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樹:各國金融科技政策比較(中)

2020-11-26 未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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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金融穩定協會(FSI);編譯: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

2019年,國際清算銀行(BIS)下設金融穩定協會(FSI)對31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科技政策進行了比較。在此基礎上,FSI提出了一個名為「金融科技樹」的概念框架:樹梢是金融科技行為,樹幹是相關的核心技術,樹根則是作為支撐的政策環境。樹梢可能表現為數字銀行或智能投顧,而樹幹是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支撐著樹梢業務,最下面一層則是數字經濟公共政策(如是否支持數字身份證、是否支持遠程開戶等),主導著整個金融科技樹的健康發展方向。FSI完成跨國比較研究後,於上個月在第23號《金融穩定協會觀察》(FSI  Insight)中對研究成果進行了發布。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組織人手對於這一報告進行了全文精譯,現分為上、中、下三個部分進行發布,供各界專家參考。(點擊查看《金融科技樹:各國金融科技政策比較(上)》)

第3節 對金融科技行為的監管對策

本節概述了對以下金融科技行為的監管對策(表1)。[9]

為了確定特定於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我們需要實施FSB對金融科技的工作定義。本文根據以下類型對金融科技行為的監管對策進行分類(圖3)

監管狀況不變:現有監管框架沒有變化,以包括金融科技行為。在這一類別中,監管當局可以闡明現有要求如何應用於金融科技行為,而無需在其監管框架中引入任何新的金融科技特定要素。

針對金融科技的法規:對現有法規框架進行更改,以包括金融科技行為。該類別包括頒布或修訂法律、法規或指南等監管工具以監管金融科技行為的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包含金融科技特定要素的情況。我們不區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求和設定監督期望的要求。[10]但是,我們區分了針對金融科技的牌照制度和針對金融科技的其他要求或監管期望。

進行中的工作:正在進行修訂監管框架以包括金融科技行為的工作中。

不允許金融科技行為:專門制定了禁止某些金融科技行為的新法律或法規。

圖3:對金融科技行為的監管回應分類

數字銀行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將現有的銀行法律法規應用於數字銀行(圖4)。這意味著具有金融科技業務模式的銀行執照的申請人需要通過與具有傳統業務模式的申請人相同的牌照流程,並面臨相同的監管要求。

圖4:數字銀行的監管回應[11]

只有少數幾個司法管轄區制定了針對數字銀行的特定牌照制度。這裡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12],[13]

香港的虛擬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18年5月發布經修訂的《虛擬銀行授權指引》[14],列明金管局在決定是否授權在香港進行「虛擬銀行」[15] 業務時應考慮的原則。如申請人慾取得牌照,金管局必須滿足《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最低牌照標準。[16]這意味著虛擬銀行需要以本地註冊銀行的形式運營,擁有致力於並能夠支持該銀行的母公司;在香港維持實體存在作為其主要營業地點(但沒有分支機構);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控制(尤其是技術、流動性、運營和聲譽風險);並根據在建立市場份額與獲得合理的資產和權益回報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的商業計劃進行運營。[17]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虛擬銀行應公平對待其客戶並遵守「公平對待客戶」原則。[18]

新加坡的數字銀行。2019年6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了新的數字銀行框架。[19]它包括兩個牌照:(i)數字全銀行(DFB)牌照,該牌照證允許牌照持有人提供廣泛的金融服務並從零售客戶處收取存款;(ii)數字批發銀行(DWB)牌照,該牌照允許牌照持有人為中小型企業(SMEs)和其他企業提供服務,但不接受個人的新加坡元存款(至少250000新元的定期存款除外)。牌照制度為DFB牌照提供了逐步實施的方法:具體來說,DFB將以行為受限和相應的較低實收資本的「受限DFB」形式開始運營,然後發展為與其他全行具有相同行為範圍的功能的全功能DFB。[20]對於DFB牌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僅考慮在新加坡註冊,由新加坡人控制且總部位於新加坡的申請人。要獲得數字銀行牌照,申請人(或其母公司)必須擁有在經營技術或電子商務領域經營現有業務的良好記錄,提供明確的價值主張,說明它如何服務現有的未滿足或服務不足的需求,以及證明其具有可持續的數字銀行業務模式。這些數字銀行必須在新加坡註冊,並遵守與現有銀行相同的審慎規則,提供可行的退出計劃,以在必要時有序清盤。此外,DFB必須參加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提供的存款保險計劃。

在歐元區,歐洲央行發布了有關信貸機構授權要求如何適用於具有新金融科技業務模式的申請人的具體指南。在2018年,歐洲央行在考慮金融科技公司的牌照申請時,為其監管期望提供了指導。因此,該指南(技術中立)旨在通過增加對歐洲央行所應用程式和標準的理解來促進申請流程,從而在單一監督機制(SSM)中促進對這些新業務模型的一致評估。 (歐洲央行(2018))。儘管金融科技銀行與其他銀行遵循相同的授權標準,但該指南強調了有關具有金融科技業務模式的銀行的特定性質的監管注意事項,尤其是:(i)管理機構成員的適合性(IT能力、財務能力、適合性和適當性);(ii)股東的適宜性(持有合格股份股東的聲譽和財務狀況);(iii)結構組織(信用評分和治理、[21]IT相關風險、外包、數據治理和安全性);(iv)業務計劃(商業模式、退出計劃產生的執行風險);(v)資本,流動性和償付能力評估。

在缺乏針對數字銀行具體監管的情況下,一些管轄區啟動了旨在促進新銀行建立的舉措。在澳大利亞,APRA於2018年5月建立了新的牌照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兩年內從事有限銀行業務,而無需遵守全套審慎要求。在英國,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管理局(FCA)成立了新銀行啟動部門,以向潛在的銀行執照申請人提供信息和支持。雖然總體上不僅限於數字銀行或金融科技公司,但它們都可能會受益於監管機構旨在降低進入銀行業壁壘的舉措。這些舉措旨在使潛在申請人能夠理解和駕馭牌照流程,或者在他們必須完全滿足審慎框架的要求之前給他們一段時間。[22]

澳大利亞受限制的授權存款機構(ADIs)的牌照框架。APRA針對金融實體的新牌照制度允許受限制的ADIs進行為期兩年的有限數量的低風險業務。因此,受限制的ADIs的資產負債表預計不超過1億澳元,而受保護帳戶的存款總計不超過200萬澳元。兩年後,執照持有人必須符合完整的審慎框架或結束其銀行業務。該框架並未引入要求寬鬆的新牌照,而是旨在協助潛在的銀行業新進入者。[23]雖然受限制的ADI牌照不限於具有金融科技商業模式的實體申請,但第一個此類牌照是授予數字銀行的。[24]

