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

2021-01-18 溫州市政府網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市特檢中心、各氣瓶檢驗單位:

  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制定了《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氣瓶安全管理規範

(第一版)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管理規範》

編制說明

  氣瓶是一種直接關係到千家萬戶安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量大面廣、情況複雜,且氣瓶安全管理相關的法規、行政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很多,據不完全統計,有50多個,各項規定錯綜複雜、相互交叉,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很不方便。而我市目前從事氣瓶充裝、檢驗工作的相關人員素質達不到要求,少數氣瓶充裝、檢驗單位對相關法規標準規定不熟悉或知之甚少,從而導致這些規定實際執行很不到位。我們在充分調研氣瓶充裝、檢驗等單位基礎上,結合溫州氣瓶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規範。本規範分六個章節,7個附件,共六十二條,具有更符合溫州實際、可操作性強、充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便於安全監察工作開展等特點,具體可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明確氣瓶充裝、檢驗基本要求,切實提高氣瓶安全管理水平。本規範的制訂,可使氣瓶充裝、檢驗單位對其充裝、檢驗行為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有一個明確概念。

  二、便於安全監察工作開展。

  本規範明確規定了安全監察人員監督檢查的要求、方法和頻次。大大方便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為規範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行為,市質監局將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抽查氣瓶充裝單位,新制定了《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並具體規定了監督檢查合格判據,進一步量化了對違規單位的處罰規定,如:

  1、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質監局暫停其核准項目的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省質監局吊銷其《核准證》。

  2、一年內受到3次以上指令或一個有效許可周期內受到5次以上指令責令進行整改的,由市質監局責令其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省質監局撤消其許可資格。

  3、首次引用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處罰規定。

  三、充分落實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本規範中明確了氣瓶充裝單位應對所充裝氣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2、對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

  3、對氣瓶充裝單位的充裝行為進行了規定,強化了氣瓶安全質量管理要求。氣瓶檢驗單位切實履行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規定,同時要求檢驗合格氣瓶必須返還原氣瓶產權單位。

  四、具體落實了氣瓶檢驗責任區域規定。

  氣瓶檢驗單位檢驗責任區域一直未進行落實,氣瓶充裝單位隨意更換氣瓶檢驗單位現象普遍存在,從而導致氣瓶檢驗市場管理混亂,定檢率無法保證。在本規範中,明確要求對氣瓶檢驗機構統一規定檢驗責任區域,無故不得跨區域檢驗,無故不得將本單位責任區域內的氣瓶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同時規定對該檢驗區域內的氣瓶數量、安全狀況,氣瓶檢驗單位有義務協助質監局檢查。

  五、根據我市氣瓶實際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實際問題,新增了部份規定,主要有:

  1、明確了氣瓶充裝單位獲取充裝許可證資質的前置條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同時具有《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充裝氧氣、乙炔氣體及其它危險化學品氣體的,應同時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明確了對底座焊鋼筋氣瓶應進行報廢處理。

  3、明確了氣瓶必須專用的具體規定:氣瓶瓶色不得隨意更改;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後充入液化石油氣鋼瓶或在焊接氣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學添加劑;C4抽餘液鋼瓶不得充裝液化石油氣;等等。

  4、規定了已建、新建的氣瓶充裝單位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

  5、規範了氣瓶充裝記錄要求並提供氣瓶充裝記錄表(推薦)格式。

  6、匯總了溫州市各氣瓶充裝單位氣瓶使用單位代碼,便於在工作中判明氣瓶產權單位。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充裝………………………………………………………………………………1

  第三章、使用登記、過戶、註銷…………………………………………………………5

  第四章、定期檢驗…………………………………………………………………………6

  第五章、監督抽查…………………………………………………………………………9

  第六章、附則………………………………………………………………………………10

  附件 1氣瓶充裝、檢驗、銷售等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摘要…………………………………11

