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記者餘俊
中國江西網訊 瑞金市的拔英河上有一座久溢陂水庫,始建於1958年,後被列入贛州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計劃,但水庫之後轉型為小型電站,並由瑞金市叄明水利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叄明公司)經營。
水庫堤壩加高后,導致水庫水位上升。受此影響,水庫上遊四個村小組的房屋和良田受損。多年來,村民一直要求恢復水庫的生態,但一直未如願。
2015年,41位村民向瑞金市水利局行政申請限期拆除久益陂水庫5.2米加高壩體。但遭到水利局拒絕,村民隨後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此案已經上訴到贛州中院,判決結果尚未公布。
被加高的水庫大壩
水庫轉變為小型水力發電站
久益陂電站位於謝坊鎮,但受影響最大的卻是拔英鄉。
4月20日,新法制報記者乘船來到久益陂電站了解情況,記者看到在水庫上遊的拔英鄉安背村小組還有部分民居和房屋被衝毀後留下的遺蹟,山上的果樹和耕地被淹沒在水中,一棵長在橋邊的古樹在漲水期幾乎有大半被水淹沒,樹幹上至今留有水位線的痕跡。
村民曾德炆說,大坪山村小組的許多農戶搬離後,居無定所,村裡已有八名兒童輟學。
上世紀五十年代,瑞金市大興水利,修築了五六十座水庫,處於謝坊鎮的久益陂水庫於1958年7月建立,主要用途是灌溉謝坊鎮七個村的糧田。
2003年,省政府發文要求對全省病險水庫進行除險加固。一年後,久益陂水庫被列入贛州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計劃。不過瑞金市政府在2004年通過招商引資,將水庫轉變為小型水力發電站。
問題也由此衍生出來。
良田和房屋被淹有補償但無移民安置
根據瑞金市與投資人籤署的協議,投資人王珂、郭瑞萍集資成立叄明公司,並依程序向原瑞金市計劃委員會請示:審批瑞金市久益陂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
2004年11月29日,原瑞金市計劃委員會行文批覆同意該項目建設,項目總投資1236.9萬元。
到了2005年9月8日,瑞金市發改委批覆對久益陂電站擴建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同意久益陂電站建設規模為:總庫容243立方,正常蓄水位為199.2M,洪水位202.05M。水位落差是3.15米。
值得注意的是,久益陂水庫的原壩體高11米,電站在原壩體上提升5.2米後,蓄水時水位勢必上漲,灌渠沿岸都將成為水庫淹沒區。
一星期後,瑞金市發改委下發了準予開工建設的批覆。
電站投產以來,水庫水位上升,淹沒區增加。因此,村民不得不離開村莊。
據村民統計,拔英鄉新逕村大坪山、員段、上水坑、龍安等村小組80戶、300多人的良田,共計140多畝田地被淹,另有房屋50多間、一座宗祠以及山林、道路、橋梁等設施和財產被淹。
除了與叄明公司有補償協議外,村民沒有獲得移民安置。
○拔英鄉政府
徵地程序不規範做法不合法
據介紹,2005年,叄明公司曾與拔英鄉新逕村委會籤訂了一份房屋拆遷與良田補償包幹協議,叄明公司委託新逕村委會徵地,並補償水庫淹沒區村民的損失。
在徵地過程中,新逕村委會以叄明公司名義與村民籤訂了徵地協議書,約定了補助價格——徵地價格按耕地3000元/畝、其他土地1500元/畝、房屋按新土坯房90元/平方米、舊土坯房70元/平方米,毛竹、果樹等其他農作物視情況酌情補助。
根據新逕村委會與叄明公司籤訂的一份協議顯示:曾氏祠堂的徵收價格是1.6萬元。乙方的房屋拆遷後,不得在已被拆遷地上從事興建建築物及種植任何作物活動,以及其他對甲方生產有影響的活動。
但曾德炆告訴記者,補償方案標準過低,村民們都極力反對,只有幾人籤了字,可是村委會堅持籤下了協議。「叄明公司以維修加固的名義將久益陂大壩加高,導致村民沒有正常的家庭收入和經濟來源,應對村民作出合理合法的補償。」
多年來,村民一直要求恢復水庫生態,尤其是一些沒有能力搬離,也缺少必要的經濟來源的村民開始後悔籤訂了協議。
2015年4月21日,曾德炆作為村民代表之一,要求久益陂電站給予他們糧田、房屋、山林被淹沒的損失。
同年5月4日,拔英鄉政府回復稱,在「不規範的徵地程序和做法不合法」的情況下,企業方自行與農戶籤訂徵地協議,且沒有嚴格按照市政府文件執行,存在不合理現象。
而拔英鄉政府曾多次與叄明公司協商對村民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但至今無果。
○市水利局
加高大壩經過政府審批
