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3 10:41:14 | 來源:中國法院網陝西頻道 | 作者:路蓉
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方式,是組成家庭的前提,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諧對社會和諧的發展發揮著關鍵作用。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離婚率出現持續增高的趨勢,阻礙了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這讓人頗感不安,同時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一.離婚的概念及特徵
(一)離婚的概念與分類
離婚,原意是夫妻雙方脫離夫妻婚姻關係,後來通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除夫妻間人身、財產等一系列法律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成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的三種分類:第一類是單意離婚和合意離婚,單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中只有一方有離婚的意願,另一方不同意的離婚;合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的離婚。第二類是訴訟離婚與非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處理的離婚,訴訟離婚主要表現為裁決離婚;非訟離婚是指不通過訴訟程序的離婚。第三類是協議離婚和裁決離婚,協議離婚,顧名思義是夫妻雙方達成協議而解除婚姻關係;裁決離婚是指由法院判決而解除夫妻關係的離婚。
(二)離婚的特徵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手段,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在法律意義上的離婚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離婚的主體具有限定性。離婚是夫妻的行為,因此,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它有兩個要點,第一,離婚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沒有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沒有離婚的問題;二是離婚這一行為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人都沒有代替其行使的權利。
2.離婚的條件具有法定性。離婚是以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為目的的行為,它往往會牽扯諸如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社會問題,從法律後果來說,離婚這一行為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會直接影響當事人以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權利。所以,各國的法律在規制離婚行為時都會為離婚規定明確的法定條件,在我國,「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對於不符合離婚條件的則離婚管轄機關不會準許當事人離婚。
3.離婚行為具有要式性。離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下行使,離婚的要式性主要表現在:離婚屬於專門管轄的一種,其管轄機關在判定是否準予當事人離婚時,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條件。
二、我國的離婚率持續增高的概況分析
(一)離婚率持續增高現狀及特點
最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的經濟生活發生了變化,同時,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的離婚數量不斷增多,離婚率出現逐漸增多的趨勢。根據民政部近5年的離婚數據統計:2008年有226.9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手續,相比2007年增長8.1%,粗離婚率為1.71‰(粗離婚率,即某一時期離婚件數與該時期平均人口數之比);2009年有246.8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手續,相比上一年增長了8.8%,粗離婚率為1.85‰;2010年有267.8萬對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比2009年增長了8.5%,粗離婚率為2.0‰;2011年287.4萬對夫妻選擇了離婚,增長7.3%,粗離婚率為2.13‰,2012年有310.4萬對夫妻將結婚證變成了離婚證,相比去年增長8.0%,粗離婚率為2.3‰,2013年上半年有193餘萬對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增長10%。,而粗結婚率則為9.8%。,比上年上升0.1個千分點。[2]根據民政部提供的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離婚率呈現出持續增高的趨勢。
我國離婚率持續增高,那麼探其特點,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農村離婚案件佔總離婚案件比重較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地區與地區、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也隨之拉大,有些地方,尤其是農村,經濟比較落後,人們的生活困難,夫妻之間經常會為了生活瑣事,經濟問題等發生爭吵,從而矛盾不斷加深。另外,很多地方的農村人會外出打工,那麼隨著環境的變化,他們的思想,生活方式等等都會隨之變化,從而導致夫妻之間產生越來越多的隔閡與矛盾,最終導致離婚。[3]例如,2007年受理離婚案件275件,農村離婚案件有239件,佔86.9%;2008年共受理離婚案件286件,農村離婚案件有203件,佔71%。
