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10:40:50 來源:安慶新聞網
被告人萬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罪
1月8日,被告人萬某某因犯非法捕撈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作案工具、漁獲物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萬某某為捕點魚給孫女吃,在太湖縣人民政府及安慶市有關部門禁止捕撈的泊湖水域內的「大咀頭」下放6條地籠網。7月10日早上,萬某某划船收網上岸時被大石鄉派出所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清點,萬某某捕獲的有鯉魚、黃丫魚、鯽魚、秀麗白蝦等,共計3.8公斤(價值46元)。經太湖縣林業局林業工程師鑑定,萬某某捕撈的水域屬安慶市沿江溼地自然保護區範圍。根據2008年8月農業部頒發的《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第六條,地籠網屬禁用漁具。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罪。被告人在安慶市沿江溼地自然保護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應依法嚴厲打擊。鑑於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全媒體記者 周國慶 通訊員 楊曉晴)
責任編輯: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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