英國的新銀行啟動部門。2016年1月,PRA成立了新銀行啟動部門,並發布了一份指南,以幫助包括金融科技公司在內的公司了解銀行的監管要求,並提供有關申請流程的實用信息。新銀行啟動部門指南(PRA和FCA(2018))經常更新,以確保公司掌握有關監管要求的最新信息。它還經常舉行研討會,以幫助企業了解監管要求。

金融科技平臺融資

金融科技平臺執行多項財務行為。一些金融科技平臺可能會在資產負債表上接受投資者的資金,然後再借給借款人或用於購買證券。其他一些平臺則可能專門充當投資者與尋求資金的人之間的經紀人。某些中間貸款平臺可能會使用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來保留某些信用風險(「風險共擔」);其他一些可能會將全部信用風險轉移給投資者。[25]此外,平臺通常是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中的發行人,或者它們提供或交易證券(IOSCO(2017))。

沒有特定於金融科技的監管制度,金融科技平臺的商業模式將決定其監管方式。從廣義上講,平臺融資的要求取決於:執行什麼類型的行為;涉及什麼類型的實體/參與方;誰進行哪些行為;誰來承擔風險(圖5)。

銀行監管。一個平臺的業務模式涉及從公眾那裡獲取存款並將其與自有資金一起持有,通常需要某種形式的銀行執照。在某些國家/地區,即使平臺未獲取存款,也需要獲得銀行牌照才能發放貸款

為避免這種情況,金融科技平臺可能會涉及提供貸款的第三方銀行,然後將其分配給投資者(CGFS和FSB(2017))。如果第三方銀行不保留貸款,則可以使用專用工具將其出售給平臺或其他投資者。

證券監管。如果平臺發行和出售證券(例如,為購買貸款融資),提供相關的投資建議或為其介入的貸款或投資建立二級市場,則通常要遵守證券法規中的牌照或註冊要求。如果平臺通過傳遞與金融工具有關的買賣訂單充當中介,則它可能是提供受監管的投資服務(金融工具經紀)。此外,向廣大公眾發行證券通常需要公開招股說明書,該招股說明書需要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26]

付款規定。平臺不僅可以提供中間融資,還可以提供支付服務(例如,代表客戶發起支付),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滿足支付空間中的牌照和監管要求。例如,平臺可以操作用於在其客戶之間引導支付的支付帳戶。或者,它可以代表客戶從其他位置的客戶付款帳戶中進行付款。

圖5:金融科技平臺融資涉及的行為

資料來源:FSI工作人員。

平臺融資的專用監管制度通常針對特定的業務模型。在第2節中的定義的基礎上,接下來我們區分金融科技資產負債表貸款,貸款眾籌和股權眾籌,因為我們發現監管要求區分了這三種平臺融資模型(圖6)。

圖6:金融科技平臺融資的監管回應

資料來源:國家法規;FSI調查。

金融科技資產負債表貸款

大多數轄區沒有專門針對金融科技資產負債表貸款的規定(圖6)。因此,它受制於各種監管方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其重點是將信貸擴展作為一種受監管的行為。在一些司法管轄區,貸款業務需要銀行牌照(例如奧地利和德國)。在另一些國家,某些非銀行在不收取存款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針對此類非銀行存在特定的牌照制度,。例如,在香港,任何以放債人身份開展業務(例如貸款)的人(或公司)都必須獲得放債人的牌照。[27]在這兩種情況下,根據現有法規,客戶是通過在線平臺的網站還是實體分支機構的實體籤名獲得貸款都無關緊要。

只有一個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針對金融科技資產負債表貸款引入了專門的牌照制度。在巴西,國家貨幣委員會於2018年4月發布了一項新決議,將直接信貸公司(sociedades decréditodireto,SCD)引入為新型金融機構,其運作需要獲得巴西中央銀行的牌照。該決議將SCD定義為以下金融機構:(i)提供貸款和融資並獲得託收權;[28](ii)僅在電子平臺的基礎上運作;(iii)僅通過股權資本提供資金。SCD不允許通過公眾籌集資金,除非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並且只能將原始貸款出售或轉讓給金融機構,特定的投資基金或證券化工具。[29]SCD受最低資本要求(1,000,000巴西雷亞爾)和審慎監管。

貸款和股權眾籌

貸款和股權眾籌涉及類似的基礎行為。眾籌平臺將那些可以貸款或直接投資的人與那些需要為特定項目融資的人聯繫起來。因此,貸款眾籌平臺和股票眾籌平臺都是金融產品的中介,而金融產品財務回報取決於其未來現金流量。[30]兩者都通過網際網路定位到普通大眾(「人群」),以類似於證券交易所等市場的方式匹配買方和賣方。兩者都不參與風險轉換和資產負債表中介-損失由貸方或投資者承擔–從中介費中賺取利潤,而不是承擔風險。

這些相似之處會產生相似的風險。儘管金融產品類型有所不同,眾籌平臺仍會產生可比的風險。首先是投資者/消費者保護。平臺可能會意外失敗,發生欺詐行為或使尋求資金的各方進行欺詐。此外,貸方或投資者必須依靠該平臺來獲取準確的信息。他們不知道借款人或投資項目的質量,可能不得不依靠該平臺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31]第二,這兩種平臺類型都面臨操作風險,例如身份,支付或其他數據可能通過網絡攻擊被盜的風險。

許多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引入了針對金融科技的特定法規,適用於貸款和股權眾籌(表2)。這些法規大多數是在2018年制定的。就政策目標而言,客戶保護一直是當局最重視的問題,其次是公平競爭問題和財務穩定性。通常,眾籌平臺必須先獲得牌照或註冊,然後才能進行眾籌行為並滿足某些條件。儘管兩種行為可能只有一種牌照,但監管框架通常包括適用於兩種行為的要求以及適用於貸款或股權眾籌的要求。

表2 針對金融科技適用於眾籌的特定法規

約有三分之一的受調查司法管轄區具有專門針對股權眾籌的金融科技法規[32](圖6)。在發布針對金融科技的法規時,大多數主管機構不僅尋求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而且還尋求擴大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

