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偷渡人員主要通過攀爬纜繩、錨鏈、舷梯、以及偽裝成碼頭工人,藏在待裝船貨物中等方式登輪藏匿。一旦船上出現偷渡人員,將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一方面船舶可能被滯留,另一方面遣返偷渡人員的手續複雜且成本高昂。此外,偷渡人員一旦在船發生傷病亡,公司和船長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特別是在新冠疫情期間對於偷渡人員的遣返更是難上加難,如安排偷渡人員的核酸檢測、有限的遣返航班等。本文結合以往協會發布的防損通函及最新偷渡形勢和信息,著重分析偷渡案件發生特點、承保風險範圍、處置方式以及租約中的偷渡條款等問題。
一、偷渡案件數據分析
據統計,近10年來協會處理的入會船舶偷渡案件達數十起,筆者繪製了一個粗淺的偷渡案發地圖,表明偷渡案件多發地點主要集中於非洲和中東地區,其中頻繁發生偷渡案件的港口包括南非的德班港7起、開普敦港3起、理查斯貝港2起;奈及利亞拉各斯港5起、幾內亞科納克裡港3起事故;塞內加爾達喀爾港3起。
根據對各個偷渡案發的船舶逐一查詢船舶類型得出事故船型分布為,散貨船一騎絕塵,高居偷渡案件高發船型榜首,達到40起;貨櫃船11起,雜貨船為10起,冷藏船1起,而並無油化品船入榜。究其原因,可能是非洲和中東地區港口通常是散貨船掛靠,散貨船幹舷低易於攀爬且可藏匿點較多。
從IMO官方網站獲取全球各港口偷渡事故報告信息(https://gisis.imo.org/Public/FAL/Stowaways/Default.aspx 查詢時間為2020年11月17日)結合從2018年至2020年最近三年的樣本數據分析,發現IMO近3年偷渡案件數據統計呈現出一些新的變化,在發生偷渡案件超過4起的國家分布中,幾內亞、希臘、摩洛哥和突尼西亞四國所發生的偷渡案件已經超過原本偷渡情況較嚴重的南非和奈及利亞。
結合以上協會的案件數據情況和IMO網站的偷渡案件數據分析,偷渡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分布特點。船舶,特別是散貨船和貨櫃船,掛靠以上重點區域如南非、西非、中東地區時,應尤為謹防偷渡事故。
二、偷渡案件的處理
1. IMO偷渡指南
IMO於2018年6月通過了FAL.13(42)決議《防止偷渡及尋求其解決方案的職責分配指南修訂版》。其中涉及船長、船東和公司在處理偷渡案件的職責如下:
船長職責:
1)儘快核實偷渡人員登輪港口;
2)掌握偷渡人員身份信息和國籍等信息;
3)準備向有關當局(偷渡港口當局、船籍國、以及可能包括下一靠港當局)和船東遞交有關偷渡人員的海事聲明;
4)偷渡事故相關信息匯報船東、偷渡港口、下一靠港和船旗國的主管機關;
5)如船舶在駛離某港口的領海後在船上發現有偷渡者時,不應駛離計劃航線前往任何計劃遣返偷渡人員的國家,除非船舶已經獲得該計劃遣返國家主管機關的許可;或遣返偷渡工作已經安排妥當,遣返文件齊全並且港口已獲準遣返人員離船;或出於合理的安全、安保和健康問題等;或在計劃航線中所掛靠的其他港口無法安排偷渡人員下船,而不得不繞航以避免偷渡人員長期滯留船上;
6)根據下一靠港主管部門的要求將偷渡人員移交;
7)在偷渡人員離船前,確保其人身安全、健康等,包括提供充足的補給、食宿、醫療和清潔設施等。
船東和公司職責:
1)確保已將船舶發現偷渡人員的情況報告給發現偷渡上船的港口、下一靠港和船旗國的主管部門;
2)遵守遣返偷渡港口主管機關的指引,安排偷渡人員離船。
2. 偷渡人員遣返
船舶開航後發現偷渡人員的事故處置包括,提供人道主義待遇;檢查偷渡人員和藏匿區域是否有身份證件、武器或毒品;將偷渡人員安置於特定安全區域;提供充足食物和水;調查偷渡人員情況,掌握其姓名、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親屬信息、偷渡方式、藏匿處所、目的地等信息,拍照記錄。
會員船東可以將偷渡人員信息、航次信息報告協會,協會與各地通代聯繫,確定船舶航次中後續靠港或就近港口允許遣返偷渡人員的國家。根據獲知的偷渡人員身份信息,與偷渡人員國籍所在國家的使領館聯繫確認,由使領館為偷渡人員籤發臨時旅行證件。由擬遣返國家的當地通代協助與當地移民局聯繫,爭取獲得允許在當地遣返偷渡人員的許可,並可能涉及安排安保、醫療或服裝和交通等遣返具體事宜。事實上,偷渡人員能否及時順利遣返取決於及早確定偷渡人員偷渡地點、身份、船舶靠港當地使領館、移民局政策等多種因素。
應特別注意如船舶一旦在船發現遇偷渡人員,船長和船員不應擅自處置,應報告公司及協會,如船舶擅自處理很可能會使得船東和船舶遭受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偷渡案件承保風險範圍
保賠險承保風險可能涉及的協會條款:
第三條第(九)款:改變航線。承保範圍一般包括為安排偷渡人員下船或遣返產生的港口費用或其他費用,包括燃油費用、膳食費用、安排遣返交通費、使領館費用等費用、安保費用、當地通代費用、律師費用等。另外可能包括靠泊港口當局因船上有偷渡人員而根據移民法律處以的罰款,以及為將偷渡人員送上岸而產生的必要繞航費用和成本。
