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地質鑽探編錄資料是工程地質勘察的第一性資料,為確保其完整、準確和統一,特制定本要求。
2.項目負責人或編錄人員出工前必須明確工程勘察對象的性質、目的、時間,編寫或明了勘察綱要。弄清楚勘察的重點,向機、班長進行技術交底,安排和收集齊全提交報告所必須的野外資料。淺基礎持力層的控制,在開孔時即應注意,一般鑽進回次進尺應控制在0.5~1m,必要時需幹鑽,分清填土、塘泥與原狀土的確切界限,取得物理力學指標所需的樣品,了解持力層下軟弱層的特徵及分布。樁基礎進入持力層的控制應滿足相關規範的要求。須開挖的基坑工程,要詳細查明填土、塘泥、原狀土層的準確界線,採取須作特殊測試項目的原狀土樣。地質災害防治勘查項目則應按特殊要求作出詳細安排。
3.野外編錄人員應由經過專業訓練並經院技術主管部門準許的人員承擔。
4.工程地質鑽探編錄工作一般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如一個勘察場地同時由2臺或2臺以上鑽機施工時,原則上每臺鑽機安排一個編錄人員,項目負責人協調統一技術工作。
5.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施工前對場地的地形、地貌、環境、用地現狀進行觀察了解,並予記錄。
6.編錄人員應自始至終跟班編錄,不得因故離開施工現場。
7.編錄人員應根據鑽孔性質、土(巖)層性質確定回次進尺(但每回次進尺不得大於2m)、取樣及取樣位置,做好編(記)錄,填寫土(巖)、水樣標籤和送樣單。
8.鑽探中必須將各勘探孔的土心按回次整齊排放,並根據工程要求保存期限定期或長期保存,以便進行土層比較、檢查和照相。
9.編錄人員有權監督鑽探質量。對孔位偏移距離過大、巖心採取率低、取樣及測試位置不當、樣品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向機、班長提出改進、處理意見。對影響第一性資料質量者,有權提出返工。
10.編錄人員對第一性資料(含靜力觸探)質量負主要責任,項目負責人對各類資料的質量負全責任。
11.鑽探現場記錄表中各欄均應按回次逐項填寫,嚴禁事後追記。在每個回次中發現變層時,應分行填寫,不得將若干回次或若干層合併一行記錄。現場記錄不得轉抄,誤寫之處可以划去,在旁邊作更正,不得在原處塗抹修改。
12.對現場技術交底不清楚、現場機臺「工程地質鑽探記錄班報表」混亂和未進行現場「鑽孔巖土分層表」分層的行為,一經發現要求糾正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