  附件 2新建氣瓶充裝單位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表……………12

  附件3已建氣瓶充裝單位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表……………12

  附件4溫州市氣瓶使用單位代碼匯總表………………………………………………13

  附件5氣瓶充裝記錄表(推薦)………………………………………………………………15

  附件6氣瓶充裝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 19

  附件7氣瓶使用登記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規定…………………………………  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乙炔氣體氣瓶充裝、檢驗和監督管理的行為,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充裝

  第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對所充裝氣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其中,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同時具有《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充裝氧氣、乙炔氣體及其它危險化學品氣體的,應同時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充裝單位應當向省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氣體充裝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需要延續已取得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時,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可以辦理延續手續,但是延續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1年。

  第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

  (二) 取得政府規劃等部門的批准,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氣體的儲配站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三) 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四) 有與充裝的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驗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新建氣瓶充裝單位其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滿足附表2要求,已取證氣瓶充裝單位其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滿足附表3要求;

  (五)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並能有效的運轉和執行;

  (六) 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七)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准的充裝範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過範圍充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塗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充裝場地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報。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許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重新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等決定,並且通知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需要變更充裝範圍,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報,由發證機關進行必要的檢查,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實時更新,積極採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氣瓶充裝單位負責在氣瓶上塗敷充裝單位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單位標誌鋼印。氣瓶檔案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並將氣瓶檔案電子文檔交市質監局備案。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按要求在每隻氣瓶上標註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以下簡稱永久性標記):液化石油氣鋼瓶永久性標記的標註位置為護罩右側;無縫氣瓶和溶解乙炔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的標註位置為瓶肩;焊接氣瓶(除溶解乙炔氣瓶外)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標註位置為護罩。永久性標記不能復蓋氣瓶製造、檢驗標記。充裝單位的使用單位代碼詳見附表4。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不得充裝技術擋案不在本單位的氣瓶。

  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後充入液化石油氣鋼瓶或在焊接氣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學添加劑。C4抽餘液鋼瓶不得充裝液化石油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後充裝或使用。

  第十二條  液化氣體(包括液化石油氣)充裝必須做到重量充裝,並且有專用的復稱衡器。對流水線作業的大型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應當安裝超裝自動切斷氣源的灌裝秤。對小型液化氣體充裝站必須安裝超裝自動報警裝置。永久氣體充裝必須配備防錯裝接頭。氫、氧、氮氣體充裝必須配備抽空裝置。溶解乙炔充裝必須有測量瓶內餘壓、剩餘丙酮量和補加丙酮的裝置,有冷卻噴淋和緊急噴淋裝置,並且有可靠水源。

  充裝單位工藝設備應當與設計一致,並且與充裝介質種類、充裝數量相適應,充裝速度控制在規定範圍內。

  充裝單位應有判明瓶內殘液、殘氣的儀器裝置。有處理易燃、有毒介質殘液、殘氣的設施,且記錄齊全。

  充裝單位應有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介質分析儀器、壓力計量、溫度計量、稱量衡器和濃度報警儀器,計量器具應當靈敏可靠,布局合理,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以電解法製取氫氧的充裝站,有氧、氫純度化學分析儀器。

  第十三條  充裝單位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且經消防檢查合格。

  充裝單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且有明顯隔離措施。

  易燃易爆氣體充裝場地、設施、電器必須防爆、防靜電。在易燃易爆氣體充裝間、壓縮間、重瓶庫等地點應設置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充裝單位應配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涉及的應急工器具,並且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十四條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嚴禁充裝:

  (一)氣瓶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無製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

  (三)改裝或報廢翻新的;

  (四)鋼印和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的;

  (五)凡更改使用登記代碼,產權關係不清的;

  (六)超過檢驗期限的;

  (七)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的;

  (八)瓶閥螺紋與所裝氣體規定不相符的(可燃氣體用的氣瓶,出口螺紋應為左旋的:非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除不允許充裝外,還應查明原因,並報當地質監局,進行處理;

  (九)液化石油氣瓶瓶體與護罩由螺栓聯接改為焊接結構的;

  (十)液化石油氣瓶底座焊鋼筋的。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必須進行處理,合格後方可充裝