只有少數幾個司法管轄區擁有專門用於貸款眾籌的專用牌照制度(圖6)。在巴西,國家貨幣委員會於2018年4月發布了一項新決議,其中引入了點對點貸款公司(sociedade entre pessoas,SEP)作為新型金融機構,其運作需要獲得巴西中央銀行的牌照。[33]在中國,貸款眾籌受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框架的監管。根據中國的規定,貸款眾籌平臺被視為信息中介,充當貸方和借方之間的經紀人。[34]在澳大利亞,儘管沒有特定於金融科技的牌照制度,但所謂的市場借貸提供商(MLP)可以使用現有制度,並與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授予的量身定製的澳大利亞金融服務(AFS)牌照聯繫在一起( ASIC)以提供眾籌服務和/或澳大利亞信貸牌照(如果該平臺正在擴展消費者貸款)。

在大多數情況下,監管要求集中在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反洗錢(AML)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CFT)以及運營彈性上。根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眾籌平臺還面臨透明度,風險管理,治理和業務連續性等方面的要求(見附件4中的表1)。儘管如此,要求的細節有所不同(見附件4表2)。

智能投顧

原則上,智能投顧和傳統顧問會受到相同的監管待遇。[35]智能投顧通常根據證券法規被歸類為財務建議的提供者,並且無論該建議是以數字方式,面對面還是兩者結合提供,都需要獲得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從這個意義上講,財務諮詢的監管制度是技術中立的。這是基於這樣的想法,即智能投顧的客戶應享有與傳統顧問相同的保護水平和建議質量。

因此,大多數接受調查的轄區都沒有針對智能投顧服務提供商的金融科技特定法規(圖7)。在沒有特定於金融科技的牌照制度或其他特定要求的情況下,智能投顧和傳統顧問需要經歷相同的牌照流程,並且原則上要遵守相同的監管要求。這些要求取決於多種因素[36],例如:

建議類型。在許多轄區中,僅提供個性化建議(與事實或一般建議相反)屬於監管範圍。在個性化建議中,減少了一些嚴格的要求對建議的影響,這些嚴格要求通常限制了範圍且不對客戶情況進行全面分析。(例如,簡化或流水線化的建議)。

——顧問類型。如果顧問受到限制(例如,建議是基於有限的產品或提供者)且不是獨立的,則可能適用不同的要求。

——客戶類型。通常,為零售客戶提供的客戶保護比對其他投資者的保護更為嚴格。

——投資目的。要求可能會因投資目的而異。例如,根據美國的利益衝突規則,與其他類型的投資相比,針對經紀人交易商對退休計劃提供諮詢的準則更為嚴格。

——產品類型。法規的適用性可能取決於產品的類型(證券,保險和銀行產品)或其複雜性。例如,在歐盟中,根據產品類型,相關法規包括MIFID2,抵押信貸指令(MCD),消費者信貸指令(CCD)和保險分配指令(IDD)。

——進行的行為類型。牌照要求通常取決於顧問的行為範圍。智能投顧可以生成建議,可以將客戶的訂單傳遞給經紀人,可以在自己的平臺上執行客戶的訂單,可以根據給出的建議定期重新平衡客戶的投資組合,或者除此之外甚至還可以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圖7:針對智能投顧的監管回應

資料來源:國家法規;FSI調查。

與傳統的財務建議相比,大約三分之一的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已經發布了指南,並對智能投顧所特有的問題設定了監管期望。在2016年至2018年間發布了大多數準則的情況下,監管機構對我們調查的回應表明,它們採取行動的主要原因是出於客戶保護和公平競爭的考慮。在提供的指南中,我們確定了五個常見要素(表3)。這些是:

如何獲得牌照以及可用的牌照類型。[37]例如,在新加坡,金融投資建議的提供者需要持有金融顧問的牌照。如果智能投顧還提供了執行資本市場產品的平臺,則它需要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來處理資本市場產品。如果智能投顧在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外對客戶投資組合的管理擁有酌處權,則它需要在資金管理中持有CMS牌照。

在有限的(如果有的話)人際互動的情況下,如何履行客戶利益最大化義務,並僅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智能投顧應該在推薦任何投資產品之前收集足夠的和可靠的信息。僅當用於收集客戶信息的工具(例如在線調查表)清晰且不言自明,並具有解決不一致的客戶回復的機制,且結合一種機制來識別不適合其智能投顧的客戶的信息時,信息才是可靠的。考慮到全自動模型的挑戰,一些監管者認為,如果沒有人工顧問的參與,建議的適用性將很難實現。[38]

如何確保用於生成建議的算法正在執行應做的工作。智能投顧業務模型的核心是一種算法,該算法可將客戶的信息轉換為可行的建議。算法中的編碼錯誤或偏差可能會損害許多客戶,因為這可能導致金融產品的系統性誤售和意外損失。為了減輕這種風險,一些監管機構要求智能投顧為算法制定治理和監督安排(其最終職責例如分配給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這些安排中考慮的方面包括:是否有足夠的合格人員參與算法的開發和運行,針對最佳市場實踐定期審查算法的方法,監視所生成建議的質量以及內部流程和程序(例如,批准變更算法或當檢測到錯誤時的暫停算法)。

提供簡化/擴展建議時應考慮的事項[39]智能投顧提供的建議通常範圍有限,並且不會考慮客戶財務狀況的所有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希望智能投顧傳達建議的有限性質以及建議範圍的潛在後果。這可以通過發布風險披露聲明來實現。由於提供簡化建議的智能投顧無法收集有關客戶財務狀況的完整信息,因此一些監管機構會提供指導,說明在不同情況下建立適應性所需的信息種類。

需要公開哪些信息以及應如何呈現。智能投顧應為他們的客戶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定。信息應該簡單,易於理解,清晰且不會引起誤解。還可能需要有關業務模型,諮詢服務範圍和潛在利益衝突的信息披露。

表3 智能投顧:相關政策法規

*根據2018年第661號法令引入,正在考慮二級法規。資料來源:國家法規;FSI調查。

在沒有專門針對機器人的法規的情況下,一些機構會提供有關現有法規要求的更一般的信息。特別是,指南重點關注財務顧問在遵守適用的證券法(例如,歐盟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2))時需要採取哪些措施才能合規並履行其義務。通過這樣做,他們實際上解釋了現有的監管框架如何適用於財務顧問,而沒有設定任何特定的監管期望或添加任何針對智能投顧的新要求(例如奧地利,德國,盧森堡,波蘭和西班牙)。

