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直以來,中國的會計規範一再改動,從「行業」改為「企業」從「制度」改為「準則」,一直沒有停過。為什麼要不停地改動?用通俗的話說:與國際接軌。而《企業會計準則》22號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正是與國際接軌的產物。很多研究這一準則制定背景的書都談到:我國金融工具準則的發布,即使順應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必然結果。然而,金融危機後美國先後出臺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等的系列討論和公告, IASB也公布了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做出調整的規定,例如允許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對部分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調整。 面對這一改變我國起初在09年7月表示:我國會計準則調整不跟風,即:對公允價值計量和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不會改變。但是2010年4月財政部起草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徵求意見稿)》以響應20國集團關於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倡議,推進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其中就包括對金融資產問題的討論。那麼究竟《企業會計準則》22號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是否真的會被修訂改變呢?
準則中指出,一項金融資產劃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於管理當局的意圖, 也就是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情況、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資的策略等, 即金融資產的劃分應該體現管理者的意圖。可以看出,這一準則的制定是存在很大「變數」的,有變數固然很好,可以充分體現出會計行業的高水平,但是這樣的變數難免會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會造成一些幹擾或是成為一些盈餘管理的手段。本文的目的就是對22號準則中金融資產分類和重分類的規定和會計處理進行探討,從自己的觀點揭示它們可能存在的影響並提出自己的意見。
由於考慮到金融資產的複雜性以及自己知識的不足,以及四種分類中只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會存在衍生金融資產。所以本文中涉及的金融資產都為非衍生金融資產。
1 金融資產分類及會計處理的探討
1.1 準則相關規定
企業取得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所規範的股權投資等金融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時可以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類中,每種都有相關確認條件和處理原則。例如:一、四類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二、三類則是以「歷史成本法計量」。具體規定見下表一:
表一:四類金融資產相關特性
1.2 分類及會計處理帶來的影響
22號準則金融工具的分類依據不在是以前的按「流動性」分類,而是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和目的」進行分類。這就使得分類中的「隨意性」影響隨之而來。對於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即可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為債券性投資,且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金融資產,則該類金融資產還可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如何劃分,就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
企業對取得的股權投資(除要求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以外的)可以計入兩類科目。準則中規定,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或者是為了短期獲利而持有則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而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規定是:初始確認時即被制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所以企業也可以把取得的股權投資計入此科目。同樣的對於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債券性投資,如果企業有民卻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則可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否則也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以說從概念看,金融資產的分類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同種投資往往能有多種處理。而且加上它們內在的相同點,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二者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都有活躍市場,都能從活躍市場中取得報價;而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債券類投資的核算都會涉及攤餘成本的計算等,就使得分類選擇帶來了許多問題。
1.2.1 分類帶來的資產流動性影響
2007年是轉折性的一年,上市公司開始正式實施《企業會計準則》。以前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科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是劃分到流動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到非流動資產。這就使得企業原來計入「短期投資」且歸為流動資產的金融資產因為現在被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轉變成了非流動資產。在學習財務分析時我們知道,報表使用者會通過財務報表上的數據計算各種財務指標,以便決定是否應該改善管理或者改變投資決策。而此刻,金融資產的分類選擇則會改變一些數據的結果。比如:管理者要計算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就需要計算企業的營運資本(營運資本=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如果企業將所有計入短期投資裡的金融資產都劃分到交易性金融資產,那麼流動資產就會相對較高,營運資本也就較高,管理者會錯誤的認為企業有相對多的流動資產以備償還流動負債。如果企業將金融資產劃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結論相反。
然而非流動資產的增加在另一個角度上則會影響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周轉率。周轉率一定程度上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管理效率,非流動資產越多,周轉次數越低,周轉天數越高。雖然周轉率的高低不能直接反應企業的管理效率也不能影響投資者們對企業的評價,但是它可以給管理者以指導性的作用。除營運資本和非流動資產周轉比率外,還有很多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指標,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都會受到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規模的影響,即間接受到金融資產分類的影響。也就是說,報表使用者通常利用各種財務指標進行管理、投資決策,而金融資產的分類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表使用者的決策信息。
