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首發於牛虻公眾號
導讀:《洞穴奇案》是由後浪出版公司九州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法哲學類的書籍。書裡假設了洞穴案例,引發了書中14位法官的討論。假設非常有意思,先預設時間來到公元4300年。
五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籤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提議人,不過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它四人卻執意堅持,結果恰好是威特摩爾被抽中。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這是美國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
文章主要分成兩大部分,前面五位法官的回答屬於第一部分,是富勒虛構的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五位法官的立場主要分為三派:
1.被告者被判有罪,維持原判,必須捍衛法律的至高無上權,如法官四的觀點,縱然是正當防衛在法律面前也不能破例。但是法官一卻認為為了捍衛法律的至高無上權,可以通過行政赦免的方式判罰被告者無罪。
這一公案後來成了西方法學院學生的必讀文本。後面九位法官的回答是本書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對以上三派觀點的延伸與補充。
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公元4350年)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了的判決意見……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藉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
《洞穴奇案》一書的精華是在假設的洞穴奇案裡,展現每一位法官思辨的邏輯語言。讀書,最重要的是能夠啟發我們的獨立思考,所以我不想過多地對引述本書的內容,而是表達我的一些思考。
當我們思考一個問題的時候,需要按照「是什麼→為什麼→怎麼辦」這樣一個邏輯順序。關於法律的思考也不例外。法律是什麼,這是它的本體論;法律為什麼,這是它的存在論;法律怎麼辦,這是它的價值論。根據世界範圍內現有法律的體系,結合個人的思考,繪製了如下法哲學原理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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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如何形成的抑或法律是什麼?(本體論)
法律的形成自有其過程,從最初的習慣法,一般稱之為不成文法,逐漸發展為成文法。人類社會的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有這麼兩種形式。
之前在寫一篇文章的時候無意間將西方哲學史上大陸唯理論(以笛卡爾、斯賓諾莎、貝克萊為主)與英國經驗論(以羅吉爾·培根、弗蘭西斯·培根、大衛休謨、洛克、霍布斯等)為主,所討論關於人類知識來源的爭論應運到法哲學原理上,發現它其實是經驗歸納與邏輯演繹推理在法哲學原理上的最好運用,並用來理解不成文法與成文法。
一種是以成文法為最高準則,來規範整個社會的秩序,可演繹到每一起案件上來,每當經過一段時間就需要對成文法進行修訂、完善,是一個不斷改進的過程(本文裡我將把這種法系稱為「演繹法」)。另外一種是判例法,屬於不成文法,因為它是一種歸納的過程,經過不斷地考量,最後將決議寫進法律之中,由此並不斷完善法律系統。而我國實行的是演繹法,即由全國人大一次性制定,後來每隔一段時間需要對法律做出修訂與完善。
這兩種法律性質皆有利弊,且道德輿論都在形成法的過程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判例法在個別案件上特別重視公開、公正、公正以及公意,演繹法則在最初制定的時候及每次修訂的時候則特別重視道德輿論的聲音,其缺點比較顯著的是法律的滯後性。
當我們討論法律的時候,我們首先清楚這樣一個前提:法律是由人制定並為人而服務的,法律並不是束縛人的工具。可是我們都知道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其神聖權威不容侵犯。但是,如此以來,可能產生這樣一個問題:法律是由人制定並為人服務的與法律神聖不可侵犯顯然是一個悖論。一方面我們要強調法律的適用性同時兼顧社會道德輿論,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捍衛法律神聖不可侵犯,法無例外、法不容情。其實,我們所有的爭論根源就在於法律的存在潛伏著自身的悖論。
正當防衛是對法無例外的最大挑戰
拿本書中第二個法官的觀點舉個例子。第二個法官認為被告者完全無罪。在他看來,判定被告者有罪甚至定性為謀殺犯罪是非常荒謬的。
首先,從法律的適用性上來說。
法律如果「在人們不可能共存的的情況下,我們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賴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復存在了」。尤其是當被告者處於「非文明社會的狀態」時,我們的聯邦法律並不適用於被告者的「特定情況」。
其次,從法律存在的根源上來說,「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原則建立在契約或協議觀念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更多的犯罪,因而才有了「自我防衛、殺人免責」的特殊情況。殺人者難道都應該死嗎?正當防衛殺人者難道不「應該赦免」嗎?
眾所周知,「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們犯罪」。如果在正當防衛面前法無例外,那麼我們立法的目的還有什麼意義呢?