數字支付服務和電子貨幣

銀行和非銀行根據不同的交易帳戶提供數字支付服務。儘管銀行在歷史上一直統治著支付市場,但非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卻越來越多地參與其中。這意味著用戶現在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數字付款。為了轉移資金,他們可以使用在傳統銀行帳戶的基礎上運行的支付服務,或者他們可以使用預注資金的電子貨幣帳戶或由非銀行支付服務提供商(PSP)運營的支付帳戶。[40]如表4所示,這些帳戶的性質不同。電子貨幣帳戶類似於銀行帳戶,並且可以無限期地存儲貨幣,而付款帳戶更接近流通帳戶,以進行將來的付款交易。

表4 交易帳戶差異

非銀行數字支付服務提供商正在致力於促進經濟中的資金流動。更具體地說,他們使用技術通過數位化轉帳,清算或結算餘額來方便支付交易,而無需使用實物貨幣。但是它們很難歸類,因為它們具有不同的業務模型,並在支付過程的不同階段提供服務。[41]一種分類將那些通過將資金從付款人轉移到收款人來執行付款交易的交易和那些將付款人從付款人的帳戶轉移到收款人的帳戶而不進行自身處理的交易進行了區分。[42]另一種分類通過在現有支付基礎設施上放置覆蓋層(譯者註:指的是在現有基礎設施之上的應用層)來區分提供支付服務的分類,而其他分類則使用自己專有的獨立系統(CPMI和IMF(2019))。[43]突出的例子包括支付寶(獨立),微信支付(獨立),貝寶(覆蓋)和Calibra[44](覆蓋)。

電子貨幣是在技術設備上的貨幣價值電子存儲。根據電子貨幣的類型,購買力取決於個人物理設備或專用軟體,例如電子錢包。[45]對於發行人而言,電子貨幣是一種「預付」的類似債務的工具,該工具是在收到資金時發行的,其唯一目的是促進支付交易。更具體地說,電子貨幣是針對發行人的債權,通常以與中央銀行或商業銀行相同的貨幣計價[46],通常可以按要求以面值兌換為法定貨幣[47]。[48]對於用戶而言,電子貨幣是一種替代的付款方式,可以方便地支付商品或服務或清償債務。對他們來說,這是為未來交易而購買的一種購買力。

由於涉及風險,電子貨幣通常與其他支付服務分開監管。[49]例如,在歐盟,付款服務提供商受《付款服務指令2》(PSD2)的監管,而電子貨幣提供商則受《電子貨幣指令2》(EMD2)的監管。[50]雖然後者也可以提供支付服務,但它們是唯一允許發行電子貨幣的非銀行。電子貨幣機構比僅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受到更嚴格和更多的要求(表5)。

表5 歐盟支付監管制度概述

數字支付服務

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都有針對數字支付服務的金融科技特定法規。但是,監管框架會根據目標以及非銀行提供的服務的作用和類型而有所不同。通常,從事涉及客戶資金行為的機構受到的監管與不涉及客戶資金的機構受到的監管不同。

一些司法管轄區旨在促進非銀行進入支付市場。例如:

在歐盟,PSD2引入了兩種新的受監管的付款服務提供商類別,統稱為第三方付款服務提供商(TPP):付款啟動服務提供商(PISP)和帳戶信息服務提供商(AISP)。TPP本身不運營支付帳戶,但一旦獲得客戶授權,便可以訪問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的客戶支付帳戶。具體而言,PISP使消費者可以在線付款,同時通知商家已經付款。因此,它們代表了在線信用卡付款的替代方案。AISP為用戶提供有關其帳戶的匯總信息,而不管其在何處。

在南非,當前要求非銀行與銀行合作以提供支付服務。為了放鬆這種限制並向更廣泛的競爭開放市場,目前正在考慮賦予非銀行清算和結算某些交易的權力。

在日本,2009年的《付款服務法》允許非銀行公司進行資金轉帳,而以前這是銀行的專有領域。但是,與銀行轉帳不同,這些非銀行轉帳的上限為100萬日元。[51]

在智利,根據特定條件,2017年允許非銀行發行預付卡。但是,始終需要在後臺運行這些卡的銀行。

一些司法管轄區已制定監管舉措,以加強對非銀行的要求。例如:

——在加拿大,財政部正在通過任命加拿大銀行為監督機構(已經監督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系統)來擴大監管範圍,使其包括零售支付系統,以確保非銀行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政策。其中包括降低操作風險的框架以及對支付服務提供商所持有資金的保障要求。在土耳其,2013年實施了一個新框架,引入了非銀行支付的牌照要求。

——在新加坡,2019年之前的框架分為兩部分,分別監管支付系統,儲值設施,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支付服務法案》於2019年1月在議會獲得通過,並於2019年2月成為一項法案。該法案是模塊化的,在同一框架內包含七種服務[52],根據所執行的受監管行為和相關業務量提供不同類型的牌照。

電子貨幣服務

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都有專門的電子貨幣服務監管框架。這可以採用特定的牌照制度或其他要求,也可以採用針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期望。在南非,有關電子貨幣制度的工作正在進行中。在加拿大,包括電子貨幣服務在內的零售支付監督結構正在進行中。目前,似乎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阿根廷沒有對電子貨幣的具體要求,儘管在其付款框架下允許使用電子貨幣服務。

電子貨幣牌照制度分為兩種。在第一種情況下,電子貨幣服務被視為銀行業務,並受到類似銀行的審慎監管。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需要銀行執照(例如,南非[53]),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中,電子貨幣提供商會構成一類特殊的銀行,並被牌照提供有限的銀行業務範圍(例如,哥倫比亞)。在所有這些轄區中,存款保險計劃涵蓋客戶餘額(「浮動」)。在第二種類型中,非銀行電子貨幣服務提供商必須根據特定的監管要求,從權威機構獲得專用牌照。

通常限制非銀行電子貨幣提供商從事金融中介或其他銀行行為。通常,不允許電子貨幣服務提供商使用收到的資金交換電子貨幣來發放貸款。[54]此外,通常禁止電子貨幣賺取利息,或者僅在狹窄的情況下才允許這樣做。

關於流動資產數量和類型的要求很常見。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要求持有的客戶資金至少與未償還的電子貨幣匹配。[55]此100%的儲備金要求旨在確保始終可以滿足所有贖回要求,並確保在電子貨幣提供商破產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資產來滿足電子貨幣持有人的要求。此外,所有司法管轄區都以某種形式要求將客戶的資金以安全和流動性資產的形式持有,例如銀行存款[56]或短期政府票據。

