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可能與他人產生矛盾,如果私下裡化解不了,就可能要請法院出面了。法院是一個神聖公正的仲裁場所,遇到民事刑事糾紛很多人都會通過法院的裁決來判定。
眾所周知,原告在向法院申訴時,法院會向被告人發布訴訟文書。被告人在接到法院傳票之後,是有一個公告期限的。有些小夥伴可能就會好奇,如果被告人接到法院傳票後不去開庭會怎樣?看完我會趕緊去。
首先,如果被告人過了公告期限不去開庭,對自己的反駁陳述是很不利的。畢竟法院是個講究證據的地方,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會給審判官留下不好的印象,法院也無法給雙方進行合理的調解。
另外,就算被告人不出庭,法院也是會照常開庭的。而被告人不出庭就沒辦法提供證詞,對於審判結果相當不利。這時法院只能根據原告的證據證詞進行判斷,被告人就會被當作同意或者默認來處理。
因此,在接到傳票之後,如果被告人不去開庭的話,結果必然是對自己相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