根據《贛州市小型水庫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2011-2015年)》:小型水庫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市、區)扶貧和移民辦為具體實施單位。
但是,瑞金市扶貧和移民辦水庫移民科劉科長說:「謝坊鎮政府並沒有將久益陂水庫的移民安置情況上報到移民扶貧辦。目前,省裡只有針對大中型水庫的移民方案,沒有針對小型水庫移民的,類似小型水庫的年收益比較少,負擔不起移民安置所需的費用。」
根據公開電話,記者隨後聯繫上了叄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萍,但對方聽後直接掛了電話。
謝坊鎮政府黨委書記張仲群說,拔英鄉移民安置應由本鄉鎮制定。目前謝坊鎮沒有接到久益陂水庫移民安置相關問題的反映,加上事隔多年,對拔英鄉移民安置情況,他不是很清楚。
對此,拔英鄉政府黨委書記劉小林告訴記者:「由於電站位於謝坊鎮政府轄區,拔英鄉不能直接進行幹預。」為此,他也曾多次向謝坊鎮政府和電站老闆協商,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處理方案。
2015年7月7日,拔英鄉新逕村大坪山、員段、龍安、上水坑、新陂等五個小組村民41戶村民聯名向瑞金市水利局發出行政申請書,要求限期拆除久益陂水庫5.2米加高壩體。
同年8月17日,瑞金市水利局答覆稱:「我局認為該工程基建程序合法,加高大壩已經過政府審批,你們要求拆除加高的大壩我局不能支持,並建議『村民與電站業主的徵地拆遷糾紛,通過走司法途徑解決』。」
今年4月21日,記者在採訪瑞金市水利局時,該局辦公室一位胡姓負責人以此案已經進入司法途徑為由,拒絕回答。但他表示,叄明公司相關建設手續都是合法正規,村民訴求並不合理。
○村民起訴
市水利局成被告 二審結果尚未公布
2015年9月15日,上述41位村民向瑞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瑞金市水利局撤銷之前作出的答覆,並在60天內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行政處理決定。 而叄明公司被列為該案第二被告。
此案受理後,法院於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3月18日先後進行了開庭審理。
被告瑞金市水利局辯稱:久益陂電站建設工程是合法的建設工程,水電站的建設審批程序合法。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是水事糾紛,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的關鍵在於審查報告作出的答覆是否成立。
最終,法院認定:久益陂加高大壩的建設行為發生在2005年到2006年期間,而原告一直到2015年7月才要求拆除大壩,已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即使涉案大壩在建設審批過程中存在瑕疵,也應通過被告與相關政府部門去採取相應的行政手段和補救措施加以完善。鑑於該大壩已建成且運行多年,如將其拆除將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並可能帶來新的社會問題。
2016年4月18日,41戶村民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贛州市中級法院受理後,於2016年8月9日進行了公開庭審,案件審理結果尚未公布。
對於小型水庫涉及移民安置問題,豫章律師事務所劉太金律師認為,從政策角度來看,雖然我省只有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小型水庫沒有具體的移民扶持政策。但移民的生存環境是相同的,移民在公共服務資源分配上本應體現均等化,不應有明顯差異。
針對水庫經營者,他認為,久益陂水庫由除險加固成為電站,縣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根據小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是可以的,只是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但是水庫承租人應該承擔水庫的安全管理責任。
同時,劉太金表示,儘管水庫啟動時國家允許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但水庫移民涉及重大民生問題,企業和當事人籤訂拆遷協議和徵地協議,涉及佔用土地的,國土部門有監管職責。企業與當事人籤訂的相關協議也應該經過合法正軌的程序進行,否則合法性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