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服飾被訴假洋品牌 涉案商標系國內註冊(圖)

2021-01-20 騰訊網

駱駝服飾被訴假洋品牌 消費者因證據不足敗訴

  記者調查發現 涉案商標系國內註冊 後許可一家美國公司使用

  在國內註冊駱駝商標,之後許可給「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使用,再通過這家美國公司許可給國內多家服裝企業使用該商標,「駱駝服飾」就這樣有了「美國味」。

  如果只看「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官網的自我介紹,很多人會把它和生產駱駝香菸的那家美國老牌企業聯繫到一起。而實際上他們毫無關聯,前者疑似一家空殼公司。

  有消費者在燕莎奧特萊斯購物中心購買駱駝牌男鞋後發覺上當,起訴商場消費欺詐。雖然日前該人因證據不足敗訴,但「駱駝」服飾的內幕,在記者調查下浮出水面。

  法院訴訟「進口駱駝」原是國產貨

  福建來京的打工妹小許遇到了一起「駱駝」風波。

  2011年6月,小許打算買一件高檔實用的禮物送給父親。為此,她特意到位於朝陽東四環的燕莎奧特萊斯購物中心選購,她聽朋友說,這裡賣的都是「國際名牌」。

  逛來逛去,她在燕莎奧萊購物中心B座一層的「CAMEL(駱駝)」專櫃選中了一款黑色休閒皮鞋。售貨員指著鞋上繫著的「AMERICAN」銅牌對她說,「這是來自美國的駱駝品牌」。

  「我當時看到外包裝盒上還標註了『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字樣。」小許說,雖然那雙鞋打完折500多元,已經佔去自己工資的1/4,但她還是買下來寄給了父親。

  去年8月,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小許聊起買鞋的事,立刻遭到朋友嘲笑,大家都說「駱駝」服飾是地道的中國貨。

  小許上網一查,發現「駱駝」服飾果真是中國品牌,註冊人是武漢人萬金剛。小許很鬱悶,「我當時很難受,覺得對不起我爸,吹牛說給他買了進口高檔貨。」

  起訴商場要求雙倍賠償

  小許的朋友、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景燦律師決定幫她維權。由於小許把鞋寄給父親後,父親並沒留下標牌、發票等證據,維權陷入了困境。

  為了搜集證據,小許決定再買一雙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場如果構成消費欺詐,將被法院判處雙倍賠償。小許可以通過訴訟,把之前的購鞋款討要回來。

  她找到北京中信公證處,請求公證人員對她的整個購買過程進行證據保全。

  2011年11月,小許去「燕莎奧萊」又買了一雙480元的駱駝牌男鞋。這次小許才注意到,鞋包裝盒上標註的製造商為「廣東省佛山市駱駝服飾有限公司」。

  像上次一樣,售貨員仍介紹它是「美國貨」,但購物發票上沒有「美國」字樣。對此售貨員解釋,「這是因為電腦程式打不出來」。

  買完鞋不久,小許將「燕莎奧萊」訴至法院,要求商場按照消法規定,對自己雙倍賠償。

  被告回應 銅牌只為裝飾

  在法庭上,「燕莎奧萊」辯稱,小許明知「CAMEL」鞋是國內品牌,故意第二次購買,其行為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燕莎奧萊」表示,「駱駝」商標擁有合法授權,標註「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人)」並無不當,不屬於虛假宣傳;商品包裝上已經標明中國製造,並非產自美國。「商品標註『AMER-ICAN』雖不十分嚴謹,但尚不足以構成欺詐,『AMERICAN』字樣的銅牌只起裝飾作用。」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小許購買涉案商品(即第二次購買的鞋)之前,曾到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其間,她已向公證處說明其認為「駱駝」是國產牌子。

  同時,她所購商品的盒子上亦明確標明了產地,小許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商場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行為,故其提出的商場虛假宣傳、欺詐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鑑於商場同意退鞋並返還貨款,2012年5月21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同意小許退鞋,「燕莎奧萊」退還480元購鞋款。

