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昊海生科: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銀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上海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昊海生科」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科創板上市項目的保薦機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對公司2020年1月1
日至本次現場檢查期間(以下簡稱「本持續督導期內」)的規範運作情況進行了
現場檢查,現就現場檢查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二)保薦代表人
孫利軍、羅勇
(三)現場檢查時間
2020年12月17日
(四)現場檢查人員
孫利軍、羅勇、馮星磊
(五)現場檢查內容
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獨立性、與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募集資金
使用情況、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公司經營狀況以及承諾履行情
況等。
(六)現場檢查手段
與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訪談;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場所及募投項
目實施情況;查閱並複印公司持續督導期間召開的歷次三會文件;查閱上市公司
募集資金臺帳、募集資金運用憑證、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帳單等資料;查閱公司
建立或更新的有關內控制度文件;查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二、對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
昊海生科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
事規則以及其他的內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
決議和記錄,核對公司相關公告,與有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訪談。
經核查,本持續督導期內,
昊海生科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備、合規,
相關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
序符合有關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會議記錄及其他會議資料保存完整;公司的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履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得
到有效執行。
(二)信息披露情況
根據對公司三會文件、會議記錄的檢查,並通過與指定網絡披露的相關信息
進行對比和分析,本持續督導期內,
昊海生科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義務,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三)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經核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及資金往來情況,
本持續督導期內,
昊海生科資產完整,人員、機構、業務、財務保持獨立,不存
在關聯方違規佔有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帳單、募
集資金臺帳,抽取了資金使用憑證,審閱了公司關於募集資金的相關內部控制制
度,核查了與募集資金使用相關的會議記錄及公告;實地考察了上海
昊海生科國
際醫藥研發及產業化項目的建設情況,了解項目進展情況。
經核查,本持續督導期內,
昊海生科較好地執行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公司
募集資金均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並已分別與保薦機構以及專戶銀行籤署了募集
資金監管協議。公司募集資金不存在被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佔用、不存在違規
委託理財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經履行審議程序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其他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章程等內部相關制度、持續督導期內三會關於關聯
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的審議和決策文件、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合同等相
關資料,訪談相關人員,了解了
昊海生科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
等情況。
經檢查,公司已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決策權限和決策機制進
行了規範,公司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及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六)經營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相關行業信息、公司的經營業績情況,與公司相關管理
人員進行溝通,了解近期公司主營業務所屬行業及市場變化情況。
經核查,公司上市以來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
不利變化,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七)保薦人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
所做承諾及履行情況,包括股份鎖定、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等。經核查,公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已嚴格履行了限售承諾。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建議公司繼續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
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持續、合理安排募集資金使用,有序推進募投項目的建設及實施。
四、是否存在《保薦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應向中
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本次現場檢查中,未發現公司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
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本次現場檢查工作過程中,公司給予了積極的配合,為本次現場檢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本次現場檢查工作為保薦機構獨立進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機構配合工作。
六、本次現場檢查的結論
經過本次現場檢查工作,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信息
披露、獨立性、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等重要方面
的運作均符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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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代表人籤名:
孫利軍
羅勇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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