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規範》發布 將於8月1日施行

2020-11-23 環保在線

  昆明市地方標準《城鎮汙

水處理

廠汙泥處理處置規範》(DB 5301/T 48—2020)於7月1日印發,將於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的一般要求、出廠、貯存、運輸、計量和檢查、處理、處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管理。
 

  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處、昆明市滇池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雪、何偉、何佳、何詠、支國強、王珂、楊豔、畢定龍、張英、郭昉、張平、朱啟鳳、雷洪。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的一般要求、出廠、貯存、運輸、計量和檢查、處理、處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T 23484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分類
 

  GB/T 23485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
 

  GB 24188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泥質
 

  GB/T 24602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 25031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50125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CJ/T 314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CJ/T 340 綠化種植土壤
 

  CJ/T 510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 穩定標準
 

  DB 5301/T 41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土地利用技術規範
 

  DB 5301/T 47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GB/T 23484及GB/T 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定義適用於本文件。為了便於使用,以下重複列出了
 

  GB/T 23484及GB/T 50125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
 

  城鎮汙水處理廠在汙水淨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GB/T 23484-2009,定義2.3]
 

  3.2 汙泥減量化
 

  使汙泥體積減小或汙泥質量減少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39]
 

  3.3 汙泥貯存
 

  將汙泥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4 汙泥處理
 

  對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幹化和焚燒等。
 

  [GB/T 23484-2009,定義2.4]
 

  3.5 汙泥處置
 

  汙泥處理後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築材料利用等。
 

  註: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5。
 

  3.6 汙泥穩定化
 

  使汙泥得到穩定不易腐敗,以利汙泥進一步處理和利用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40]
 

  3.7 汙泥無害化
 

  使汙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蟲卵數量減少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41]
 

  4 一般要求
 

  4.1 汙泥處理處置堅持「安全環保、循環利用、節能降耗、因地制宜、穩妥可靠」的原則,以推進汙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為目標。
 

  4.2 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依法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選擇的處理處置工藝設備和生產工藝符合相關要求,並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汙泥貯存、處理處置設施或者設備,汙染防治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
 

  4.3 實施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汙泥處理處置項目,應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使監控裝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4.4 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保證汙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1) 安全操作規程;
 

  2) 臺帳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3) 汙染防治措施;
 

  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b) 按照設計能力和處理處置工藝接收、處理處置汙泥;
 

  c) 按照 DB 5301/T 47 對項目開展監測。
 

  4.5 從業人員應經培訓後上崗,且應不定期對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4.6 汙泥產生、運輸、處理和處置實行同樣式三聯單管理,第一聯為汙泥產生單位留存,第二聯為汙泥運輸單位留存,第三聯為汙泥接收單位留存。聯單式樣詳見附錄 A,印製時應明確標註每一聯的用途。
 

  5 汙泥出廠
 

  5.1 源頭減量
 

  5.1.1 新建、改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宜選用可從源頭上達到汙泥減量化和穩定化的汙水處理工藝和設備;在可保證汙泥減量化和穩定化的前提下,儘可能選用生物處理工藝。
 

  5.1.2 出廠汙泥含水率應≤80 %,宜通過技術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滿足後續處理處置的需求。
 

  5.1.3 汙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柵渣、浮渣和沉砂等異物進入汙泥,出廠汙泥的泥質應符合 GB 24188 的相關要求。
 

  5.2 委託處理處置
 

  5.2.1 汙泥需委託處理處置的,應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處理處置單位集中處置。
 

  5.2.2 跨地級市以上行政區域轉移汙泥的,產生單位應當制定汙泥轉移計劃,並上報汙泥轉出地和接受地汙泥主管部門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a) 轉移數量;
 

  b) 轉移時間;
 

  c) 運輸路線;
 

  d) 泥質監測報告;
 

  e) 接受單位基本情況;
 

  f) 接受單位處理處置方案。
 

  5.3 泥質檢測
 

  5.3.1 汙泥產生單位應按 GB 24188 對汙泥泥質進行檢測,檢測完成後,應及時向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提供檢測報告,並上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需檢測的成分及頻次如下:
 

  a) 含水率每日檢測一次;
 

  b) pH、有機份每周檢測一次;
 

  c) 礦物油、揮發酚每月檢測一次;
 

  d) 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砷、總鎳、總鋅、總銅等重金屬指標每季度檢測一次;
 

  e) 在廠內進行穩定化處理的,除上述成分外,還應每月檢測一次糞大腸菌群、蠕蟲卵死亡率等衛生學指標。
 

  5.3.2 當汙泥泥質超過處理處置方式規定的限值時,產生單位應連續三天對泥質相應指標進行檢測:
 

  a) 連續三天泥質檢測均無超標時,汙泥可繼續沿用原處理處置途徑;
 

  b) 檢測過程中發現泥質超標時,應立即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應急預案。
 

  6 汙泥貯存
 

  6.1 貯存設施
 

  汙泥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都應設置貯存能力不低於3 d 額定產生量的貯存設施(本文件所指的貯存設施均包括貯存場所)。汙泥貯存設施應符合GB 18599-2001中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要求。
 