2.女方起訴的離婚案件居多。我國古代社會既是世俗的社會,又是注重倫理道德的宗法社會,實行許可離婚與專權離婚和限制離婚相結合的制度。中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便是休妻,即男方強制與女方解除婚姻關係。而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得到了不斷地提高和上升,以及法律意識的增強,使得女性有了勇氣擺脫封建婚姻的束縛,追求自己幸福的婚姻生活。因此,當女性覺得自己的婚姻生活存在問題,不夠幸福等等,她們就會起訴離婚,從這點來看,離婚率的增高也反映了社會的進步。
3.提出離婚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二十五歲到四十歲的年齡段之間。有關調查資料顯示,處於這個年齡階段的人提出離婚的佔起訴離婚人數的65%。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剛好過了戀愛的甜蜜時期,進入到真正的婚姻生活時期,既要撫養自己的子女,又要贍養雙方的父母,除此之外,還要為了家庭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奔波奮鬥,因此生活壓力比較大,夫妻雙方之間遇到困難就互相抱怨,不斷爭吵,從而走上離婚的道路。另外,處於這一階段的人,通過自己的奮鬥打拼,擁有了自己的事業和一定的經濟基礎,他們對原來平淡的生活感到厭煩,想增加生活的情趣和刺激,於是他們就會做出找小三,包二奶等背叛自己婚姻的行為,最終導致自己的婚姻生活結束。
4.結婚年齡小,婚姻持續時間短。現在的九零後才二十出頭,但好多都步入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甚至有一部分人都未達到婚齡,他們出於好奇,衝動等因素就過早地「結婚」了,但婚後可能因為感情不和,生活壓力,價值觀不同等等,於是就提出了離婚。根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結婚不到一年離婚的佔5%;結婚1至3年離婚的佔15%;結婚3至5年離婚的佔30%;結婚5至10年離婚的佔25%;結婚10至20年離婚的佔16%;結婚20年以上離婚的佔9%。
(二)離婚率持續增高所體現出的矛盾和問題
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表現方式,是組成家庭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諧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成為我國當代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但我國的離婚率卻出現持續增高的趨勢,這必然會給家庭、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1.對夫妻雙方的影響。原本生活在一起的夫妻雙方都有著共同的目標,共同努力構建自己幸福美滿的家庭,但最終卻因為種種原因走上了離婚的道路,為此,他們互相爭奪財產,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等等,弄的魚死網破,互為仇人。有的夫妻也因此對婚姻產生恐懼和厭惡,不再相信他人,心裡上受到一定的打擊等等。
2.對子女的影響。雙方的感情破裂的離婚是一種解脫,但它是對孩子最大的傷害,使無辜的孩子在一個破碎的家庭失去關愛,這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影響。首先,父母離婚會使孩子失去安全感,都說家是我們的依靠,帶給我們快樂,排遣我們的煩惱;家是一把傘,幫我們遮風擋雨,而父母離婚了就意味著我們原本幸福美滿的家沒有了,因此孩子往往會失去安全感,會感到迷茫,會覺得父母把自己拋棄了,以後自己就無所依靠了;其次,父母離婚會使孩子產生自卑感,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而缺失了母愛或者父愛自感不如別人,經常被同學嘲笑,導致低自尊,情緒憂傷,變得性格孤僻、退縮,缺乏自信,常常懷疑別人看不起他,對別人的言行舉止變得特別敏感,時常產生誤會,這無疑會影響他們的人際關係;第三,父母離婚會使孩子產生逆反心理,離婚後的孩子由於一時無法接受失去父母的關愛,失去自己溫暖的家庭,從而造成心理失衡,形成對周圍的人和事產生莫名對抗的逆反心理。他們會抱怨父母,甚至對父母產生恨意,在學校裡頂撞老師,以尋求外界對自己能有更多的關注,更有甚者排斥同學,沉迷網絡,甚至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3.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影響。離婚率持續增高將導致家庭解體並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離婚率持續走高,是許多家庭不穩定和不和諧的體現,解除婚姻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如離婚會導致酗酒,打架甚至報復「第三方」和其他的非理性行為,離異家庭的「問題孩子」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成為社會的難題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必將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離婚率持續增高的原因調查與法理分析
(一)個人原因