上述是對實施年的影響分析,那麼在實施以後是否還存在「流動性」這一問題呢? 我們先看看準則對流動資產的界定:流動資產是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那麼歸屬於非流動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就是一年以上企業才出售的投資。但是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描述沒有對其做出持有時間或出售時間的強烈規定。我們知道,對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企業在持有期間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出售無所持有的所有股票投資。然而在現實交易中,對於企業持有的被歸類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企業起初不明確出售時間或是不認為會近期出售,因而將其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誰又能肯定企業不會根據市場狀況將其在一年內出售?那麼這種情況下,準則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到「非流動資產」裡報告,是否是不夠嚴謹的?這樣做會降低財務報表的使用價值,使投資者管理者或是其他報表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幹擾。
1.2.2 持有期間、出售帶來的影響
首先引用一篇利用數學公式等模型推導出企業利用金融工具分類進行盈餘管理的文章的假設與結論【《管理層動機、會計政策選擇與盈餘管理》,作者葉建芳】 。文中作者提出了兩個假設。假設1:同等條件下。公司持有兩類金融資產佔總資產的比重與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比例正相關,即持有兩類金融資產較多的公司更傾向於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假設2:上市公司會計盈餘低於上年盈餘的可能性與其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概率顯著正相關,即收益下滑的公司更有可能違背其最初持有意圖,在短期內處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提出假設後葉建芳老師選取了2006、2007數據為樣本,運用一定數學模型進行實證論證,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初始劃分點,持有兩類金融資產較多的公司傾向於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獲得更多的選擇空間,為盈餘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在持有期間,盈利情況不好的公司,會利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盈餘管理和平滑收益;盈利情況好的公司,則傾向於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含有的作為資本公積的未實現利潤留存到以後年度實現。
由此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和出售時會對企業的業績產生一定影響或者說是幹擾。下面我在結合會計處理的方法進一步展示企業如何通過它們來進行業績的調整。
準則中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均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所不同的是a.交易費用的處理不同。b、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人當期損益,這就會影響當期利潤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當期不影響利潤表,而是直到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轉出,計入終止當年損益。c.提取減值準備的處理不同,持有期間公允價值下降時,不管下降幅度多大,交易性金融資產都將其差額計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提減值準備。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視下降幅度的不同做不同處理,如果下降幅度小,下降的差額計人「資本公積」,如果下降幅度較大時則視同發生了減值,應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並衝銷原「資本公積」帳戶差額。當以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回升不再發生減值時。還應該視種類的不同轉回提取的準備或是不許轉回。
案例一: A企業於2007年8月用銀行存款52萬購買B企業股票10萬股,每股買價5.2元,其中包含已宣告發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每股0.2元,發生交易稅費0.2萬元。假使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為55萬元,次年2月末該股票公允價值變動為52萬,由於股票市場價持續下跌,到5月,該股票公允價值變動為30萬元,到6月出售取得價款25萬。
表二:會計處理對比(表中左邊將投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右邊將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以上案例說明:由於「分類隨意性」的存在,管理層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中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一種股票投資如果按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則在2007年會增加企業利潤4.8萬元,而如果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則對利潤沒有影響,但卻會影響所有者權益。而到2008年股票出售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確認的投資損失則是30萬,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損失是25.2萬。則交易性金融資產比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多計投資虧損4.8萬元,儘管投資最終結果相同,都是投資損失25.2萬元。但對於企業每年的財務報表有著不同的影響結果。在股票價格大幅度上漲,投資額度巨大的情況下,如果歸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為企業利潤帶來大幅度攀升(例如:中煤能源這家上市公司 2007年該公司的公允價值淨收益為16.98億元、利潤總額71.47億元,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總額的貢獻達到了23.8%。)。而如果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會在當期將這部分利潤隱藏起來,可以在需要時,動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個利潤蓄水池影響企業利潤(這就是為何我國在2008上半年股市下降的情況下,許多企業的業績顯示沒有收到太大影響,就是因為他們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把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了投資收益,釋放了利潤);再者,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資本公積」,資本公積是企業淨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本公積的增減直接影響企業淨資產的規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一般金額較大,對企業資本公積產生的影響也較大,這樣就對不是很熟悉財務的財務信息使用者的投資決策造成視覺上的誤差(萬方網某數據顯示 :準則實施當年,有346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對其股東權益產生了正向的影響,佔到全部上市公司家數的26%,這種正向影響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同樣與我國2007年股市上漲密切相關。)
除了因為對「公允價值變動」處理不同會造成影響外,二者其他會計處理的差異還會給企業帶來盈餘管理的空間。例如以下案例
案例二 :正當滙豐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紀勤3月17日在上海表示「匯控已做好在上海國際板上市的準備,惟等政策批准」時,從2008年10月就開始研究匯控財務表現的香港中文大學會計學教授吳毓武向本報稱,匯控通過會計手法在2009年年報中隱藏投資帳面損失高達161億美元。滙豐究竟如何做的呢?