關於如何保護客戶資金的要求很常見。如果電子貨幣提供商或參與保管流通量的其他方破產,客戶可能會損失其資金。為了防範這種風險,監管框架通常要求將客戶的資金與發行人的資產隔離開來,以確保其安全,以確保電子貨幣資金不會被電子貨幣持有人以外的債權人扣押。有多種方法可以實現這一目標,並且所選擇的方法通常取決於法律傳統。電子貨幣服務提供商可能需要將客戶的資金存放在持牌銀行[57](例如土耳其)或中央銀行(例如中國),信託公司[58](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秘魯)的單獨帳戶中),或購買保險單(例如EU[59])。

保險科技業務模式

在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中,沒有專門針對保險科技業務模型的牌照制度或其他要求。現有的牌照制度和法規要被認為足夠識別保險條款中出現的新商業模式的特徵及風險。

提供移動,按需,基於使用或技術啟用的點對點和參數保險的實體均在現有制度下獲得牌照。當局認為,現有法規充分涵蓋了這些創新產品的潛在風險。基於技術的點對點保險是唯一的商業模式,一些主管部門目前正在評估該模型是否發布新的要求,以解決在擴大到一定數量的客戶和保費規模時的潛在風險。

缺乏針對保險技術的特定要求並不意味著當局沒有對日益增長的保險業務數位化做出回應。保險價值鏈的所有領域都在通過新興技術進行變革,從而為消費者和市場帶來潛在的利益和風險。[60]許多主管部門的回應是,發布了有關市場參與者使用數位技術的新要求或修改了現有要求(即,修改外包法規以包括使用雲計算的特定要求),或者通過進行探索性分析並制定與此類技術的使用有關的通用原則(即在金融服務中使用AI的原則)。[61]基於本文的概念框架,在賦能技術的金融科技樹類別下分析了此類監管對策。

與加密資產有關的金融服務

在考慮監管方法時,缺乏對加密資產的通用分類是最重要的挑戰之一。隨著快速變化的技術和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並轉變,監管機構使用的術語和分類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自比特幣創建以來,已經使用的一些術語是虛擬/加密數字貨幣和虛擬/加密/數字資產。正如Blandin等人(2019)所分析的那樣,監管機構對這些術語的定義通常具有一組共同的獨特元素。有:(i)資產形式–它是數字或電子形式的價值表示;(ii)資產的性質-可以電子方式轉讓,儲存和交易;(iii)資產的功能–可以用作付款或交換,儲值或帳戶單位的手段。監管機構提供的定義中只有少數明確提到了能夠創建這種新型資產的基礎技術。

有許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加密資產進行分類。根據調查結果,轄區當前根據以下內容對加密資產進行分類:

發行人的性質:加密資產可以由非監管實體(例如Tether),受監管金融實體(例如JPM Coin)或公共部門(例如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發行。

潛在的經濟功能:加密資產可以用作支付或交換手段(「支付令牌」);用作投資來源,賦予持有人權利和義務(「安全令牌」);並且還可以授予持有者訪問當前或將來的服務(「實用程序令牌」)的權限。

基礎資產:加密資產可以由貨幣(法定貨幣或加密貨幣),商品(例如貴金屬),房​​地產或證券等資產作為後盾。

通常,基本的經濟功能是監管機構用來對加密資產進行分類並確定其是否落在監管範圍內的標準,如果適用,適用哪種監管標準。此方法遵循「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基本原則。如果加密資產的經濟功能和目的與受監管的資產類別相同,那麼它們通常在反洗錢,證券交易,銀行,基金管理或金融基礎設施監管方面受相同的財務規則約束。同樣,如果一個實體或中介機構從事的加密資產行為本質上類似於受監管的金融實體或中介機構所進行的行為,則此類行為屬於監管範圍之類,應受到金融監管的約束。

隨著穩定幣的出現,還考慮了基礎資產標準來確定監管要求。瑞士就是這種情況,瑞士根據其關聯的基礎資產發布了八種穩定幣的指示性分類。[62]FINMA使用此分類來評估穩定幣項目,並根據瑞士金融市場法規逐個確定適用的法規要求。例如,在使用此分類時,FINMA表示計劃中的天秤座項目最初將屬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規,並且需要支付系統牌照,並且由於發行了天秤座支付令牌,天秤座項目計劃的服務將受其他要求。[63]

監管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非受監管實體發行的加密資產上。加密資產給投資者帶來許多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括欺詐和網絡風險),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風險以及法律和聲譽風險。[64]鑑於發行人不受審慎監管要求可能會增加這些風險,因此,大多數監管機構的注意力都集中在非受監管實體發行的加密資產上就不足為奇了。

在調查的轄區中,對加密資產的監管和政策響應差異很大。這些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市場的發展水平,立法程序的性質,法律和監管框架中涉及的主管部門數量以及金融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架構等。同樣,隨著監管機構不斷努力應對這種新資產類別中出現的風險,應對方法的類型和範圍也隨時間而變化。[65]

鑑於政策回應的多樣性,僅根據政策回應的性質在本節中對針對加密資產和相關行為的監管方法[66]進行分類。監管方法分為七個類別,如表6所示。這些類別不是互斥的,因為一個轄區的方法可能涵蓋各種機構針對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和相關行為的法規和其他政策工具。

表6 對加密資產和相關行為的監管和政策回應

通常,警告的發布是管轄區對加密資產的第一個也是最常見的響應。自2013年12月以來,有27個接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發布了警告,提醒消費者和投資者有關使用加密資產作為支付或交易方式(例如,加密貨幣)或用於投資目的(例如,初始代幣發行(ICO))的各種風險。

許多司法管轄區已發布聲明並發布了不同的政策工具[67],以闡明對加密資產和相關行為的監管處理。這些聲明通常包括評估加密資產和相關服務是否在監管範圍內以及現有牌照或授權制度的適用性以及其他監管要求的標準。根據我們的調查,有16個司法管轄區明確了稅收法規對加密資產交易產生的收入的適用性,有15個司法管轄區明確了金融法規對ICO的適用性,還有14個司法管轄區明確了財務法規對與加密貨幣相關的行為或提供者的適用性。後者包括發行,營銷,交易或提供其他中間服務,或持有,存儲,交換和推介加密資產。通常,聲明集中在盡職調查,治理,風險管理和適用披露的要求上。

鑑於犯罪和恐怖分子濫用加密資產的威脅,各司法管轄區正在修訂其各自的框架,以納入國際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指南。根據我們的調查,已經有11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修訂,針對反洗錢框架也還將有7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修訂。在歐盟,國家主管部門正在引入第五反洗錢指令(AMLD5)中確定的要求。同樣,其他司法管轄區也計劃修改其框架,以納入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在2019年6月在該領域發布的建議。[68]

