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民蔣先生遇到了煩心事,他花費高價為孩子購買了進口的學習耳機,但實際使用後根本沒有廣告中宣傳的神奇效果。
2019年2月,蔣某經朋友介紹得知有一款名為「全腦開發耳機」的進口高科技產品,產品廣告宣稱,該耳機不但能提高孩子專注力、記憶力等學習能力,還能促進孩子智商、情商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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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自己孩子的能力得到提升,蔣先生決定購買這款學習耳機。他找到耳機的代理商史某,根據該產品的銷售模式,兩人籤訂租賃協議,約定由新用戶蔣先生支付押金9800元,蔣先生可進行90天的免費體驗,若使用90天後效果顯著,則9800元視為自然購買該產品的貨款。
然而,在按要求給孩子體驗90天後,蔣先生始終沒有發現該耳機的神奇效果,於是他按照協議向代理商史某索要退款,卻被史某以產品已經銷售為由回絕。無奈的蔣先生只得走上法律途徑,將代理商史某與該耳機的國內銷售商一同告上法庭。
庭審中,代理商史某對於耳機達不到使用效果的情況表示理解,認可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要求,但其認為產品宣傳都是銷售商統一策劃的,設備也是從銷售商那裡購買的,因此產品沒有效果也應當由銷售商來退還購機款。
銷售商則認為,其沒有對耳機的效果作出過任何承諾,也沒有直接和蔣先生發生業務往來,一切都是代理商史某的自行行為,由此產生的退款應當由史某自行承擔。
宜興法院認為,蔣先生與史某籤訂的租賃協議真實有效。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相關要求,包括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證明,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
經法庭證據審核,本案所涉的耳機雖然具有進口完稅的相關手續,但是進口時僅是普通耳機,不僅進價低廉,且缺少相關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具體說明書等符合國內銷售條件的內容。
因租賃協議是由代理商史某與蔣某籤訂的,銷售商並未在協議中簽字或蓋章,且根據某公司與史某籤訂的代理協議來看,雙方均為獨立的經營主體,蔣某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銷售公司需要就本案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應由代理商史某承擔退還貨款責任。
最終,史某退還蔣先生購機款9800元
來源:江蘇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