1.離婚當事人思想觀念的轉變: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屬於封建、傳統的婚姻制度,結婚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喜事,而「離婚」人們則認為離婚會給家庭帶來災難,是不祥的,甚至一些人認為好人是不會離婚,離婚的則不是好人。離婚在觀念陳舊的人眼裡是「十惡不赦」的事情,過去受傳統道德、經濟條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約,人們對婚姻存在著一定的顧慮和膽怯,然而,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改變了對婚姻的傳統觀念,日益開放的思想和婚姻自主的主張使得人們逐漸接受離婚這一社會現象。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自由,離婚和結婚都受法律的保護。因此,隨著思想觀念的轉變,人們的婚姻觀也發生了變化,不再認為離婚是「十惡不赦」的事情,對離婚和結婚一樣,擁有自由選擇權。
2.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仍然存在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傳統,尤其在農村更是盛行,雙方或者是兩個家庭基於種種因素草率結婚,由於婚前的不了解,婚後才慢慢了解發現對方不是自己的理想對象,於是就選擇了離婚,這種現象往往在父母包辦的婚姻以及「閃婚族」身上有所體現。
3.無感情基礎,情感質量差:在戀愛階段,雙方之間甜甜蜜蜜,只能看到對方的優點,憧憬富於詩意的浪漫愛情,期待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於是不管是否有真正的感情就走入婚姻的殿堂,還有的是隨著現代思想觀念的解放,婚前性行為增多,雙方一時衝動沒有準備時懷孕,因此導致「奉子成婚」日漸增多。這種種的茫然結婚使得婚姻變得很牽強,婚後無感情基礎,時常發生口角和矛盾等等。
4.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難以維繫: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走向滅亡的罪魁禍首。尤其在農村,受封建傳統思想和文化的影響,丈夫的夫權主義的薰陶下,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丈夫經常打罵虐待妻子,女方長期忍受著的精神和肉體上的折磨,最終導致婚姻破裂。除此之外,「冷暴力」,也是導致婚姻滅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指夫妻雙方採取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等對待方式解決雙方的矛盾。這使得雙方的交流溝通變得越來越困難,最終導致走向離婚的邊緣[4]。
5、不良習氣: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人們的生活變得越來越豐富多彩,而隨之人們也養成了許多的不良習氣,這為離婚埋下了隱患。比如賭博、酗煙酗酒、泡夜店、吸毒等等不良習氣影響著夫妻之間的感情而使夫妻感情生活難以繼續。
6、婚姻忠誠問題導致離婚:當前社會人們對婚姻的態度越來越隨意,不論男女,在喜新厭舊的心裡作用下都把婚姻當兒戲,往往追求新歡。婚外情,婚外戀等感情出軌的案例數不勝數,夫妻雙方對婚姻的不忠最終導致婚姻破裂是必然的。
7、兩性問題影響離婚: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追求著精神上的刺激,「性」這一爭議性話題,逐漸進入人們的眼球。人們改變了對「性」的看法,忽視其生育繁衍和維繫婚姻的作用,而過多的追求「性」帶來的精神享受。隨著我國計劃生育的普及,性作為生育的作用正在減弱,後者比例逐步加重。」「夫婦離婚,百分之六十是和性有關,但這類人往往對此羞於啟齒。」全國性學會副理事長馬曉年馬曉年說:「在北京每天有39對夫妻離婚,其中百分之六十和性有關係,而另外百分之四十,儘管會將原因追加到性格不和、經濟之類,但根源上多少與性生活和諧有關「。[4]對於男女來講,婚姻、愛情和性三者是相輔相成的,只有純粹的愛情,或盲目沉迷於「性」樂趣的婚姻是不會圓滿的。
(二)社會原因
尋找離婚率增高的社會原因,是研究我國離婚率持續增高的一個重要視角。社會因素對離婚率的增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因素導致離婚率增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大多數情況下,今天的好的和壞的經濟狀況是一個堅實的感情基礎前提。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有所謂的「革命婚姻」,根本沒有考慮真正愛情的成分,但他們的生活一直幸福美滿。改革開放後,中國經濟迅速發展,但在金錢的壓力下反而很多人走向了離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的步伐加快,也帶來了更大的社會人口流動。經濟的增長導致了大量人口特別是大量已婚婦女流入市場,她們獲得了經濟上的獨立,不必依賴於丈夫生活,有能力和更多的機會去選擇其他合適的配偶,為尋找自己想要的感情生活而不必隱忍。在經濟上的獨立,讓女人覺得自己不再是男人的附屬品,在婚姻問題上逐漸掌握主動權,婚姻關係對她們來說也變得可有可無,這無疑加大了雙方離婚的風險與可能。
2、社會關係淡薄導致離婚率增高:從社會關係的角度分析,現代社會家族、親友、鄰裡等初級社會關係日益淡化,降低了其對婚姻家庭的約束與調適作用,引起離婚率上升。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逐漸開放和多元化,職業和地域流動也日趨頻繁,因人口遷移、兩地分居所導致的家庭親和力減弱,親屬關係也逐漸疏遠。特別是生活節奏的加快,鄰裡相處也趨於陌生,甚至會出現,同一層住宿樓的鄰裡從來都沒有見過面。這樣一個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過渡的時期,人們的流動性大大增強,社會規範的約束力明顯減弱。當夫妻之前的感情不順,鬧些小矛盾的時候,可能沒有家人、親屬的勸阻,也沒有鄰裡之間的相互調和,或許鄰裡之間根本就不知道,這樣就大大減少了對夫妻雙方之間感情的調和和約束力。或許並不激烈的矛盾,日積月累,最終讓婚姻走向破碎。