新的特定於加密資產的牌照,授權和註冊機制正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出現。六個司法管轄區引入了與加密資產相關的特定牌照制度:阿布達比全球市場計劃獲得金融服務牌照以開展經營加密資產業務的受監督的行為;法國的金融市場專員(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為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引入了新的可選身份,以及對某些服務的強制註冊和ICO的可選籤證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要求託管錢包提供商獲得特定牌照;在日本,根據《支付服務法》引入了交換加密資產的牌照;在新加坡,數字支付令牌交易或交換受新的《2019年支付服務法案》建立的牌照制度的約束;美國紐約州推出了BitLicense,這是為該州的加密貨幣業務發行的商業牌照。其他管轄區已經實施了授權制度,例如在墨西哥,中央銀行要求信貸機構和金融技術機構持有虛擬資產授權,以使用加密資產執行內部操作。另外兩個司法管轄區報告說,它們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和/或加密錢包提供商(即荷蘭和菲律賓)設有註冊制度。有關選定的特定於加密的牌照制度的更多信息,請參見表7。

在受調查的司法管轄區中,與加密貨幣相關的行為的禁止類型差異很大。部分列舉四個轄區的實施方法。比利時禁止向零售客戶銷售直接或間接取決於虛擬貨幣的金融產品。哥倫比亞不允許金融機構在加密資產中投資或提供投資服務。墨西哥不允許金融機構在向其客戶提供的產品中使用虛擬資產,並且禁止使用ICO。在沙烏地阿拉伯,不允許交易加密貨幣。[69]在中國,任何與加密有關的行為均被視為非法。

表7 所選加密專用牌照制度的描述

[1] 銀行的狹義定義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例如,適用於《歐盟資本要求條例》(CRR))。但是,不同司法管轄區執行某些行為的授權要求不同。一些管轄區的法規為各種類型的銀行業務提供了牌照類別,例如,要求實體即使僅從事發放貸款的行為,也必須持有銀行牌照。例如在奧地利和德國就是這種情況。

[2] 從狹義上講,銀行的這一定義要素似乎與許多監管機構的理解保持一致。例如,根據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的說法,「接受客戶存款的金融機構在社區中享有獨特的信任地位。這些機構的金融安全是社區金融穩定和經濟福祉的關鍵,因此,這些機構所受的標準要高於許多其他經濟部門」(APRA(2018a))。

[3] Quicken Loans是美國最大的抵押貸款機構。雖然它為幾乎所有的貸款提供服務,直到還清為止,但為了再融資的目的,它還是將其產生的貸款提供給抵押貸款投資者,通常是三個政府擁有或政府資助的公司之一處理抵押貸款(房利美、房地美與吉利美)。請參閱Quicken Loans網站。

[4] 本文中定義的眾籌不包括獎勵和捐贈眾籌,因為這些行為不會給捐贈的人帶來財務回報,因此通常不受金融法規的約束。但是,如果獎勵或捐贈眾籌平臺為其客戶處理或發起與其行為有關的支付,則可能需要獲得支付牌照。此外,它可能會受到消費者保護制度和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 / CFT)要求的約束。

[5] 金融科技平臺促進了各種形式的信貸,包括消費者和企業貸款,針對房地產的貸款以及諸如發票融資之類的非貸款債務融資(CGFS-FSB(2017))。

[6] CPMI將付款定義為「付款人對受款人以可接受的方式進行的金錢索賠轉移。通常,索賠採取的形式是在金融機構或中央銀行持有的鈔票或存款餘額」(CPSS(2004年)。

[7] 貨幣可以電子方式發行或存儲貨幣-例如在晶片卡(例如支付卡)、個人計算機或伺服器中的硬碟驅動器等設備上-以取代支付交易中的實物貨幣。

[8] 需要將電子貨幣與僅允許(遠程)訪問客戶帳戶的支付工具區分開來(CPSS(2004))。

[9] 作為補充,在2019年,世界銀行和劍橋替代金融中心提出了一項關於替代金融行為的監管處理的全球調查結果(WB和CCAF(2019)),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發表了一份基於全球金融科技發展的調查報告(IMF和WB(2019))。

[10] 各法域的文化和更廣泛的決策框架各不相同。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實現既定目標,當局通常會發布規則,為受監管實體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在另一些國家中,他們發布指導方針或類似文件,以設定監管期望。雖然這些政策工具在法律意義上可能不對受監管實體具有約束力(例如,不遵守行為不會自動導致違反法律),但事實上,它們被受監管實體視為具有約束力。這是因為監管機構通常具有各種手段來強制執行合規性,例如通過根據法律援引關於安全性和穩健性的更一般的規定。

[11] 首先,在歐盟的每個受調查轄區中,歐盟範圍內的監管制度都在國家一級層面進行計數。文本中提到了歐盟機構的其他舉措,但在圖表中並未將其視為單獨的類別。其次,僅考慮聯邦一級的舉措,因此每個司法管轄區只能被計數一次(例如,不考慮美國州一級的舉措)。對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也考慮在阿布達比和杜拜採取的舉措

[12]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於2018年11月生效的新法律將提供虛擬銀行服務定義為受牌照和監管的「經許可的金融行為」。目前沒有進一步的指導,對於虛擬銀行牌照的要求以及與傳統銀行的要求是否有區別還有待觀察。

[13] 與數字銀行相關的服務也可能是不同類型的受支持牌照,以支持不同類型金融科技行為。一些監管當局引入了牌照制度,使來自各個部門的金融科技公司能夠執行特定的受監管行為,而不是針對特定的金融科技商業模式。兩個例子分別是瑞士的新金融科技執照和美國貨幣監理署(OCC)為金融科技公司計劃的《特殊目的國家銀行憲章》(見附件3)。但是,由於這兩個牌照不允許其持有人持有保險存款,因此它們不屬於我們對數字銀行的定義範圍。

[14] 隨後,金管局於2018年6月更新了授權指南中的「第9章:虛擬銀行的授權」。該指南列出了金管局對最低授權標準的解釋以及處理授權銀行申請的程序。特別是,它為根據《銀行業條例》尋求授權的機構提供指引,說明有關該條例所包含的監督計劃以及金管局執行該條例的政策和方針。見金管局(2018a)。

[15] 虛擬銀行定義為主要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渠道而非實體分支機構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的銀行。

