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環境決定論主張的是地理環境在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中起決定作用。16世紀的法國思想家J.博丹主張地理環境決定著民族性格、國家形式和社會進步。他認為,北方寒冷,使人們的體格強壯而缺少才智,南方炎熱,使人們有才智而缺少精力。因此,統治國家的決定因素也應當有所不同:北方民族依靠權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依靠正義與公平。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了關於社會制度、國家法律、民族精神「繫於氣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的觀點。
地理環境對於人類群體特徵確實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比如熱帶的國家和地區,人民就是比較自由散漫,因為他們生活的環境日照充足,物產豐富,根本餓不到。農業文明和海洋文明也是很不一樣的,農業文明就是強調社會秩序,老幼尊卑,整體穩定,而海洋文明則提倡冒險,喜歡打破,容易創新,由於他們常常和死神打交道,所以更容易形成宗教等等。
到了19世紀,地理環境決定論成為社會學中的一個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F.拉採爾。他認為,地理因素,特別是氣候和空間位置,是人們的體質和心理差異、意識和文化不同的直接原因,並決定著各個國家的社會組織、經濟發展和歷史命運。
在拉採爾思想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產生了以K.豪斯賀費爾為首的地理政治論學派。它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力建立世界「新秩序」,地理政治學可以為每個國家規定「生存空間」,從而為法西斯主義向外擴張和侵略製造理論根據。
地理環境決定論在18、19世紀是流行的自然主義思潮的一部分。這種思潮曾在反對宗教神學、探索社會發展的客觀性方面起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它誇大自然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以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則是錯誤的。
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外部條件,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作用,但它不是社會發展、國家制度的決定因素,不能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響還受著社會的生產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
【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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