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濟南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黃啟明等14人均被免除刑事處罰,而此時的黃啟明已被看守所羈押六年零七個月。
黃啟明本是臺灣省的一名仿真槍商人,因看中大陸仿真槍發展潛力,便來到了大陸發展。據黃回憶:「當時在廣州買把仿真槍並非難事,大家都放在檯面上賣,比較流行的仿AK47步槍、仿沙漠之鷹手槍都能買到。」當時是2003年。
2007年,我國公安部發布槍枝鑑定標準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降至1.8焦耳/平方釐米。2010年明確指出,凡是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為是槍枝。
在這兒給大家形容一下1.8焦耳的傷害有多大,這種威力隔著衣服打在人身上幾乎沒有感覺,近距離打在易拉罐上最多出現一個淺坑,無法洞穿。
也就是自規定出臺後,短短五六年的時間裡,到2015年抓獲槍枝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破獲槍枝案件多達9000餘起。
其中與黃啟明接觸最早的李麗媛、崔麗鵬姐弟倆,與黃啟明建立穩定合作關係後,直至案發,共買了三四百支仿真槍,獲利10萬餘元。姐弟二人供述時提到,知道賣仿真槍是違法的,但卻不清楚國家槍枝鑑定標準,賣這種槍相當於賣真槍。
2012年10月18日,濟南市中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黃啟明等15人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幾個人懵了,本以為是罰款拘留的小事,結果黃啟明被判15年,另外十幾人被判十幾年不等。在看守所這一待就是六年,其間幾人多次上訴。
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簡稱「兩高」批覆)提出,對於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外觀、材質、發射物、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6月19日,濟南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15人犯非法持有、買賣槍枝罪的定罪,除其中一人因持有槍口比動能較高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外,黃啟明等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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