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之飲用水水源/水源地

2020-12-06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HJ 610-2015「3.10、3.11」分別給出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與「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定義。有關這個兩個術語,有很多人有疑惑,在這裡為大家深入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給大家介紹兩個水源地保護技術指南:《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下面將詳細為大家深入分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區別。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進入輸水管網送達用戶的且具有一定供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不小於1000人)的現用、備用和規劃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劃分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劃分准保護區。

保護區劃分方法、原則和依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應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 338)和地方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根據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分布,結合當地標誌性或永久性建築,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 338)或地方條例、標準規定進行劃定。地方條例、標準規定不得低於國家相關規定要求。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根據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分布劃定。各級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發展規劃、汙染源分布特點綜合確定,並保證開採規划水量時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水質標準。

保護區誰由誰來劃分,誰來批准?

按照《水汙染防治法》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及相關圖件,逐級按程序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及相關圖件,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及相關圖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後,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區、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的分布提出規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水源保護區水質要求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二級、准保護區)水質各項指標不劣於《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III類標準。

由於天然背景值或上遊汙染短期內無法滿足水源水質目標要求的,應確保自來水廠出水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要求。

水源保護區保護要求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設置排汙口。

一級保護區內應視實際情況實施封閉式管理。按照《水汙染防治法》有關要求,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有與取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及其他禁止行為。

二級保護區按照近期清拆違規汙染源、遠期預防的原則進行整治。按照《水汙染防治法》有關要求,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應防止附近人類活動對水源的直接汙染;應足以使選定的主要汙染物濃度在向取水點(或開採井、井群)輸移(或運移)過程中,衰減到所期望的水平;在正常情況下保證取水水質達到規定要求;一旦出現汙染水源的突發事件,有採取緊急補救措施的時間和緩衝地帶。

2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於一定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飲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根據供水方式可分為聯村、聯片、單村、聯戶或單戶等形式。

地下水源主要包括井水、泉水等類型。

分散式飲用水水質標準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參照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規定。

在沒有水質淨化處理的情況下,水源應參照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規定。

分散式飲用水水井和泉水保護措施

地下水水源保護範圍:取水口周邊30m-50m範圍。

地下水井應有井臺、井欄和井蓋,宜採用相對封閉的水井;井底與井壁要確保水井的衛生防護;大口井井口應高出地面50釐米,並保證地面排水暢通。室外管井井口應高出地面20釐米,周圍應設半徑不小於1.5米的不透水散水坡。聯村、聯片或單村取水井水周圍100米處應設立隔離防護設施或標誌。

在泉水水源附近建設引泉池,泉水周圍100米及上遊500米處應修建柵欄等隔離防護設施,在泉水旁設簡易導流溝,避免雨水或汙水攜帶大量汙染物直接進入泉水。引泉池應設頂蓋封閉,並設通風管。引泉池進口、檢修孔孔蓋應高出周邊地面一定距離。池壁應密封不透水,壁外用粘土夯實封固。引泉池周圍應作不透水層,地面應建設一定坡度坡向的排水溝;引泉池池壁上部應設置溢流管,池底應設置排空管。

需要特別說明以下內容:

①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對應的是「水源」,與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對應的是「地」的概念,一個是相對點的概念,一個是一個相對的範圍的概念;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有水源保護區,保護區是一個範圍的概念。

②集中式的飲用水水源,其成立的條件有兩個:1000人以上供水規模、輸水管網送達用戶,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即可稱之為集中式的飲用水水源。

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由此可見,水源地一般應由政府劃定保護區,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有劃定水源區的,還有沒有劃定保護區範圍的;如沒有政府劃定保護區的,建議由政府劃定保護區,在對評價等級進行判定,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資料,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 338)事先設定一個保護區,有助於工作的開展,劃分之後,徵求政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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