  (一)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補齊附件;

  (二)瓶內無餘壓力或餘量的(永久氣體餘壓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餘量不少於0.5-1.0%的規定充裝量)。充裝前必須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後,進行置換處理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充裝;

  (三)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應進行脫脂處理:

  (四)易燃氣體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的,應進行置換或抽真空處理;

  (五)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損傷的,應送檢驗單位處理;

  (六)瓶閥側接嘴處積有炭黑或焦油等導物的,應送檢驗單位處理;

  (七)對瓶內的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的,應送檢驗單位處理;

  (八)未按規定補加丙酮的,應補加丙酮。

  第十五條  液化氣體實行充裝重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採用連續自動稱量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復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並經充裝註冊機構核准。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

  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乙炔瓶充裝後瓶內乙炔充裝量和靜置8小時後的瓶內壓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充裝後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有洩漏或有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對盛裝易燃有毒介質的氣瓶,在充裝後,應當進行檢漏。

  液化氣體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後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

  乙炔瓶充裝單位應逐只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前檢查結果、充裝日期、充裝間溫度、乙炔瓶編號、皮重、實重、剩餘壓力、剩餘乙炔量、溶劑補加量、乙炔充裝量、靜置後壓力、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操作者籤字等。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現異常情況等。

  充裝單位應做好充裝記錄並加以保存,且保存時間不應小於四年(各類氣瓶充裝記錄表推存格式詳見附表5) 。

  第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誌的塗敷工作;

  (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程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工作,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並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在氣瓶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向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報廢銷毀;

  (七)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

  (八)氣瓶報廢時,應當持使用登記證和《氣瓶使用登記表》到登記機關辦理報廢、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九)應當制定充裝單位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充裝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質監局報告。配合做好氣瓶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應當向氣瓶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充裝工作記錄。

  (一)管理制度

  1.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2.氣瓶建擋、標識、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內容);

  4.用戶信息反饋制度;

  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制度;

  6.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管理制度;

  7.氣瓶檢查登記管理制度;

  8.氣瓶儲存、發送管理制度;

  9.資料保管制度(如充裝資料、設備檔案等);

  10.不合格氣瓶處理制度;

  11.各類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2.用戶宣傳教育管理制度;

  13.事故上報管理制度:

  1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制度;

  15.接受安全監察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規程。

  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操作規程;

  2.氣瓶充裝前、後檢查操作規程;

  3.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4.氣體分析操作規程;

  5.設備操作規程(主要設備);

  6.事故應急處理操作規程。

  (三)工作記錄:

  1.收發氣瓶記錄;

  2.新瓶和檢驗後首次投入使用氣瓶的抽真空置換記錄;

  3.殘液(殘氣)處理記錄;

  4.充裝前、後檢查及充裝記錄;

  5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6.氣體分析記錄;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記錄;

  9.液化氣體罐車裝卸記錄;

  10.安全培訓記錄;

  11.溶解乙炔氣瓶丙酮補加記錄。 

  第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作業、充裝檢查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氣瓶充裝站負責人(站長)、充裝檢查人員、充裝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12月31日前應向市質監局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量、充裝單位警示標籤樣式、當年已經送檢的氣瓶數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送檢的氣瓶數量。

  第三章  使用登記、過戶、註銷

  第十九條  氣瓶使用單位應在氣瓶使用前到市質監局辦理氣瓶的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證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氣瓶使用登記表》一式2份,並附電子文本;

  (二)氣瓶產品質量證明書或者合格證(複印件);

  (三)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複印件);

  (四)氣瓶產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

  (五)氣瓶使用單位代碼。

  在用氣瓶辦理使用登記時,如果已經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應當在定期檢驗合格後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必須是取得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的自有產權氣瓶或經過省級質監部門同意辦理的其他在用氣瓶。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其他充裝單位氣瓶的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標識。

