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榮旺 上海報導
近年來,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泛起,導致國際經濟金融形勢複雜多變,「走出去」的中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金融糾紛頻發,情況也更加複雜。為此,強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升國際金融治理地位,迫在眉睫。
今年全國兩會上,《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一份全國政協委員、東亞銀行聯席行政總裁李民斌的提案。他指出,這是在傳統訴訟模式之外,尋求更為便捷有效的化解機制,應進一步細緻落實,持續完善。
李民斌認為,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可從三方面入手。在提升金融糾紛化解專業性方面,應發揮金融專業人士在法律諮詢、主動協商和解、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訴前程序(證據交換和事實發現)等機制中的作用。司法審判應與這些機制充分對接,這樣法官的裁決才能建立在掌握金融產品本質特徵、符合商業實踐標準的基礎上。此外,應參照金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標準,儘快出臺金融專業調解員選任資格標準,並對在崗金融專業調解員進行定期專業培訓。在金融開放程度較高的地區,也可按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外籍與港澳臺金融專業調解員以應對涉外金融糾紛。
李民斌建議,在為金融糾紛「繁簡分流」方面,司法實踐中對追債類的無實質性法律爭議案件,應首先由金融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型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受理範圍予以明確。其次,對調解無效而進入司法審判的複雜金融糾紛,應充分發揮庭審前證據交換過程中,依託法律專業人士進行事實發現和協商解決的功能,通過證據交換、觀點交流,釐清事實,明晰爭議焦點,引導訴訟雙方基本達到對未來判決結果的合理預期,促成和解。
在提升涉外金融糾紛化解能力方面,李民斌則建議,積極推動國際仲裁機構開展在華業務,提高法律服務市場對外開放程度。首先,要進一步修訂完善《仲裁法》,加強對仲裁效力的認可;其次,要考慮此類境內開展的國際仲裁程序和境內司法保全、強制執行環節的對接;再次,要適當補充外籍與港澳臺金融專業仲裁員,充分發揮「專家斷案」的優勢;最後,研究做好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性。
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目標原則,加快推進建設進程。
公開信息顯示,多地法院開展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例如,5月14日,餘杭法院聯合人民銀行餘杭支行、浙江銀保監局餘杭監管組召開金融糾紛多元快速化解工作推進會,部署金融糾紛多元快速化解、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編輯:朱紫雲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