3、離婚立法不完善,導致離婚率上升:在中國,採取無過錯離婚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離婚,單方面作出決定,這樣不需要同意的後果是鼓勵或至少大大促進了離婚。而且,在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將第三者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這明顯減輕了有過錯的配偶一方的過錯責任,讓婚外情導致離婚的現象更加嚴重。關於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除過錯配偶外,《婚姻法》並沒有規定插足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第三者在破壞他人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不容忽視。但由於婚姻法沒做出對第三者處罰的具體規定,受害者無法通過訴訟加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情況看來,道德已經約束不了第三者的出現,若法律再不加以規制,社會整體的道德水平必將滑坡,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將第三者作為離婚賠償責任的主體,對於降低離婚率,維護家庭穩定有重大的意義。
4、離婚程序簡化推動離婚率的上升:《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籤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對離婚手續作了簡化,規定資源離婚的當事人雙方不再須持本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當天就可以辦理離婚,即使是訴訟離婚也很簡單,而且成本低,這在某種程度上簡便了人們離婚的程序,推動了人們離婚的步伐。
(三)法理原因
1.從法律制度方面分析,其一,離婚率上升與我國的離婚的方式,裁判離婚的標準有一定的關係,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對男女一方提起的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確實因為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準予離婚,以及對於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準予離婚,我國的這種簡單的離婚方式和離婚標準使得夫妻雙方離婚成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其二,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方面,人身關係方面,夫妻離婚後,夫妻獲得再婚的自由,扶養和同居等義務消失,相應的繼承權、代理權、監護權等也隨之消失,但父母與子女的親權關係仍然存在;財產關係方面,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則通過法院調解、判決,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則歸其個人所有等,因此,從離婚後果來看,離婚對於夫妻雙方沒有實質的影響,夫妻不認為離婚會對自己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離婚對他們來說也就沒那麼多顧慮,從而導致了離婚率的不斷上升。
2.從歷史角度來看,在封建社會,夫妻關係表現為夫權之上,以男人為中心,男尊女卑,離婚和婚姻衝突的結局都是以女人失敗而告終,而且還要留下「惡婦」之名,19世紀末掀起了婦女解放運動的第一次浪潮,爭論的焦點是要求兩性平等,反對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強調男女在智力上和能力上是沒有區別的,追求家庭勞動與社會勞動等價、政治權利同值,這往往被稱作「女權運動」。至今為止,婦女解放運動經歷了三個階段:兩性平等,兩性平權,兩性同格(即提議女性自尊自省自愛自覺自理自治,要求男性輔助女性擺脫蒙昧和壓制,走向等位同格),男女平等原則得以實現,男女人格獲得了獨立和自由,意思自治可以得以體現,這些因素使得女性不再受傳統思想的束縛,有權利,有自由對自己的婚姻進行抉擇,因此這是造就我國離婚率持續增高的原因之一。
3.從現實角度來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等等都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我國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但如今好多年輕人處於追求自由,追求身材等因素選擇丁克家庭;傳統的人們認為貞操對於一個女性十分的重要,對於性極其的保守,選擇了自己的婚姻就等於決定了自己的一輩子,而如今,跟隨著社會快節奏的發展,貞操不再是人們評判一個女性的標準,人們似乎覺得有無貞操也不再那麼的重要,他們追求的是刺激,追求的是性開放,甚至會產生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的野望;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演變,帶來了人們對家庭態度的演變,隨之而來的是,在中國這個家庭大廈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婚戀現象和社會問題,同性戀,婚外戀,婚前同居以及終身只同居不結婚等現象就在其例,這些種種的因素和問題也是導致我國離婚率持續增高的原因。
四、對減少離婚率持續增高現象的法律建議。
(一)依法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