綜上所述,當我們面對法律自身悖論的時候,當法律與現實案例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既要確保法律權威神聖不可侵犯,又要保障現實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處理顯得至關重要。這也就是「正當防衛」能夠抑或應該破例的原因。「應該」是道德對法律的介入,也就是對法律案件所作的「價值判斷」,即為了絕大數人的絕大數利益,這是法律一貫採用的原則。
二、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靈魂(存在論)
事實勝於雄辯,實踐難在執行。
法律與道德的社會功用
沒有劍的契約不過是一紙空文,同樣,沒有劍的法律保障更是一張白紙,尤其是在當今社會,它需要媒體問政、輿論司法。
近些年來,因為法院關於正當防衛的判決,引來社會輿論的熱議與不滿,主要是由現行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也就是演繹法的滯後性導致的。我們不能將過失之責歸之於法院機關(但司法腐敗除外)。如果真的需要規避這種現象的出現,那只有加快法律修訂的周期與縮短修訂的時間。
法律的目的是為人而服務,它並不是束之高閣的法律機器,一旦出現輿論壓力,勢必要重新調整判決。如果說整個國家是一輛通向未來的列車,那麼法律與道德是維繫社會治安的兩個車輪,缺一不可。正如《洞穴奇案》一書裡,第二個法官通過援引「正當防衛」和第五個法官強調道德判斷,說明法律在判決的時候有必要聽社會大眾的聲音。
媒體是社會大眾捍衛權利的一柄利劍!
媒體,是人民群眾捍衛權利的一柄利劍!哪裡有不公,哪裡就應該有媒體!如果媒體不能及時報導,那就是媒體的失職。媒體的「不關心」或者不`善始善終報導某一事件,直接上關閉了社會輿論的大門,媒體的「不關心」或者不善始善終,間接上助長了那些腐敗分子,高漲了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從而導致原來案件的無人問津。
萬馬齊喑究可哀!我們所期望的是發現社會存在的問題,而不是迴避問題,如果普通老百姓的事情得不到解決,最終損害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媒體作為國家管控輿論的窗口,如果怕發現問題而不報導問題,導致萬馬的現狀,一旦人民積壓在心中的憤怒爆發出來,後果將不堪設想。所以,媒體一定要站出來發話!
齊喑
司法腐敗與行政拖沓可能是法律執行的最大難題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靈魂。由於《洞穴奇案》只是一個虛構的案件,所以無關乎執行,而且在經過浩如煙海的爭論之後,最終的結果究竟怎麼樣,作者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而是提供給我們更多的思考空間。如果這樣的案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法庭抑或法院該怎麼判決呢?這又是留給廣大讀者需要思考的問題。接下來我談一下我的看法。
在中國古代就有徙木立信的故事,法律在前,不為損刑,不為虧法。然而,現實生活中,法律存在的最大問題可能是司法腐敗與行政拖沓。千裡之堤,潰於蟻穴,一起很不起眼的案件審理不當,可能會引發蝴蝶效應,整個法律理論的大廈便會遭受動搖。
法律執行的時候,勢必觸及權貴,而怎麼能夠保障在法律執行面前人人平等,這又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很多時候,不公不正在媒體的放大鏡下才能夠得以平反。
三、如何實現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如何保障社會大眾的正當權益?(價值論)
本書作者薩博在富勒的基礎上又虛構了九位法官,提出了九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對於同一件案件,如果選取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也會有天差地別。正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當我們思考一個問題的時候,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則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讓我想起康德的著名名言「人的理性為自然立法」。
其中有一位法官的觀點讓人印象深刻:「難道一個人的生命就比五個人的生命要珍貴嗎?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這個問題從本質上便沒有可比性!」
這讓我想起了一位功利主義哲學家的觀點,他認為:「如果全人類的意見減去一種意見之後只剩下唯一的意見,如果只有一個人持不同意見,那麼,迫使這個人沉默是不正當的,正如這個人如果當權而使全人類沉默一樣的不正當。」
但就洞穴探險者案而言,無論理性辯法還是感性說法,最終都沒有給出一個定論。這個案件是一個楔子,告訴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怎樣稀奇古怪的案件都會發生,而法律只不過是一個公認的標準,一種有力的工具,最後做決定的還是人。
回過頭來,我們談一談當今社會通行的法律在遇到各種困境的時候該怎麼辦?
法律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整個法律的理論大廈中,監督與制約是關鍵的環節。首先是監督體系,然後是維權體系。在未來社會的法制進程中,要想在法哲學原理上想要有重大突破,維權體系的建立是無論如何都繞不開的。在法哲學理論圖中,暫時用維權者聯盟這樣的字樣來表達,至於深入思考,在作為書評的文章裡不便討論。
最後,對於文章中的法哲學原理圖,我希望讀者自己去理解,不想過多地展開,其中的箇中原由想必大家都很明白。
正如出版後記中所說的,本書剛好滿足了國內知識界對培養現代公民提升民眾理性思維能力、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的需求,希望大家能夠思考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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