[16] 任何申請人都必須滿足這些最低標準,並不特定於金融科技。見金管局(2018b)。

[17] 其他涉及的領域包括持續的監管、技術風險、對業務和退出計劃的要求、外包和資本要求。

[18] 此外,虛擬銀行應遵守香港銀行公會和DTC協會發布的《銀行業務守則》中的標準。

[19] 2000年引入的MAS網際網路銀行框架不適用於非銀行,因為該框架旨在促進僅新加坡註冊的銀行集團成立具有較低實繳資本要求的銀行子公司,以追求新的商業模式,包括僅限網際網路的銀行業務。

[20] 數字全行作為有限制的DFB開始運營,其中(i)僅可從有限範圍的客戶(例如業務合作夥伴、員工和關聯方)接受存款。(ii)總存款上限為5000萬新元,個人存款上限為75,000新元;(iii)只能提供簡單的信貸和投資產品;(iv)在進入點降低最低資本要求,即1500萬新元。在進入階段之後,限制性DFB的存款上限和最低實繳資本要求將逐步提高,直至其成為一家全面運作的DFB,即取消了業務和存款限制,但最低實繳資本要求增加到了15億新加坡元。

[21] 例如,鑑於歐洲金融科技銀行可能沒有必要的信息來建立內部信用評分模型,因此它將評估金融科技銀行將如何檢查客戶的還款能力。此外,預計打算在一個以上司法管轄區開展業務的金融科技銀行將考慮針對特定司法管轄區的信用評分流程。

[22] 在其他轄區中,可以建立監管沙箱以追求類似的目標。

[23] 該框架建立了資格標準,最低的初始和持續要求以及審慎和報告標準在受限運營階段的應用。它還可作為指南,幫助受限制的ADI申請人應對牌照流程。

[24] 2018年5月,APRA根據《澳大利亞銀行法》授權Volt Bank Limited為受限制的ADI。其授權附帶的條件遵循新框架,可在APRA網站上公開獲得。2019年1月,APRA授予Volt Bank Limited牌照,可以無限制地作為ADI經營。

[25] 有關貸款眾籌的不同模型的討論,請參見CGFS和FSB(2017)。

[26] 請參閱ESMA(2019)以了解有關門檻的概述,在該門檻之下,在歐盟不適用發行招股說明書的義務。

[27] 放債人在香港有執照。放債人牌照的申請須經發牌法院批准;香港警務處負責執法;放債人註冊處(RML)負責處理行政事務。

[28] SCD還可以提供其他服務,例如信用分析,貸款收集,保險產品的分發和電子貨幣發行。

[29] 後兩種投資可能性僅限於合格的投資者。

[30] 請參閱歐盟委員會關於眾籌的定義。

[31] 投資者因承擔發行人或借款人可能違約的風險而獲得補償。此風險越高,補償應越高。

[32]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中,針對股權眾籌的專門監管制度還允許對債務證券提供中介服務。

[33] 該決議將SEP定義為以下金融機構:(i)將從債權人收取的資金直接轉給債務人;(ii)僅在電子平臺的基礎上運作;(iii)禁止使用自有資金為貸款融資和保留任何信用風險。SEP可能還會提供其他服務,例如信用分析,貸款收集,保險產品的分發和電子貨幣的發行。對於不老練的投資者,給定的SEP中每個債務人的最高限額為15,000巴西雷亞爾。SEP受全面披露要求和最低資本要求(1,000,000巴西雷亞爾)約束。

[34] 除其他事項外,平臺還必須:(i)在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註冊;(ii)根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披露相關信息;(iii)將客戶的資金存入商業銀行。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見Yu和Shen(2019);他們的表2提供了中國貸款眾籌的主要法規清單。

[35] 基於我們的調查結果,本節涵蓋了針對投資產品的智能投顧(定義見第2節)的監管方法,即不考慮針對保險產品的智能投顧。

[36] 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見IOSCO(2017),EBA(2016、2018),ESA(2018)和OECD(2016、2017)。

[37] 儘管並非嚴格針對金融科技,但針對智能投顧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指南文件通常會詳細說明牌照要求。

[38] 例如,加拿大的證券監管機構希望顧問在入職過程中會與客戶聯繫,並且始終可以選擇與顧問進行聯繫。在美國麻薩諸塞州,「按照目前的結構,全自動智能投顧可能會固有地無法履行國家註冊投資顧問的信託義務」(麻薩諸塞州證券部(2016年)。

[39] 英國FCA將簡化的諮詢定義為:「用於集體描述諮詢服務(例如針對性和簡化的諮詢)的術語,其提供的個人推薦僅限於一個或多個客戶的特定需求。該服務不涉及與這些需求不直接相關的客戶情況分析。」

[40] 有關不同類型的非銀行PSP的分類,請參閱CPMI(2014,2018)。

 

[41] 在CPMI(2014)中,非銀行分為四類:前端提供商,後端提供商,零售支付基礎設施運營商和端到端提供商。有關零售支付流程涉及的五個階段的說明,請參閱CPMI(2014)中的附件A。

[42] 通過付款帳戶執行交易的提供商的示例為GoCardless和WePay;對於那些進行支付交易的用戶,例如Apple Pay和Google Pay(對信用卡/借記卡進行標記的數字錢包),Facebook Messenger(基於信用卡/借記卡進行支付的IT解決方案)以及iDEAL和Sofort(通過交易連接交易帳戶的服務)覆蓋充當帳戶之間「軟體橋梁」的IT解決方案)。

[43] 在CPMI和IMF(2019)中,覆蓋系統和獨立系統的定義如下。疊加系統可建立創新的客戶界面,從而提高客戶指示和接收付款的便利性。然後,這些系統使用現有的付款基礎結構(例如代理銀行,信用卡或零售付款系統)來處理和結算付款。獨立系統是「閉環」支付系統,不與現有支付基礎結構交互或依賴現有支付基礎結構。在這些系統中,付款由平臺提供商獨立於任何其他系統處理,清算和結算。

[44] 卡裡布拉(Calibra)是Facebook打算在天秤座網絡之上運行的移動錢包(CPMI和IMF(2019))。

[45] 查看E.B.E.PA.E/STATS/MUNEY-CURITITY BANKION/EngICION/HTML/DIXX.E.HTML。

[46] 請參閱 WWW. BIS.OR/CPMI/PROS/D137.PDF。

[47] 一個例外是新加坡,《付款服務法》明確禁止用戶從付款帳戶中提取電子貨幣,並將提取的電子貨幣兌換成新加坡貨幣。僅在終止付款帳戶後才允許這樣做。

[48] 正如IMF(2019)指出的那樣,電子貨幣的贖回擔保不受政府的支持(不同於其他以索賠為基礎的款項,例如商業銀行存款),而是依靠謹慎的管理和法律保護等針對可供贖回資產的私人保障措施。

