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行政複議局 普法專欄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

2020-12-10 澎湃新聞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說明:比如某文件是由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聯合製作,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這個文件就由牽頭機關國家發改委負責公開。國家發改委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徵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不是強制性必經程序。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需求徵求。

行政機關徵求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至於被徵求意見單位不同意公開該如何處理?對於這個問題,參照徵求第三方意見程序辦理。無論被徵求意見單位的最終意見是什麼,都只是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的最終決策參考因素,不是決定性因素。也就是說,負責公開的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說明:本條是關於特別措施的規定。本條不是為行政機關提供一個常規性的拒絕公開理由和依據,而是針對特殊情況做出的特別處理。

這個特殊情況,就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但是合理範圍具體指的是什麼,並沒有明確。以下案例作為參考。

相關判例:陸紅霞訴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案(一審)

本案原告陸紅霞所提出的眾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

一是申請次數眾多。僅據不完全統計,自2013年開始原告及其家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14年1月2日當天就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了10件申請。

二是家庭成員分別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請,內容多有重複。如原告與其父親陸富國、伯母張蘭多次分別申請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數十次申請城北大道工程相關審批手續等信息。

三是申請公開的內容包羅萬象。諸如政府公車數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處置中使用的電話號碼及監控錄像,拘留所夥食標準等信息,且有諸多諮詢性質的提問,原告對部分信息也明知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範疇。

四是部分申請目的明顯不符合《條例》的規定。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和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以引起對自身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重視和解決。

裁判要旨: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公民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申請獲得政府信息,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夠實現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會構成知情權的濫用。當事人反覆多次提起瑣碎的、輕率的、相同或者類似的訴訟請求,或者明知無正當理由而反覆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對其起訴嚴格依法審查,對於缺乏訴的利益、目的不當、有悖誠信的起訴行為,因違背了訴權行使的必要性,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應認定構成濫用訴權行為。

南通中院判例:陸紅霞訴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案(二審)

原告陸紅霞為了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引起對自身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重視和解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向南通市政府等有關部門共提起94次信息公開申請、至少39次行政複議以及向港閘區法院提起36次信息公開之訴。

一審法院認定陸紅霞存在濫用政府信息權和濫用訴權行為依法有據,對上訴人陸紅霞今後的信息公開申請以及行政訴訟進行限制是適當的。上訴人陸紅霞持續、瑣碎甚至帶有騷擾性質的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濫用訴權的行為,超越權利行使界限,應當對其設定一個限制反覆的約束。故南通市中院駁回上訴人陸紅霞的上訴。

彭雄麗、崇州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審行政裁定書

據二審法院不完全統計,因彭雄麗之夫王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從2016年至今,彭雄麗、其女王瑩、其婆母劉秀群分別向崇州市、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等提起至少120件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相關黨政領導等離職、任職經濟責任審計信息、辦理王祥一案公安人員公務員考試信息、公安局辦理王祥一案時受案登記表及詢問證人信息等,在以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針對崇州市主要領導在各地離職、任職經濟責任審計信息等內容相同的信息30餘件。

彭雄麗、王瑩、劉秀群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後,均提起行政複議;在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又以政府信息告知和行政複議決定違法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之訴。

彭雄麗提起包括本案在內的多起行政訴訟案件以期擴大影響,並不具有依法應予保護的訴訟利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費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已構成信息公開申請權及訴權的不當行使。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起訴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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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台州市行政複議局 普法專欄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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