  小許不服上訴。7月17日,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調查 國內商標許可美國公司使用

  記者在國家商標局網站上搜索發現,小許所購買的駱駝牌男鞋的商標註冊於1993年。

  記者注意到,「燕莎奧萊」出售的「CAMEL」許可資質上明確寫明:商標許可人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曾有媒體報導,萬金剛在國內註冊了駱駝商標後,許可給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使用。此後,這家美國公司又許可國內多家公司使用「駱駝」商標,銷售「駱駝」服飾。而實際上,這幾家國內公司都在萬金剛旗下。

  一位從事服裝品牌策劃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駱駝經營者通過「被許可使用」、又再「許可他人使用」,將國內「駱駝」變身成「美國駱駝」推到臺前。

  商標許可人疑為空殼公司

  在「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網站上,該公司自稱「創立於1913年,總部設在美國著名的城市紐約,全球設有18000餘家專賣店,年銷售額在30億美元以上……」

  這些文字,很容易讓人把它和生產「駱駝」香菸的美國「駱駝」企業聯繫到一起。

  但記者調查發現,真正的美國「駱駝」,全稱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1913年,位於紐約。

  「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品牌介紹,抄襲了真正的美國「駱駝」網站的內容。但記者仔細瀏覽「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網站後,發現了上面有多處自相矛盾的地方——「品牌介紹」稱「公司創立於1913年」,而「經營資質」卻表明:「該公司成立於2006年」。

  「品牌歷程」寫著「總部設在紐約」,而「經營資質」中該公司「位於美國洛杉磯菲格羅亞街道445號。」

  記者注意到,該網站的「聯繫方式」只有電子郵箱,沒有電話。

  記者通過美國的朋友了解到,該地址坐落在一個不著名的商廈,商廈中有17家商戶,其中並沒有「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記者查詢獲悉,這家美國公司註冊人為王慧蘭。在調查中,記者了解到,萬金剛曾作為王慧蘭的委託代理人進行過訴訟。兩人登記住址挨得很近。

  有海外開公司經驗的李女士認為,商標許可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應屬空殼公司,「僅僅有名字和註冊地而已,一般來說,中國公民花幾百元便可在10天內辦成。」

  「駱駝」老總不願接受採訪

  在消費者眼中,以休閒、戶外服飾為主的「駱駝」品牌地位如何?記者在方莊街頭隨機採訪了20餘位中青年人,7成人認為是「美國品牌」。

  記者在東城蒲黃榆一家駱駝(中國)專賣店暗訪時,該店售貨員表示,駱駝就像「阿迪」一樣,都是美國品牌。

  記者撥打「駱駝」廣州總部電話,工作人員表示萬金剛很忙,不願接受採訪。

  工作人員表示,會將記者採訪意圖轉告萬總,但此後再無消息。

  專家說法

  自稱「美國駱駝」涉嫌虛假宣傳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認為,在國產產品上標註「AMERI- CAN」,有虛假宣傳的成分;外包裝上標註「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字樣,很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品牌是那個生產「駱駝」香菸的美國品牌。

  他說,「駱駝」鞋以「美國駱駝」進行宣傳,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因為「駱駝」的商標持有人是中國公民,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僅獲得商標許可使用。

  「商標許可不同於商標轉讓,不能改變駱駝真正的身份。」趙佔領說。

  故意隱瞞商標持有人涉嫌欺詐

  景燦律師表示,一個企業積累知名度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而「駱駝」經營者抄了近路。

  「因為國內消費者普遍認可洋品牌,萬金剛通過在美國註冊空殼公司,讓大家誤以為駱駝是美國牌子,在產品來源上欺騙了消費者。相當於自己給一個國產品牌穿上了洋外套。」景燦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如果把「駱駝」服飾說成是「美國駱駝」,有一個前提就是在宣傳中要把商標註冊地、商標許可信息描述完整。「如果經營者故意隱瞞註冊商標的真實持有人和使用人,便涉嫌欺詐。」劉俊海說。

  本版文/記者閆新紅(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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