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企業成長生態和創新創業氛圍,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及國家有關文件政策精神,省科技廳修訂了《甘肅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已通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廳務會議審議,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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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科技廳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提升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創業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培育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全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專業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企業、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服務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省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會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推薦等工作。市(州)科技局(含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縣(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且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機構實際註冊運營滿2年,且能夠按照要求上報至少1年真實有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佔場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3.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能力和經營水平。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佔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並且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具備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諮詢輔導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服務的能力;
4.在孵企業總數不少於20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於15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30%;
5.累計畢業企業數3家以上。
6.已開展市(州)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地區,申報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已認定為市(州)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7.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中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3.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 企業從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認定為省級科技創新型企業;
3.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4.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入超過300萬元;
5.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 艱苦邊遠地區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智慧財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適當降低。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認定程序:
1.省科技廳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通知,各申報機構按照要求編制申報材料,並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申請;
2.市(州)科技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及實地核查,並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受理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組織專家對推薦的申報機構進行評審,並視情況進行抽查。通過評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4.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甘肅省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和其他相關優惠政策扶持。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依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並進行動態管理。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評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依據相關政策和文件要求給予資金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三條 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考評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視為考評不合格。
第十四條 對連續2次考評不合格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五條 各市(州)科技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完成年度工作總結上報、國家年度免稅資格認定和科技統計等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局報告。市(州)科技局審核並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四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提升服務效率。開展創業培訓、諮詢和輔導等預孵化服務,完善企業孵化加速機制,建立全孵化鏈條的服務體系,提供科技成果轉化信息及諮詢服務,滿足在孵企業不同階段發展需求。
第十八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
第十九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建立完善在孵企業聯繫制度、畢業企業跟蹤制度。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國家級、省級高新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和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發展需求,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主體建設專業科技企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甘肅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甘科高規〔201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