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質現狀調查的一般內容。
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包括水文地質調查,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地下水汙染源調查,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和必要的勘探、試驗、測試等。
(1)水文地質調查
主要包括:
①氣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狀況;
②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地貌特徵與礦產資源;
③包氣帶巖性、結構、厚度;
④含水層的巖性組成、厚度、滲透係數和富水係數,隔水層的巖性組成、厚度、滲透係數;
⑤地下水類型、水動力特徵、地下水水位、水質、水量、水溫及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洩條件;
⑥泉的成因類型,出露位置和形成條件及泉水流量、水質、水溫,開發利用情況;
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或對照值。
(2)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
①原生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包括天然劣質水分布狀況,以及由此引發的地方性疾病等其他環境問題;
②地下水開發利用情況、開採層的層次、開採量、開採強度、開採井的密度、深度以及開採歷史和開採過程中水質、水量、水位的變化;
③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況、保護區劃定與衛生防護情況,水井結構、地質剖面;
④有無地下水開採引起的不良環境水文地質問題;
⑤與地下水有關的其它人類工程活動調查。
(3)地下水汙染源調查
①對工業或生活汙水汙染源的調查。
②對排汙渠和已被汙染的小型河流、水庫的調查。
③對汙水池和汙水庫的調查。
④對於農業汙染源的調查。
(4)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
①監測對象:地下水環境監測對象應以淺層地下水和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為主,適當兼顧與目標含水層有水力聯繫的其他含水層或地表水體。
②地下水環境監測時間:應在能代表當地地下水豐、平、枯水期的月份中進行。
③地下水環境監測點的布設原則:地下水環境監測點按控制性布點與功能性布點相結合的原則。
④地下水水質監測項目的選擇:應根據建設項目行業汙水特點、評價等級和存在或可能引發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而確定。
⑤水樣的採集、保存、分析化驗方法:應按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的有關規定執行。pH值、DO、水溫等不穩定項目應現場測定。
⑥水質分析結果:應進行範圍值、均值、標準差、檢出率和超標率的統計。
(5)環境水文地質勘探實驗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是在充分收集已有相關資料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資料的基礎上,針對某些需要進一步查明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並為獲取預測評價中必要的水文地質參數和汙染質運移參數而進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