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藥店經營者、衛生室醫生為了利益,在網上聯繫銷售人員購買假藥銷售給他人,不僅危害他人的人身健康安全,而且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良心何在?法律將怎樣處罰?何為假藥?網上銷售假藥應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嗎?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
一、藥店經營者和醫生購買假藥銷售
藥店經營者劉某未按照藥品經營規範的相關要求,驗明藥品是否具備合格證明等標識,從網上聯繫銷售人員,陸續購買「某蛇丸」1906盒,共計銷售1849盒,銷售金額為3.2萬餘元。2017年5月10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對該藥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某蛇丸」57盒。
衛生室醫生王某,在明知劉某銷售的「某蛇丸」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仍以每盒15元到18元不等的價格購買1830盒。王某夥同衛生室另外5名醫生在明知「某蛇丸」系假藥的情況下,作為藥品銷售給患有關節炎、頸椎病和有疼痛症狀的患者使用,獲取不法利潤後6人平分。
截至案發,包括王某在內的6名醫生共計銷售「某蛇丸」1819盒,查獲該衛生室「某蛇丸」11盒。
二、怎麼判斷是假藥?而不是劣藥?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根據以上的分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在藥店、衛生室查獲的「某蛇丸」應按假藥論處。
三、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該如何判刑?
根據劉某、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且經相關司法局調查評估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符合緩刑條件,故對其宣告緩刑。同時,法院依法對劉某及王某等6名醫生宣告禁止令,禁止在兩人緩刑期間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劉某、王某銷售假藥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於是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劉某、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7萬元和3萬元;兩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收回其銷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藥進行依法處置,並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四、網上銷售假藥也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網上銷售假藥是利用先進技術平臺開展的高科技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形式隱蔽。通常售假藥的網站伺服器、不法分子所在地、發貨地址都不在一處,假藥通過快遞、物流等方式銷售,其整個環節涉及公安、網監、郵政、物流、銀行、智慧財產權等多個單位,查處起來難度很大。為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實時監控網站涉假劣藥品信息,加大網上藥品稽查力度。
對於銷售假藥涉嫌犯罪的網站,無論涉假金額高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後,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售假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在生活中,我們遇到這樣的情況應移交到公安機關追究售假者的刑事責任。
藥店經營者銷售假藥不但危害了大多數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理應受到懲罰。以此為鑑,我們平時在藥店或者在網上買藥要小心買到假藥,保護好自己的身體不受侵害。以上就是有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前來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