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法說案 | 戶籍遷出農村,並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

2020-12-03 澎湃新聞

潼法說案 | 戶籍遷出農村,並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

2020-07-09 20: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戶籍

由農村轉為城鎮

就沒資格

獲得

土地補償費嗎?

不一定!

下面就來講講

相關的法治故事

基本案情

1987年出生的小李從小跟隨父母生活在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甲村,全家戶籍均在甲村二組。

2007年9月,小李考入重慶某職業學院,將戶籍遷往學校所在地轉為城鎮戶籍。畢業後,小李由於自身等多方面原因未在城市就業,回到甲村與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從事農業生產,但因戶籍管理限制未能將戶籍遷回甲村。

2017年7月,甲村的集體土地因修公路被徵收,獲得土地補償費若干。甲村二組召開社員大會,一致認為小李戶籍已遷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分得土地補償費。小李認為不公平,起訴至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甲村二組向小李支付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

法官說法

土地補償費是對喪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都可以獲得。

本案中小李從小在甲村居住生活,基於出生取得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後小李外出就學,雖然將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但畢業後未在城市形成固定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且其回到甲村生活,從事農業生產,仍依賴於甲村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故法院認定小李並未喪失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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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潼法說案 | 戶籍遷出農村,並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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