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月7日訊(記者聶麗娟 通訊員蔡蕾 陳豔萍)村民潘某張某等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參與分配集體福利時,僅獲得按照家庭實際人口份額分到的相應分配款。起訴到法院,一審二審敗訴後再次申訴。今日,楚天都市報記者獲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按照規定,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國家對獨生子女的優待,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屬於集體福利的徵收補償款時,對獨生子女應當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潘某、張某等六戶系湖北某縣村民,均為獨生子女家庭,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發展需要,所在村部分集體土地被國家徵收。村民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了分配方案,對已經撥付到組的預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但在分配過程中,潘某、張某等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僅獲得按照家庭實際人口份額分到的相應預徵地補償款、人口分配款。
潘某、張某六戶獨生子女家庭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村裡在分配集體福利即徵地補償費時,每戶應當按照兩個孩子計算份額進行分配,後該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對村委會提起訴訟、要求村民小組分配徵地補償費時對他們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各增加一份份額。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潘某、張某等六戶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爭議焦點是,農村獨生子女家庭能否主張按兩個孩子份額分配集體福利?
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者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以下優待:(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扶貧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對二審判決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今日,楚天都市報記者獲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後認為,潘某、張某等六戶獨生子女家庭,主張涉徵地補償費對獨生子女應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的再審請求成立,依法應予以支持;原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村委會、村民小組連帶向潘某兵、張某良等六戶獨生子女家庭增加支付徵地補償費72969元。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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