  汙泥產生單位以臨時貯存為目的將汙泥運出廠界的,臨時貯存設施應符合GB 18599中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要求。
 

  貯存設施建設應考慮易腐有機物的惡臭、甲烷、硫化氫、病原微生物等對環境的影響。
 

  6.2 貯存限量
 

  產生單位,貯存設施貯存量≥80% 時,應啟動應急預案。
 

  處理單位,貯存設施貯存量≥80% 時,應及時通知汙泥產生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7 汙泥運輸
 

  7.1 資質
 

  從事汙泥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
 

  7.2 工具
 

  7.2.1 運輸汙泥應使用具有防水、防滲漏、防遺撒等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車輛宜掛設「汙泥運輸」標識。
 

  7.2.2 當汙泥含水率低於 60% 時,可選擇渣土運輸工具。
 

  7.2.3 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7.3 時間路線
 

  運輸時間應避開交通高峰期,運輸路線及車輛停放應避開人群密集區。
 

  7.4 汙泥外運
 

  承運單位應按照8.1的規定逐車過磅計重,並規範填寫附錄A給出的轉移聯單。
 

  7.5 過程管理
 

  7.5.1 運輸單位應對運輸過程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不應有下列行為:
 

  a) 非特殊情況的停靠和中轉;
 

  b)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
 

  7.5.2 專用車輛應在汙泥產生單位、處理處置場所清潔後出場,並妥善處理清潔產生的汙染物。
 

  7.5.3 非不可抗拒原因,運輸汙泥應在正常行駛路線所需合理時間內抵達貯存或處理處置場所。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汙泥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做出報告。
 

  8 汙泥計量和檢查
 

  8.1 計量
 

  汙泥處理和處置單位均應配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合格的計量稱重設施,汙泥計量採用二次計量方式,兩次計量月均淨重偏差應≤1.5%,計量方式如下:
 

  a) 運輸車輛進入汙泥產生單位時,應先計量車輛皮重,完成汙泥裝載後返回過磅點再計量車輛總重;
 

  b) 運輸車輛到達處理處置單位後,應先計量總重,卸車後再次計量空車皮重。
 

  8.2 檢查
 

  汙泥產生單位宜對汙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可派員跟車到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查看如下情況:
 

  b) 計量臺帳的管理情況。
 

  9 汙泥處理
 

  9.1 基本要求
 

  經處理後的汙泥應滿足汙泥處置的要求。在汙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汙泥處置不同方式對應的泥質標準,從全生命周期充分考慮各種工藝路線的環境經濟效益,選擇適宜的汙泥處理工藝。
 

  9.2 處置方式及工藝
 

  9.2.1 不同處置方式適宜的處理工藝可參考表 1。

  9.2.2 汙泥處理過程應配套除臭裝置,臭氣排放應符合 GB 14554 的規定。
 

  9.3 處理工藝及要求
 

  9.3.1 厭氧消化
 

  汙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汙泥消化上清液中含有的氮、磷,可作為液態肥。穩定性控制指標應符合CJ/T 510要求。
 

  9.3.2 好氧消化
 

  穩定性控制指標應符合CJ/T 510要求。
 

  9.3.3 好氧發酵
 

  好氧發酵工藝可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穀殼、秸杆等農業廢棄及鋸末、木屑、中藥殘渣等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料。穩定性控制指標應符合CJ/T 510要求。
 

  9.3.4 石灰穩定
 

  汙泥擬用於生產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時,可採用生石灰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性控制指標應符合CJ/T 510要求。
 

  9.3.5 熱幹化
 

  採用汙泥熱幹化工藝應與利用餘熱相結合,可利用汙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汙泥焚燒餘熱、發電廠餘熱或其他餘熱作為汙泥幹化處理的熱源,不宜採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幹化熱源。
 

  應對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爆炸、火災等事故,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9.3.6 焚燒
 

  9.3.6.1 焚燒處理前宜將厭氧消化等作為前置工藝,進入汙泥焚燒單元的汙泥應先幹化降低入爐水分;焚燒入廠泥質應滿足 GB/T 24602 的規定。
 

  9.3.6.2 焚燒宜選用下列方式:
 

  a) 與垃圾焚燒廠合併建設;
 

  b) 採用幹化、焚燒的聯用方式;
 

  c) 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

焚燒爐

、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9.3.6.3 汙泥焚燒產生的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和運輸。飛灰經鑑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9.4 管理
 

  9.4.1 對用於不同處置途徑的出廠泥質,應按照相關標準給出的要求進行檢驗,並向處置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9.4.2 應按照 8.1 的規定,對進出處理單位的汙泥逐車過磅計重,並規範填寫轉移聯單,信息缺失的接收單位可拒收。
 

  10 汙泥處置
 

  10.1 基本要求
 

  10.1.1 應綜合考慮汙泥泥質特徵及未來的變化、轄區的土地資源及環境背景狀況、可利用的社會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汙泥處置方式。
 

  10.1.2 汙泥處置方式優先選擇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有條件的可以焚燒處置,汙泥填埋僅作為應急補充途徑。
 