  新氣瓶按批量或逐只辦理使用登記。對400升以上大容積危險化學品氣瓶(例如液氯、液氨氣瓶等)應實行逐只登記,其它按不超過1000隻進行批量登記。

  註:本條第(二)、(三)項只適用於新氣瓶。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文件妥善保存,並將有關資料錄入計算機。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每隻氣瓶的明顯部位標註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詳見附件 7)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有下列情況的氣瓶不予登記:

  (一)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氣瓶;

  (二)擅自變更使用條件或者進行過違規修理、改造的氣瓶;

  (三)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氣瓶;

  (四)無法確定產權關係的氣瓶;

  (五)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六)其他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規定的氣瓶。

  第二十三條  氣瓶需要過戶,氣瓶原使用單位應當持使用登記證、《氣瓶使用登記表》、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和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氣瓶原使用單位應當將《氣瓶過戶證明》、標有註銷標記的《氣瓶使用登記表》、歷次定期檢驗報告以及登記文件全部移交給氣瓶新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氣瓶過戶時,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標記不得更改,但應當在氣瓶原標記前標註「GH+氣瓶新使用單位代碼」字樣。

  第二十六條  氣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

  (一)氣瓶原使用單位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定期檢驗結論為判廢或者到期報廢的;

  (三)擅自變更使用條件或者進行過違規修理、改造的;

  (四)無技術資料的;

  (五)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六)製造單位不明或者製造日期不清的;

  (七)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七條  對於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氣瓶使用單位和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收到報告後,應當註銷其氣瓶使用登記。

  第二十八條  氣瓶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持使用登記證和《氣瓶使用登記表》和《氣瓶判廢通知書》到登記機關辦理報廢、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第四章  定期檢驗

  第二十九條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的規定,經省質監局核准,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證》(以下簡稱《核准證》)後,方可在核准的項目範圍內從事氣瓶檢驗活動。

  第三十條 《核准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准證》的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省質監局提出覆核準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後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規範和公正地開展檢驗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

  1.籤有正式全職聘用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少於10人;

  2.申請核准的檢驗機構,其已經明確或者落實檢驗責任的在用氣瓶數量不低於表1的要求:

表1在用氣瓶數量要求

  

  氣瓶種類

  無縫氣瓶

  焊接氣瓶

  液化石油氣鋼瓶

  溶解乙炔氣鋼瓶

  特種氣瓶

  數量(只)

  10000

  5000

  80000

  8000

  4000

  3.固定資產總值不低於60萬元;

  4.建立了滿足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氣瓶檢驗數據交換系統。

  (三)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力量:

  1.機構負責人,應是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較強的管理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熟悉氣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檢驗業務;

  2.技術負責人,有相關專業工程師或以上任職資格,同時具有氣瓶檢驗員或以上資格,從事氣瓶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熟悉氣瓶行業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檢驗業務,具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3.質量負責人,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相關項目檢驗員以上資格,從事氣瓶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熟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4.有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的氣瓶檢驗員,人數應滿足檢驗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和設施,且產權應屬於申請單位自有,不得租賃。檢驗場所應滿足有關環境保護和消防的要求。

  (五)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了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三十二條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考核,並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和本單位檢驗工作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檢驗人員,其中介質置換、瓶內吹掃、瓶閥檢驗、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外部檢驗、超聲波測厚、無損檢測、除鏽防腐等檢驗環節必須由持證人員上崗操作。

  第三十三條 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三)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和鏽斑後重新塗敷。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誌》的規定,並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註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不得隨意更改;

  (四)對氣瓶進行鋼印標記,包括氣瓶定期檢驗鋼印和對經檢驗後充裝單位(氣瓶產權單位)標記模糊不清的予以恢復;

  (五)對充裝永久氣體的氣瓶,補打充裝氣體的分子式鋼印;

  (六)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二)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三)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四)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型液化石油氣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和第二次檢驗的檢驗有效期均為4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鋼瓶使用壽命不得超過15年(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六)乙炔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三十五條 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一)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後,方可卸下瓶閥。

  (二)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餘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三)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需經蒸汽吹掃,達到規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四)檢驗前應對每隻鋼瓶進行登記和標識。為防止檢驗過程中氣瓶的身份標誌丟失,實施檢驗前應給每個氣瓶戴上可靠的標誌。

