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疫情大體形勢已經在控制之中,但仍時不時出現零星感染病例。而這些感染的源頭,紛紛指向冷鏈產品。比如最近大連5名碼頭工人在搬運貨物時就被感染,而其中一名工人隨後在商廈中活動,經過感染商戶和顧客引發家庭內傳播。再往前追溯,2020年12月5日,武漢市在一批巴西進口冷凍豬肉和烏拉圭進口冷凍牛肉的外包裝上檢出新冠病毒核酸陽性,而這批產品早在半個月前已經通過美團優選、十薈團等網購平臺銷往湖北省內多個地市州。
雖然沒有造成大範圍感染,但冷鏈上的病毒就如一顆定時炸彈,讓人膽戰心驚。
有人會問,既然是外包裝有病毒,為何不使用殺毒劑消毒?事實上,低溫消毒難度遠高於常溫、高溫消毒。我們知道,大部分病毒不耐熱,高溫可以有效殺滅新冠病毒。但在進口冷凍食品中,卻很難做到這點,這也是冷鏈新冠病毒難以徹底清除的原因。
在低溫的環境下,消毒劑或常規的消毒辦法效果會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會完全失效。過去消毒很少在低溫環境下進行,低溫消毒是疫情爆發之後才出現的新需求。這也就意味著市面上的消毒劑可能存在不規範、消毒效果不能保證等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關於低溫消毒劑衛生安全評價技術要求的通知,為低溫消毒劑上市提供了標準和法律依據。
依照《通知》內容,低溫消毒劑在上市前,產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並備案。衛生安全評價合格的低溫消毒劑可上市銷售。
低溫消毒劑衛生安全評價內容包括:
1、 產品標籤;
2、 說明書;
3、 產品配方;
4、 檢驗報告(檢驗項目見附件要求,檢驗報告含結論);
5、 企業標準或質量標準;
6、 國產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
7、 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及報關單。
而現在處於抗疫特殊時期,為確保低溫消毒劑能滿足防疫工作需求,有關部門也為低溫消毒劑緊急上市打開綠色通道。簡單來說,低溫消毒劑緊急上市時,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屬地消毒產品備案部門提供以下合格備案資料:
1、 產品標籤;
2、 說明書;
3、 產品配方;
4、 企業標準或質量標準及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包括有效成分含量、pH值、微生物殺滅實驗、現場試驗、低溫試驗的合格報告);
5、 同類的進口低溫消毒劑,在華責任單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向屬地消毒產品備案部門提交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及報關單。
出口的低溫消毒劑還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相關要求。
另外,中科檢測工程師提醒,緊急上市低溫消毒劑在上市銷售使用的同時,產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低溫消毒劑衛生安全評價技術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測並按照《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要求完成備案。截至2021年6月1日,產品責任單位未完成檢驗和備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緊急上市的低溫消毒劑。有繼續生產銷售意願的,應當按照原有正常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而安全評價內容中的檢驗報告、合格報告,可以委託權威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具備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中科檢測實驗室具備CMA、CNAS資質認證,檢測結果可用於消毒備案,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