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術規則。本標準適用於重慶市因人身財產和環境保護、城鎮規劃及工程建設等需要而進行的滑坡、危巖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適用於其它工程勘察。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術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重慶市因人身財產和環境保護、城鎮規劃及工程建設等需要而進行的滑坡、危巖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適用於其它工程勘察。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0026-93 工程測量規範
GB/T50266-99 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
GB/T50123-99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
GB50021-2001 巖土工程勘察規範
GB50330-2002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
DL5013-92 水利水電工程鑽探規程
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SL251-2000 水利水電工程天然建築材料勘察規範
DB50/139-200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
3 術語和符號
3.1 術語
3.1.1 地質災害
地質作用造成的災害。
3.1.2 滑坡
斜坡上的巖土體沿某一界面發生剪切破壞向坡下運動的現象。
3.1.3 滑體
沿滑動面作整體滑動的巖土體。
3.1.4滑帶
滑體與滑床間的軟弱巖土夾層。
3.1.5滑床
滑帶下的不動巖土體。
3.1.6 危巖
陡坡或懸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穩的巖體。
3.1.7崩塌
危巖體離開母巖下落的現象。
3.1.8 泥石流
挾帶大量泥沙、石塊的間歇性洪流。
3.1.9塌岸
河流、水庫岸坡在水動力作用下後退的現象。
3.1.10 致災地質體
可能導致災害發生的地質體。
3.1.11致災地質作用
可能導致災害發生的地質作用。
3.1.12地質環境
與水圈、氣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並與人類社會發展緊密聯繫的巖石圈的上部空間。
3.1.13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為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而對致災地質作用或致災地質體進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動。
3.1.14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
因防治地質災害的需要採用各種勘察手段和方法對致災地質體或致災地質作用及所處地質環境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的行為。
3.2 符號
3.2.1 巖土性質指標
c——巖土體(含結構面)的粘聚力
flk——天然溼度條件下巖體極限抗拉強度標準值
——巖土體的重度
w——水的重度
?——巖土體(含結構面)的內摩擦角
3.2.2 計算參數
A——水位變幅
D——動水壓力
F?——危巖穩定係數
Fs——滑坡穩定係數
Fst——滑坡穩定性安全係數
Ft——危巖穩定性安全係數
h——地下水位面至庫水位面範圍內的高度,浪高
hw——裂隙充水高度
Hb——波浪爬高
Hp——波浪影響深度
Hs——設計高水位以上坡高
K——滲透係數
Kd——與被衝蝕岸坡表面粗糙度有關的係數。
l——滑面長度
P——滑坡剩餘下滑力
Q——地震力
R——抗滑力
S——塌岸寬度
T——下滑力
U——滑面水壓力
V——後緣裂隙水壓力
W——自重與相應地面荷載之和
α——滑面傾角,水位變動帶穩定坡角,風險概率
β——地下水流線平均傾角,水上穩定坡角
μ——給水度
Ψ——滑坡剩餘下滑力傳遞係數
ζe——地震水平作用係數
3.2.3 其它
δ——變異係數
μ0——算術平均值
μk——標準值
σ——標準差
4 總則
4.1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
4.1.1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應劃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
4.1.2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應根據致災地質體危害對象的重要性和成災後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