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版「我不是藥神」一審開庭,是否實質銷售假藥成控辯焦點

2020-12-04 經濟觀察報

(圖片來源:壹圖網)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吳小飛 2019年8月6日—7日,杭州醫享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醫享售)CEO柯冉紅等涉嫌協助銷售假藥案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2019年1月16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柯冉紅等涉嫌銷售假藥為由,對其提起公訴。公訴書載明,柯冉紅實際控制的醫享售,自2015年6月以來,以向C肝患者提供跨境診療服務為通道,協助杭州永珍萬泰健康諮詢有限公司(下稱:永珍萬泰),推廣銷售索非布韋(Sofosbuvir)、達卡他韋(Daklinza)等藥品。前述兩種藥品是在寮國生產的治療C肝的仿製藥,彼時未獲批進口。

公訴方認為,柯冉紅等5被告,知假而售假,其行為已經觸犯相關法律,應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詳見報導《患者求藥難、法律「一刀切」:杭州版「我不是藥神」被訴協助銷售假藥》)

此案包括柯冉紅在內被告共5人,辯護律師共8人。庭審時間從6日9時至23時許,7日9時至14時許,除6日兩次各一小時的休庭外,時長達20餘小時。

庭審現場,控辨雙方激變的焦點為:醫享售是否實質上構成銷售假藥。公訴人認為,醫享售所謂的跨境診療服務,其本質上是直接或間接的銷售藥品行為,該公司員工曹春梅在其帳本上亦有藥款流動的記錄。而所謂的診療服務,不能掩蓋該公司存在銷售假藥的行為實質。

公訴人亦認為,醫享售的銷售人員,下遊招攬病患的醫藥代表,所收取的「服務費」,均系售藥獲利返點,主要負責人柯冉紅對其員工聲稱的所謂「服務費」業務操作規範,亦為試圖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實際上是在「規避法律風險」。

而柯冉紅的主要辯護人、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孫海陽舉證道,醫享售僅為中介服務公司,服務內容為,搭建平臺協助患者跨境就醫,並無任何實質商品的銷售行為。患者的藥品,部分來自於境外自行購買,個別通過永珍萬泰「緊急借藥」,醫享售從未有直接銷售藥品的行為。

而上述爭議點的前提,涉案藥品是否應為假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四十八條規定,所謂的假藥通俗的解釋為,危害人體生命健康、符合一般公眾認知的實質性假藥;未經批准生產、進口而生產、進口的,以及其它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按假藥論處。

在公訴方看來,柯冉紅等人顯然滿足上述條款的第二種情況,所涉行為構成銷售假藥。孫海陽辨稱,醫享售是協助診療,藥品是患者自行從國外醫院按照國外醫生處方所購,不受《藥品管理法》限定。「這樣的自用藥,不論是患者自己隨身攜帶入境,還是由境外郵寄給患者,都是由海關直接依法放行,不需要藥品管理部門的進口許可,因此更不是所謂的假藥。」

此外,對定罪量刑十分關鍵的銷售金額,也成為爭論焦點。公訴人認定醫享售銷售藥品所得金額為761萬元。公訴人表示,其計算依據主要來自醫享售員工曹春梅所記的帳本,並參照銀行流水,且扣除失效年限數據,以最大限度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計算。

庭辯現場,以孫海陽為主的辯護團對曹春梅所記錄帳本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了質證,並舉例指出該帳本記錄內容與銀行流水存在出入的問題,並表示類似問題高達百餘處,要求公訴人提供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數據來源。「這是一個連專業的審計團隊都很難完成的工作,我們怎麼相信公訴人計算結果的真實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危害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過,孫海陽亦坦言,鑑於涉案金額與量刑金額的巨大差距,數據問題本質上對柯冉紅的案件影響不大,但對於該案中涉案金額幾十萬的被告人,意義非凡。「我們主要是想說明,證據本身是有很大問題的。」孫海陽說。

此案當庭並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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