[49] 有關電子貨幣涉及的風險的詳細說明,請參閱IMF(2019)。

[50] 現在,許多大型技術公司都在其小組中擁有被授權為歐盟支付或電子貨幣機構的公司。電子貨幣機構的示例包括:Airbnb(英國FCA授予的牌照),支付寶(CSSF),亞馬遜(CSSF),Facebook(愛爾蘭中央銀行),Google(英國FCA,立陶宛銀行)和Uber(荷蘭國家銀行) )。

[51] 日本當局公開表示,他們打算採取一種更加基於風險的牌照方式,以減輕與非銀行牌照轉帳上限有關的懸崖效應,從而促進非銀行運營商的競爭。

[52] 這七種服務類型是:帳戶發行,國內和跨境匯款,商戶收單,電子貨幣發行,數字支付令牌交易以及交易和貨幣兌換服務。

[53] 如上所述,當前要求非銀行與銀行合作以提供付款服務。

[54] 但是,一些司法管轄區允許電子貨幣提供商在受限條件下提供信用。例如,根據歐盟的EMD2,電子貨幣機構只有在附屬於支付服務且與支付服務直接相關且僅與執行支付交易有關的情況下才可以授予信用(例如,負餘額)。不能從為了執行付款交易而收到或持有的資金中授予這種信用,需要在短時間內(最多12個月)償還。

[55] 例如,中國和巴西最近將其未清客戶餘額的準備金要求提高到100%。

[56] 存款保險計劃對擁有電子貨幣資金的銀行帳戶的覆蓋範圍因地區而異。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像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一樣,保證將資金保證至各自的限額(例如100,000歐元)。在其他情況下,此限制不適用於帳戶級別而適用於個人電子貨幣持有者級別(BBVA Research(2016))。

[57] 銀行將受信託合同或其他法律上有效的安排約束,在任何一方破產的情況下,該合同應保護電子貨幣資金免受銀行其他債權人或電子貨幣提供者的債權的侵害。

[58] 在電子貨幣提供商破產的情況下,不能將信託基金中的資金用於履行與發行的電子貨幣無關的提供商的義務(BBVA Research(2016))。

[59] EMD2下的保護措施包括私人保險。

[60] 參見IAIS(2017)。

[61] 有關數位技術對保險業影響的監管考慮的更詳細分析,請參閱IAIS(2018a,2018b)。

[62] 參見FINMA(2019a,2019b)。

[63] 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所有增加支付系統風險的附加服務都必須遵守相應的附加要求。這意味著可以通過根據「相同的風險,相同的規則」施加適當的要求來解決瑞士支付系統的所有潛在風險,包括類似銀行的風險。由於天秤座支付令牌的發行,天秤座項目計劃的服務顯然將超出純支付系統的服務範圍,因此將受到此類額外要求的約束。這些將特別涉及資本分配(針對信貸,市場和操作風險),風險集中度和流動性以及天秤座儲備金的管理。參見FINMA(2019a,2019b)。

[64] 參見BCBS(2019a)。

[65] 一些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對策一直是在第一階段限制加密資產或特定的與加密相關的行為,然後在稍後階段採用更為寬鬆的監管方法。同樣,隨著監管機構定義對新業務模型的監管方式,政策倡議的初始範圍可能會隨著時間而發展。

[66] 在本文中,這些行為可能包括創建,分配,存儲或交換加密資產,將其用於投資或支付目的,或用作金融產品的參考。

[67] 這些可能包括法律,二級法規,指南和方針。

[68] 參見FATF(2019a)。

[69] 以前,已向投資者發出有關此類投資的警告。但是,監管機構將繼續監視和評估加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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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謂是只有想不到的,沒有科技做不到的。那您知道銀行在金融科技方面是如何創新的嗎?如平安銀行早已在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分布式計算和區塊鏈等方面布局,會讓未來關於金融需求會更加便利,需要資金打開手機輕鬆一點即刻到帳,企業經營貸款也不用準備各種材料,直接可以在線申請辦理,銀行還明確公示沒有給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授權辦理貸款,無需任何費用,大大降低了我們用款成本。銀行在金融科技方面是怎麼實施落地的?
  • 證券業在金融科技轉型中的發展思路
    同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政策逐步出臺、大型網際網路公司利用技術優勢不斷向金融業拓展業務邊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始實際運作,這都使得證券業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需要採用金融科技時代的新思路加以應對。
  • 康曉宇:數據基礎設施支撐金融科技創新
    在此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頂層設計者,積極運用前沿科技持續優化金融基礎設施,支撐金融體系結構轉型升級和金融資源高效配置。近年來,人民銀行除搭建統一的數字票據交易平臺、打造首個外匯期權中央對手清算系統及建成網聯平臺外,先後還成立了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長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科技公司,以期升級監管科技手段,推動金融科技深度應用,並促進構建金融科技國際競爭力。
  • 報告:金融科技可有效應用到綠色金融領域
    保爾森基金會綠色金融中心日前與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聯合發布《金融科技推動中國綠色金融發展:案例與展望》報告。這一報告是雙方近一年的合作研究成果,展示了中國利用金融科技推動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四個案例,這些案例表明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及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手段可以有效應用到綠色金融領域。
  • 金融科技該如何賦能綠色金融領域?
    儘管如此,中國仍然是全球發展最快、體量最大的綠色金融市場。金融科技作用於綠色金融潛力巨大如今,金融科技已成為助推綠色金融的重要工具。「中國不僅擁有全球發展最快、體量最大的綠色金融市場,而且在金融科技領域也發展迅猛。」保爾森基金會高級顧問兼保爾森基金會綠色金融中心執行主任孫蕊表示。
  • 金融科技對普惠金融發展推動效用的實證分析
    最後根據實證結果,提出加強金融科技對普惠金融賦能作用等政策建議。這些重要論述為下一步依託科技推動我國普惠金融精準扶貧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了「發展普惠金融」至今,在經濟新常態大環境之下,我國發展經濟必然要求減少城鄉收入差距,而普惠金融的內在特徵就是給予儘可能多的社會弱勢群體便捷且公平的金融服務,其首要目的即是降低各階層的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