  10.2 土地利用
 

  10.2.1 土地改良(含礦山修復)、園林綠化、林地利用、農用等,均應執行 DB 5301/T 41 給出的規定,用於礦山採空區填埋的,應符合 10.4 的規定。
 

  10.2.2 土地利用前,處置單位應制定土地利用實施方案,並按 DB 5301/T 47 對施用場地的土壤重金屬、土壤肥力和地下水本底值進行檢測,施用場地土壤環境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a) 用於農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屬含量不超過 GB 15618 給出的風險篩選值;
 

  b) 用於建設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屬含量不超過 GB 36600 給出的風險篩選值;
 

  c) 其他用地類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屬含量不超過 CJ/T 340 規定值的 80%。
 

  10.2.3 土地利用後,處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 DB 5301/T 47 對實施土地利用地塊的土壤、地下水等進行跟蹤監測,同時還應對植物生長量和植物長勢進行評價。持續監測時間不低於10 年,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施用的依據。
 

  10.3 建材利用
 

  10.3.1 用於水泥窯協同焚燒制水泥時,泥質應符合 CJ/T 314 的規定。
 

  10.3.2 用於制磚時,泥質應符合 GB/T 25031 的規定。
 

  10.3.3 泥質滿足輕質建築輔料製作工藝要求時,宜用於製作陶粒等材料。
 

  10.4 填埋處置
 

  泥質應滿足GB/T 23485的規定。
 

  10.5 管理
 

  接收汙泥時,應按照8.1的規定逐車過磅計重,並規範填寫附錄A給出的轉移聯單,信息缺失的接收單位可以拒收。
 

  11 信息管理
 

  11.1 資料管理
 

  11.1.1 臺帳資料
 

  11.1.1.1 汙泥產生單位應建立管理臺帳,保存期不少於 10 年,臺帳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汙泥出廠量;
 

  b) 出廠汙泥含水率等泥質情況;
 

  c) 汙泥去向。
 

  11.1.1.2 汙泥處理和處置單位均應建立管理臺帳,保存期不少於 10 年,臺帳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汙泥來源;
 

  b) 汙泥入廠量;
 

  c) 入廠汙泥含水率等泥質情況;
 

  d) 處理處置工藝;
 

  e) 處理處置後的汙泥或汙泥產物的質量、去向。
 

  11.1.2 轉移聯單
 

  汙泥產生單位、汙泥運輸、處理和處置單位均應將轉移聯單按編號順序彙編歸檔,宜每月一冊裝訂歸檔,保存期不少於5年。
 

  11.1.3 監控資料
 

  汙泥產生單位、汙泥處理和處置單位均應保存汙泥轉入、轉出的過磅監控資料,保存期不少於5年,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車輛計量過磅情況;
 

  b) 車輛出入情況。
 

  11.2 信息管理
 

  11.2.1 已建立信息平臺的,應將相關信息錄入平臺進行管理,有條件可將紙質材料轉化為電子文檔,
 

  並進行災備;否則應同時保存紙質資料。
 

  11.2.2 尚未建立信息平臺的,應嚴格按照 11.1 的規定保存資料,並逐步實現電子轉移聯單制度。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轉移聯單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轉移聯單見表A.1。

  原標題:昆明市《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規範》發布 將於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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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們還將對案例擇優選入「2020水務行業優秀案例選編(第二期)」,其中將會包含案例更詳細的信息,案例選編將在2020年9月17-18日上海水業熱點論壇進行發布,敬請關注。5)煙氣經處理後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6)汙泥基生物炭pH:5.5~8.5,含水率小於5%,總養分含量大於3%,有機質含量不低於25%,滿足《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2009)。
  • 湖南:星沙汙水處理廠引入汙泥處理公司
    這些汙泥大多從其他汙水處理廠中搬運過來,生活著專門以有害物質為食的微生物,通過3個月左右的馴化過程,這些微生物就能活躍地處理汙水了。星沙汙水處理廠的專職化驗人員每日進行水質和工藝參數的化驗檢測,通過調節工藝參數為微生物創造理想生活環境,保持活躍程度。
  • 浙江省湖州市《汙水零直排區建設與管理規範》發布 11月1日起施行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率先發布實施了《汙水零直排建設與管理規範》市級地方標準,從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評價驗收等方面,全方位系統指導規範汙水零直排建設,為汙水零直排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助推水環境治理治本治源。
  • 山西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指南》(DB 14/T 727-2020)9月10起施行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指南》(DB 14/T 727-2020)於6月10日發布,9月10日正式實施。該技術指南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監督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將代替山西省2013年發布的《山西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指南》(DB 14/T 727-2013)。
  • 盛大環境 | 汙泥處理處置技術綜述
    摘要:汙泥的處理與處置已成為現代汙水處理系統運行中最複雜、且花費最高的環節,如何妥善處置汙泥問題是社會和行業的焦點問題
  • 生態環境部取消汙泥含水率強制要求,汙泥怎麼辦?
    《關於加強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2021年1月4日廢止,引起了廣泛討論,其核心內容如下:(1)、汙水處理廠應對汙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汙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2)、汙水處理廠以貯存(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汙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汙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