婚外情、婚外戀中的第三者是導致離婚率持續增高的原因之一,第三者的廣泛存在對婚姻有著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將第三者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應當成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當然將第三者作為其責任主體必須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具體應該有三點:第一是主觀要件,第三者必須是出於故意,即第三者必須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發生不正當關係,這種行為從而破壞了他人的合法婚姻;第二是客觀要件,也就是說第三者必須有所為,必須實施了侵犯他人婚姻關係,破壞他人合法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為;第三是損害結果,即第三者的侵權行為導致了他人合法婚姻關係的破裂,換句話說也就是第三者的介入與他人離婚的後果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6]如果他人因第三者離婚,而第三者滿足著三個構成要件,那麼我們應當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由於一方的無償贈與等行為造成另一方的財產滅失、毀損或減少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在這裡主要是指不忠的一方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費用而應承擔的還返和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為中受到精神傷害有權向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害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來確定賠償數額。但如果僅僅將對婚姻不忠行為的責任方式只局限在物質上的賠償,或是賠禮道歉這些輕而易舉的民事責任方式,則遭到懲罰的人大多會由於沒有受到太多的損失而舊錯重犯[5],像這樣的話,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因此,只有加大懲罰,才會讓侵害方不會輕易發生婚外不忠行為,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我國法律除了規定金錢賠償和賠禮道歉這種責任方式,還應規定一些其他責任方式,受害方的人格尊嚴會因對方的不忠行為而遭到一定程度的踐踏,通過使侵害方承擔多方面的責任方式不僅恢復了受害方的名譽,也使侵害方能夠受到社會監督和法律約束從而對婚外不忠行為不敢輕易妄行。
(三)強調「兒童利益最大化」,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措施
父母離異對兒女造成的傷害,往往是常人無法想像的。在處理離婚的案件中,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始終堅持「調解和好為主,訴訟離婚為輔」的基本審判原則,將調解作為解決夫妻關係問題的首選和最主要的手段。通過調解,我們很容易發現存在於離婚夫妻之間的主要矛盾,並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到婚姻衝突的關鍵點,對症下藥進行調解。經過調查發現,離婚對孩子健康成長的不利影響成為了當代擁有孩子的家庭離異首要考慮的問題。在調解過程中,抓住夫妻之間關愛子女的這一心理,有利於其正確處理人性與親情的關係。與此同時,抓住「對子女養育的共同責任」這一理念進行調解,孩子的利益問題也讓離婚夫妻不容忽視。孩子的利益是夫妻在離婚期間考慮的最主要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單親家庭和離婚致使孩子養成種種惡習、心理不健康等嚴重負面影響,結合離異家庭孩子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會現象,耐心勸導離婚夫妻從孩子的利益出發,主動撤訴,平心靜氣解決雙方之間的主要矛盾,重新生活。
(四)建議國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條例
很多夫妻最終選擇了離婚這條道路,是因為他們沒有了解和掌握維持美滿婚姻家庭所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大多數夫妻僅僅憑著自己一時的感性和自己對婚姻的幻想選擇了結婚,沒有做到充分的準備,可他們殊不知自己將要承擔的責任和將要面臨的眾多問題,也沒有對婚後的生活做好規劃,於是,婚後令人不愉快的情況頻頻出現,婚姻也逐漸走向失敗,而婚姻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對其沒有正確認識和理解,[8]因此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條例,有利於夫妻雙方對婚姻有個正確的認識,有利於夫妻雙方婚後生活的穩定發展。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由專家組成小組進行調查研究以及論證,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婚姻法》教育施行條例,通過司法職能部門進行實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設管理機構。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教育規劃,由專職的法律工作人員進行任職[5]。配備好必要的學習設施場所等,對公民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教育,培訓。通過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家庭矛盾糾紛,減少離婚率,確保家庭婚姻的穩定,從某種程度上看就等同於法律的強制性。所以我國應該通過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條例使人們了解和學習有關婚姻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增強自身的法律知識以及提高道德意識。
(五)加大法律懲治力度,淨化文化市場
不論從刑事、民事還是行政的角度出發,淨化影響夫妻關係的外部環境,堅決淨化文化市場,加大對不良文化現象的法律懲治力度迫在眉睫。例如,對虛假、詐騙徵婚宣傳廣告嚴格治理,一旦發現必將重處;取締誘發離異的各種色情場所,加快走上規範化經營;淨化文化市場,嚴格查處精神汙染文化產品,治理傳銷組織;取締非法婚介組織,取締各種隱蔽的地下場所。在懲治的過程中,把影響家庭婚姻的拐賣婦女兒童等案件作為懲治重點,嚴懲此類嚴重影響婚姻家庭生活的犯罪。
(作者單位:陝西省潼關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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