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這是薩伯《洞穴奇案》的假想案例: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持生存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莫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建議人,但在抽籤之前突然返回決定收回建議。但其他四人執意抽籤,又恰好抽中了威特莫爾,於是他被犧牲掉以救活其他四人。獲救後這四人以謀殺罪被初審法院判處死刑。書中寫了十四名大法官的各自的判決書,很精彩,很燒腦!
案件2:真實案件:霍爾姆斯案(U.S. v. Holmes)
1842年,布朗號從利物浦駛往費城,在紐芬蘭島海岸因撞到冰山開始下沉。船上有一大一小兩艘救生艇,其中41名乘客和水手擠到大艇上,另有船長和船員共9人佔據了小艇,這艘小艇只能容納6、7個人。船上的其他30個人大部分是兒童,沒有一個船員,則被棄置在船上,與船一起沉沒。(可見,這些船長和水手們不像鐵達尼號的船長和水手那麼紳士和有職業精神。)後來,船長又命令一個助手帶著航海圖和羅盤加入大艇。大艇上共有42人,且有槳無帆;小艇上共有8人,且有槳有帆。小艇在紐芬蘭海岸獲救。大艇因嚴重超載,幾乎無法航行。隨著風擊浪拍,隨時有沉沒的危險。為了減負,水手霍爾姆斯提議並在另外兩名水手的幫助下,前後一共把8個男人和2個女人拋出船外。減負後的大艇向東漂移,船上的人們以僅存的一點食物維持生命,幾周後在法國海岸獲救。美國費城的倖存者回美國後,要求費城的檢察官把當時船上唯一的費城居民水手霍爾姆斯以謀殺罪逮捕並追究刑事責任。霍爾姆斯被捕後,因大陪審團的同情,檢察官將起訴減輕為非預謀殺人。案件審理過程中,霍爾姆斯以「緊爭避難」為由進行了辯護:如果殺人對於船上的人的存活是必要的,那在法律上就是正當的(言下之意是:為了救多數人的性命,多數人有權利犧牲少數人的性命。)主審法官鮑爾溫認為:一定數量的水手是大艇航行所必需的,但超過這一數量的其他水手與乘客相比並沒有任何特權,這些水手必須與乘客一起經受命運的考驗(言下之意是:除了必須的水手外,其他非必須的水手應該與其他乘客一樣面臨被拋出船外,從而犧牲自己救多數人性命的命運。)
判決結果:霍爾姆斯非預謀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六個月監禁,並處20美元罰金。根據判決,霍爾姆斯服了監禁之刑,而罰金則由總統泰勒所赦免。
案件3:真實案件:船長杜德利案
1884年,澳大利亞遊船木犀草號從英國埃塞克斯前往雪梨。船在大海中沉沒了,船長杜德利,助手史蒂芬,船員布魯克斯,風習船員帕克成為倖存者,被困在救生艇中,全部食物只有兩個蕪菁罐頭。風雨飄搖中,四個人靠一個罐頭維持了兩天,隨後兩天則靠雨水度日。第五天,他們抓了一頭海龜。一周後,海龜和罐頭都被吃光了,他們開始喝尿,帕克甚到開始喝海水(真正的飲鴆止渴!)。舌頭因脫水而開始發黑,腿腳開始腫脹,渾身布滿潰爛的傷口。最年輕(17歲)的帕克也是最虛弱的人。面對茫茫大海,他們看不到任何獲救的希望,生存的本能卻未消失。第十九天,杜德利提議以抽籤的方式選出誰該被殺掉作為其他人的食物(這個時候,他們沒有忘記民主精神,不像第一個案件那樣實行「水手獨裁」。)但是布魯克斯反對,史蒂芬猶豫不決,帕克沒有表決權,按照民主規則,提議開始沒有獲得通過。後來,中間派史蒂芬是這樣被杜德利說服的:帕克的身體狀況最糟糕,肯定會最先死亡,而且他沒有家人。至此,提議以2:1多數同意通過。於是,杜德利殺了帕克,三人以帕克的血肉維生。四天後,他們獲救了,並在英國法爾茅斯港以謀殺罪被逮捕。在陪審團認定以上事實後,三人同樣以「緊爭避難」為自己作了辯護,但同樣,法官駁回了他們的辯護理由,判決三被告謀殺罪成立,並判處絞刑。隨後,英國女王維多利亞赦免了三名罪犯。
本是假象的案例,沒想到後來卻被一一的驗證,人生如戲,戲如人生,生活遠比案例寫的精彩。無論怎麼決定,故事都是悲劇的,在文明社會,犧牲一個人的生命和犧牲一群人的生命都是不可饒恕的。換個問法:假如你是一名有軌電車的司機,電車以每小時60公裡的速度沿軌道疾馳。在前方,你看到五個工人手持工具站到軌道上。你試著停下來,可是你不能,因為你發現剎車失靈了,你感到無比絕望。因為如果你撞向那五個工人,那麼他們必死無疑。突然你注意到右邊有一條岔道,而那條岔道上,只有一個工人,這時你的方向盤還沒有失靈,所以你可以選擇轉向,撞向那一個工人,但救活了另外五位。第一個問題:「你會轉向嗎。」我們剛才的思考已經涉及到了一些道德原則,第一個道德原則是,一件事情的正確與否取決於我們行為的後果,如果在最後,能救活5個,哪怕犧牲1個也是值得的,這是關注以結果為中心的一派,結果主義取決於我們最後的結果。結果主義中最有名的是邊沁的功利主義,他的主要觀點很簡單,並對人具有直覺上的吸引力,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使幸福最大化,是快樂總體上超過痛苦,對邊沁而言,正義的行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為,從數量上來說,犧牲一個人,挽救了大多數人的生命,單純計算來講,這是划算的。也有些人認為,即使為了拯救更多的生命,殺害無辜的人還是不對的,這是另外一種道德原則絕對主義,絕對主義認為,一件事情正確與否所依賴的道德有其絕對的原則,有其明確的權利,而與結果如何無關,殺人本身就是錯誤的,人的生命權不可剝奪,不管出於何種理由,代表人物是德國宅男哲學家康德,他的經典名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法律是國家有了之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創造出來的一系列行為準則。簡單說法律是適用於文明社會的,是用來維護文明社會秩序的。而當他們與世隔絕,他們已經穿越到原始的蠻荒時代,他們所制定的抽籤原則已經成為他們那個小社會的契約,所以無法用現代法律去判決他們遵守自我契約的行為。人是趨利避害的高級生物,當時的環境你沒法讓一個人去作為一個理性的社會人去考慮,他們只能做出對自己最會有利的做法。不能想像他們具有行為上文明做法的期待可能性。但這是不是也在某種程度上認同了人是可以在為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面前而犧牲掉一個人的利益呢?這無疑是強詞奪理和偷換概念。當時惡劣的環境下沒法發揮法律的作用,因為人的生命是最珍貴的。但是這不等於說在回到我們文明社會也能這麼做,更不能說可以用大多人的利益去犧牲一小部分人,要是這樣的話,民主制度下選擇的希特勒就是合法殺害了猶太人。在理性社會下,任何以大多數人的利益殺害小部分人的做法都是有罪的。我更加認同案例2的做法,雖然當時你們的做法是最正確的,或者說是最優化的,但是到了文明社會是不予認可的,依然要判其有罪,但是後面總統可赦免其處罰。判決結果:霍爾姆斯非預謀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六個月監禁,並處20美元罰金。根據判決,霍爾姆斯服了監禁之刑,而罰金則由總統泰勒所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