簡單理解吳教授的文章意思就是這樣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價變動會最終反映在當期利潤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價變動只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只有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才會計入當期損失,最終影響利潤;而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則不按市價計量,除應收利息外,只有發生減值時才對利潤有影響。
而且《準則》寫到,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投資項目,當公允價值較帳面價值低時,並不一定會就意味著發生減值,或者減值幅度就達到公允價值降低額度。而只有持續下降或下降幅度大時才計提減值準。
因此,很多企業將更多的高風險證券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來核算,而不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的做法並不出奇。這一現象也出現在匯控裡。匯控年報顯示,2009年末其共持有538億美元的資產抵押證券,其中僅53億美元被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餘485億美元,有483億美元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億美元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在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前的2007年末,匯控這兩類資產的總帳面值有642億美元,公允價值亦達到了640億美元。可是,匯控在2009年末和2008年末,為以上136億美元和196億美元的帳面損失,僅分別計提了15億和7.37億美元的減值準備。也就是說其他帳面損失仍反應到「資本公積「裡,而未能在兩年的當期利潤裡反應。使得滙豐隱瞞了高達上百億的投資損失。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以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例。那麼如果是企業持有的債券投資,由於分類的不同是否也會存在問題呢?
案例三 :2007年1月某企業以1000萬元購買一批5年期債券,票面金額為1250萬元,票面利率4.72%,每年1月15付息,最後一年償還本金。該債券的實際利率為10%。
表三:債券投資不同分類下會計處理對比(下表左邊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處理,右邊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將上述兩種分類攤餘成本、帳面價值、投資收益等對比如下(左格數據:持有至到期投資,右格數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從表格對比可以看出,將某債券投資分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核算上每年不會對利潤產生影響,但是卻會在「資產帳面價值」和「資本公積」兩個數據造成影響。當持有債券數量多時,這種影響就是不可忽視的。
1.3 金融資產分類造成影響小結
通過上述1.1和1.2的分析可以得出,22號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分類和會計處理上會存在以下影響:
第一,準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分類不能準確體現這類資產的流動性特徵,使得財務報表及財務數據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二、由於準則選擇空間大,企業能夠自由在幾種分類中進行選擇,導致兩個企業持有相同的投資,但是對投資的分類不同,使得財務報告中的數據缺乏橫向可比性。
第三,因為會計處理的不同,企業遞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將導致會計期間的經濟結果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報告,財務數據在單個企業前後各期之間缺乏可比性 。
2 金融資產重分類及會計處理的影響
2.1 準則相關規定
a、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 ,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 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b、企業因持有能力發生變化,使金融資產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者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出售或者重分類不屬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的,也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由此可見第一類和後者三類是不能進行重分類的,而後者三類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進行重分類,但準則也指出,這是不鼓勵的,並且是要受到懲罰的。
2.2 重分類帶來的問題
2.2.1 準則的模糊性
《準則》 指出企業應當於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重分類的依據是企業投資意圖與能力發生變化。儘管準則對「明確意圖」和「持有能力」做了很詳細的描述,但由於企業投資意圖和持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市場利率、投資收益、企業流動資金需求量、外匯風險、可利用的財務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等市場因素變化的影響,而這些外部因素的變化企業是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所以說,企業初始投資時「有明確意圖」、「有能力」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將企業投資意圖與能力改變作為重分類的依據是不充分的。
2.2.2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規定的目的分析
《準則》規定:不允許將交易性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三類,目的在於:如允許這種重分類的存在,那麼企業在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較高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在資產價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重分類,重新確認為其他類型的資產(如持有至到期投資,以攤餘成本計量),以成本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的下跌不必進行帳面的反映,,就能避免企業在財務報表上體現這種損失,來粉飾報表的數字。如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確認,雖然它也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公允價值的變動不是計入損益,而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利潤表上也就不會反映這種損失。因此不允許將交易性金融資產重分類。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查閱一些書籍後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我得到這一規定目的的解釋:要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超過一定比例後將剩餘部分也要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目的就是使該類投資中的升值部分和貶值部分得到相同的處理,防止企業只確認升值部分不確認貶值部分。對於這一目的的分析我存在以下幾個不解:
第一:從分錄上看,出售部分、剩餘部分二者對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這一差額處理是計入不同性質科目的。這就使得它們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例如:A公司將一項債券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2009年,因公司急需資金,與2月將該項債券的50%對外出售,取得價款975(公允價格)萬元。該投資提取減值準備226萬元,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餘額為23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975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113
投資收益 62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11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975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113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2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1150
上述分錄說明: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和帳面價值的差額轉為了投資收益,而甚於部分的這部分差額計入了資本公積。前者會影響出售當年的利潤,而後者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才轉出,計入當年的損益,否則就不會對企業的利潤造成影響而呆在「資本公積」這個科目裡。這又怎麼算是「得到相同的處理」。
第二:假設該項投資真的是一種組合,而其中有的升值有的貶值,準則為了防止企業出售升值部分得到投資收益而隱蔽貶值部分的投資損失,所以要求把剩餘部分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便在將來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反應這部分損失。但是我們不得不考慮,企業仍可以通過在這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選擇出售升值的證劵,,以達到在收益中確認持有利得,而不用確認貶值證劵的持有損失。
第三:《準則》還規定了:重分類後,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換言之,當規定期限過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又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具體的相關要求和條件準則沒有明確寫到。那麼就上面的例子,到2012年如果債券期限沒過,A公司就可以在把這項投資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劃到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就使得沒有出售部分又回到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個科目下,那麼起初將它嚴格要求重分類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有又多大意義呢。現實中這樣的分類不是沒有,特別是從實施這一準則後到現在,不少企業已越過「重分類後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這一限制的規定。就今年的統計(21世紀經濟報),截至3月24日,627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發生金融資產重分類:深發展和中國銀行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重分類也一直是審計署提出的審計重點,所以我們不能否定企業難免會利用金融資產在公允價值計量和攤餘成本計量之間進行重分類從而達到盈餘管理的目的。
3 相關建議
第一:把複雜簡單化。新會計準則實施後,如何對上市公司所持金融資產進行分類,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這就使得同一種投資項目因為在不同企業分類的不同而無法進行對比,使其失去可比性,由此造成了「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的現象。所以應該簡化現在四種金融資產的分類,就按其計價屬性歸類於兩類:按公允價值計量和按攤餘成本計量兩種。或者是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類的劃分。這樣就能避免它對資產流動性帶來的幹擾,也能避免由於公允價值、減值準備等會計處理不同帶給企業的盈餘管理空間 。
第二:杜絕了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的處理。在新會計準則下,對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作出了懲罰性規定,但是還是沒能避免企業通過重分類進行利潤控制的舉止。並且因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一般較大,重分類時持有至到期投資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以及重分類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都會影響到企業淨資產變動,取消重分類,將會從很大程度上減少市場變化對企業淨資產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兩個分類,並禁止金融資產在公允價值計量和攤餘成本計量之間進行重分類,防止企業通過重分類達到盈餘管理的目的。
第三:綜合收益觀應該加強落實。2007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第1號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IAS1)進行了修訂,規定企業不得在所有者權益表中報告會計期間除了股東投資和對股東分配以外原因造成的淨資產變動項目,原來直接計入權益的其他全面收益項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和淨利潤一起在全面收益表中報告,全面收益成為最終反映企業當期業績的匯總收益數據。「綜合收益觀」是為了避免金融資產由於分類不同從而對利潤表造成影響引用的一種報告模式,而在我過會計界也不是最近才出現的名詞,而是早就被提出的一種改善企業業績報告質量的響應措施。但是卻遲遲沒有得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國應該加強「披露綜合收益」這一措施的落實,並且要考慮到廣大使用者的知識局限性,避免複雜話,做好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
第四:財務人員加強自身修養準則的制定與完善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不是說改就改,說變就變的,那麼在我國會計準則完善的過程中,如何能阻止和避免企業利用它進行的操作呢?那就必須要求我們財務人員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內在的道德修養,把「不做假帳」落實到自己、落實到企業、落實到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