第三條第(十)款:安置偷渡人員和避難人員。
第三條第(二十)款:罰款。
四、BIMCO期租合同偷渡條款
根據BIMCO推薦的期租合同偷渡條款2009版:
(a) If stowaways have gained access to theVessel by means of secreting away in the goods and/or containers or by anyother means related to the cargo operation, this shall amount to breach ofcharter. The Charterers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such breach andhold the Owners harmless and keep them indemnified against all claims; costs(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victualling costs for stowaways whilst on boardand repatriation); losses; and fines or penalties, which may arise and be madeagainst them. The Charterers shall, if required, place the Owners in funds toput up bail or other security. The Vessel shall remain on hire for any timelost as a result of such breach.
(b) Save for those stowaways referred to insub-clause (a), if stowaways have gained access to the Vessel, all expenses,including fines or penalties, shall be for the Owners' account and the Vesselshall be off hire for any time lost.
根據該條款,如果偷渡人員登輪採取了與貨物或貨物作業相關的偷渡方式,則由此產生的責任、損失、費用等由期租人承擔,且船舶不停租。如船舶(特別是散貨船、貨櫃船)駛往偷渡案件多發的國家和港口,可以考慮在期租合同中加入該條款,保護船東在船舶偷渡事故發生時的利益,但其中較為重要的是掌握偷渡人員的登輪方式,如與貨物作業相關等。
五、偷渡案件的新形勢
1. 偷渡人員遣返地南非
除偷渡人員登輪的國家外,通常很少有其他國家允許偷渡人員下船安排遣返,特別是偷渡人員無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以往南非是一個允許偷渡人員下船並安排遣返的國家,但根據協會南非通代P&I Associates (Pty) Ltd所提供的信息,南非移民局規定,如非法人員登輪視為偷渡人員,除非船舶提供確鑿證據證實偷渡人員是在南非登輪。確鑿證據包括船上或岸上的視頻或移民局籤署文件,僅在提供此類證據時,該人員才能被視為偷渡人員安排離船。主管機關已不允許非南非籍偷渡人員在南非當地港口上岸遣返,船舶將不得不將偷渡人員留在船上,以尋求在其他的港口安排遣返,這個程序往往是非常麻煩的。同時奈及利亞通代也向協會反饋,當地僅允許奈及利亞籍偷渡人員送岸,並無遣返他國的情況,特別是當下有限的航班更為困難。
2. 新冠疫情的不利影響
偷渡人員在船無形中增加了船員感染新冠病毒的風險,同時也為安排偷渡人員遣返工作帶來困難。船員在發現偷渡人員後,應尤為注意疫情防控,做好個人防護,包括但不限於在接觸偷渡人員時佩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各國即便是安排本國偷渡人員的離船也非常謹慎,如南非通代反饋如果船舶在港期間發現偷渡人員,移民局將要求偷渡人員做新冠檢測。如未確診,當局將登輪並調查偷渡人員是否確實在南非當地港口偷渡。一旦證實,移民局將把偷渡人員帶下船,偷渡人員將面臨被逮捕,罰款和牢獄之災。而如果偷渡人員確診新冠肺炎,當地衛生部門將提供進一步指導,也意味著船舶可能處於更麻煩的境地。此外,各國受疫情影響,可遣返偷渡人員的航班減少,無形中更為遣返工作蒙上一層陰影。
鑑於目前已少有國家允許外籍偷渡人員通過本國遣返偷渡人員等原因,偷渡人員案件的處理較為棘手,因此我們建議會員船東堅持預防偷渡為主的方針。具體可以參見協會曾發布的中船保賠字[2010]02號《關於防止偷渡案件的通函》和防損文章《聖誕節臨近,南非偷渡案件數量激增,請謹防非法人員登輪》以及《防偷渡指南》等列明的防範偷渡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