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產經訊 11月26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瑪氏食品在與完美日記母公司逸仙電商的一起管轄權爭議中,因違背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在今年11月18日作出的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廣州逸仙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上訴人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逸仙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寵物公司)、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4民初3028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作為上訴人的瑪氏公司方面提出,應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理。同時,本案訴訟費用由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負擔。
瑪氏一方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與《附件四》的管轄約定產生衝突,屬於事實認定錯誤。實際上《附件四》的爭議解決條款是該附件自身的特殊約定,不涉及或影響主合同。原審法院認定訴訟與仲裁排斥為約定不明,屬於法律適用錯誤。實際上即使存在管轄約定衝突,僅是仲裁協議無效,訴訟管轄繼續有效。
法院在裁定書中提到,經查明,2017年8月28日,瑪氏公司與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籤訂《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
2018年1月1日,瑪氏公司分別與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籤訂《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二份。該二份合同第17條約定:「爭議解決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位於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該二份合同附件四第7條(第6條)約定:「爭議解決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將爭議提交位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申請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由三(3)名仲裁員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2019年10月15日,瑪氏公司作為原告,以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為被告,以買賣合同為案由,根據上述合同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9)粵0105民初35497號。該案審理過程中,電子商務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電子商務公司為臺港澳法人獨資企業,本案含涉外因素,應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此,請求將該案移送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粵0105民初35497號之一民事裁定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廣州市基層法院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和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就廣州市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其他基層法院不再受理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已經受理的,應自發現有涉外因素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電子商務公司是臺港澳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該案屬涉外民商事案件,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裁定該案移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後,立該案號為(2020)粵0104民初11287號,並於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粵0104民初11287號民事判決。
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次的裁定中認為,瑪氏公司系依據上述二份2018年1月1日《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第17條的約定提起(2019)粵0105民初35497號案及(2020)粵0104民初11287號案的訴訟。(2019)粵0105民初35497號之一民事裁定已確定上述合同中約定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為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移送審理該案後,訟爭各方未再就該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瑪氏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上述合同中約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為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與前述訴訟中最終確定的管轄法院相悖,也與上述生效的(2019)粵0105民初35497號之一民事裁定的認定相悖,是違背誠信的「反言」行為。依據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瑪氏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瑪氏食品的上訴,維持原裁定。並表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編輯:林辰)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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