人為嚴某;其次,通過對嚴某及程某的調查,2人均供述程某為該衛生室聘用的醫生。故本案的違法主體即為該衛生室(主要負責人為嚴某)。
2、違法事實的認定。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本案中該衛生室屬於該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且程某持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及執業證書,故不構成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違法行為。其次,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程某雖持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及執業證書,但其並未在該衛生室註冊,故在該衛生室程某無處方權。最後,根據現場提取的僅籤有程某名字的處方箋及對上述4人的詢問調查,均證實程某給患者吳某及顧某開具處方的事實。故認定本案的違法事實為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程某)開具處方。
3、該案件引發的思考。本案中若程某在個體診所獨立執業,因個體診所不屬於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即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違法事實就要認定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因此,衛生技術人員及執法人員均要對醫師執業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認知,才能逐步規範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活動。
【法律連結】
1、《處方管理辦法》
第八條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
……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執業的,行政處罰實施機構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
(三)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
……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50%以下確定;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的5倍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下確定。
第十六條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5、寧波市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試行)
違法程度
情節後果
裁量幅度
較輕
使用1名無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處方,或開具處方數量10張以下的
罰款8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