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
信息來源: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時間:2021-01-08瀏覽次數:次
機構名稱: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排汙許可證相關工作,確定大氣、水納汙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地方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及市委具體要求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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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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