  第三十六條 對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必須報廢,並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經檢驗只剩最後一個檢驗期的氣瓶,應註明檢驗有效期。到期後送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鋼印標記模糊不清且無法追溯原始檔案的氣瓶原則上應予報廢。

  第三十八條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判廢。

  檢驗中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一)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並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二)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為壓扁或將瓶體解剖。經市質監局同意,可指定檢驗單位,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四十條 各檢驗機構必須劃定明確的氣瓶堆放場地,確保檢驗各環節和各充裝單位(氣瓶產權單位)的氣瓶單獨堆放;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確保返還原氣瓶產權單位。

  第四十一條 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溶解乙炔氣瓶檢驗記錄按GB13076-91《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附錄D填寫(其中瓶號填寫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

  第四十二條 各檢驗機構應按各自的檢驗責任區域從事檢驗工作。對已接收的不在本單位檢驗責任區域的氣瓶應返還原產權單位並做好返還記錄。
檢驗機構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單位責任區域內的氣瓶檢驗工作時,應當及時報告市質監局和縣(市、區)質監局,不得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

  第四十三條 各檢驗機構應協助市質監局或縣(市、區)質監局查清檢驗責任區域內氣瓶產權單位的氣瓶數量、和安全狀況;與充裝單位協商後制定氣瓶檢驗計劃並按計劃實施。凡不能準確掌握氣瓶數量、安全狀況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市質監局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所負責的檢驗工作由其他檢驗機構完成。檢驗機構應按時報送檢驗結果和案例。

  第四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依法實施檢驗,不得偷工減料隨意減少檢驗項目和檢驗內容。保證檢驗結論真實、可靠。

  當用於檢驗檢測的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或已經超出校驗有效期,無法正確反映檢驗數據時,應停止檢驗,否則檢驗結果無效,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一律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予以查處。

  第四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檢驗結果應經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籤署。

  第四十六條 檢驗機構在核准的檢驗項目內開展的檢驗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質量管理體系、檢驗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等檢查制約制度。

  第四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檢驗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檢驗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檢驗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保證檢驗人員自身安全與健康。

  檢驗機構應積極向氣體充裝單位、氣體經營單位以及個人用戶宣傳《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國家安全法規和市質監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採用計算機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數據檔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檢驗與安全監察之間的數據傳輸。

  氣瓶檢驗機構應按照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質監局報告當年檢驗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站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五十條 氣瓶檢驗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能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氣瓶送檢(充裝)單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質監局負責對各縣(市、區)質監局氣瓶的充裝、檢驗等安全監察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縣(市、區)質監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檢驗等實施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 市質監局將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抽查氣瓶充裝和檢驗單位,對不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依法報請省質監局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三條 氣瓶充裝許可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市質監局授權各縣(市、區)質監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對未經年度監督檢查或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責令其暫停充裝並限期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省質監局吊銷其《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年度監督檢查應按附表6《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進行評定,年度監督檢查結論分為兩種:

  合格:按附表6《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進行評定,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一般項目合格率為≥80%合格。

  不合格: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為不合格。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質監局負責將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建檔的自有產權氣瓶的種類、數量,當年充裝的氣瓶數量和年度監督記錄上報市質監局。

  第五十六條 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質監局暫停其核准項目的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省質監局吊銷其《核准證》。

  第五十七條 凡發現有違反本規範進行充裝、檢驗氣瓶的,市或各縣(市、區)質監局可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進行整改。

  對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於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省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各縣(市、區)質監局應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其及時申請。

  對拒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進行整改的,將視其情節,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2001年第14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對氣瓶充裝、檢驗、銷售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摘要詳見附件1。

  一年內受到3次以上指令或一個有效許可周期內受到5次以上指令責令進行整改的,由市質監局責令其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省質監局停止其許可項目。

  第五十八條 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範所稱氣瓶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液體的氣瓶(不含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等)。

  第六十條 本規範由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範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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