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真州府」和「儀徵大碼頭」首席攝影師周曉明2020年7月7日摘編微信公眾號《儀徵檢察在線》平臺發布的信息:日前,江蘇省儀徵市檢察院通過異地評查,成功督促一起異地檢察機關承辦的非法狩獵案被不起訴人移送行政機關處罰。
日前,江蘇省儀徵市檢察院通過異地評查,成功督促一起異地檢察機關承辦的非法狩獵案被不起訴人移送行政機關處罰。
2019年7月,被不起訴人時某在其住宅南側小河內,非法獵捕金線蛙、黑斑蛙共41隻,經鑑定均屬國家保護的重要陸生野生動物。承辦單位認為,時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除處罰,遂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
今年5月6日,儀徵市檢察院案管部門收到江蘇省案件監督管理大數據應用平臺隨機分配的異地評查任務,要求對時某非法狩獵案進行評查。通過平臺查閱卷宗、文書後,該院檢察官張和年發現,「承辦單位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沒有依法將時某非法狩獵行為移送行政機關處理」。
但承辦人對評查反饋的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並不是強制性規定。
針對承辦人提出的異議,儀徵市檢察院進一步核實查明案件情況,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認為時某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特別是今年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決定明確指出「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行為,應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據此,該院專門撰寫《評查報告》,將情況匯報至揚州市檢察院。
揚州市檢察院案管部門掌握情況後,針對該案的後續處理向承辦單位進行了通報。目前,承辦單位已就該案向相關主管部門發出行政處罰檢察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