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5年荷蘭出版的一本刑法教科書,描述了動物受到指控的案例
在幾百年前的歐洲,貓和老鼠也被認為是可能犯罪的動物
法庭有時候就如同一個鮮活的劇場,自從誕生起,這裡就上演著各種各樣的劇目。在幾百年前的歐洲,人們不僅將人類告上法庭,甚至還將動物們當作被告進行審判。象鼻蟲很幸運,法官專門為它們請了兩個辯護律師;一隻據說會產蛋的雄雞就沒這麼幸運了,人們對它恐懼,當場將它殺死;還有一隻母豬和它的六隻小豬,又被判了什麼罪呢?
指控:象鼻蟲對葡萄園大肆侵襲,威脅當地經濟
審判:法官專門安排了兩個律師為象鼻蟲辯護
1545年4月,阿爾卑斯山上的聖朱利安小鎮遭遇了一場危機。象鼻蟲對葡萄園大肆侵襲,威脅到當地的經濟。於是,農民們尋求教會的幫助。在不認為天災是意外事件的那個時代裡,這並不令人驚訝。更加惹人注意的是,他們並不是在教堂裡下跪祈求神靈保佑,而是向主教法庭提出救濟申請。
法庭樂意接受農民們的起訴,反映了天主教通過公開辯論解決難題的悠久傳統。
在反宗教改革運動時期,他們依然堅持內部言論自由的傳統——以至於1587年教皇西斯科特五世專門設立了惡魔代言人,由他負責提出撒旦可能用來對付未來的聖徒們的所有論點。對於一般大眾,主教法庭擁有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的糾問式法庭所不具備的可親近性。
聽審聖朱利安農民訴求的法官必定是遵循了天主教這種開明的傳統。
法官在接到起訴狀之後,安排了兩個律師來為象鼻蟲辯護。在聽取了兩方的辯論之後,法官猶豫著想為這些昆蟲提供方便。他警告說:「繼續以輕率而倉促的方式指控這些動物,是不適當的。」法官進一步建議,村民最好向上帝懺悔自己的罪過,並按照他提出的一個複雜的日程表,把聖餅帶到遭受蟲害的葡萄園。
法官的這個指示是相當成功的,按照當地神父的記錄,此後40年裡,聖朱利安葡萄園的收成、釀造、飲酒又重新恢復了它以往的節奏。但是,到了1587年,村民又發現象鼻蟲和其他害蟲,他們重新回到法庭上,提出他們的祖先曾被拒絕的救濟申請。這場審判開始於1587年6月6日,皮埃爾·朗博是象鼻蟲辯護律師二人組的主要律師,他提出了一系列有說服力的辯護意見,顯示他是當事人值得信賴的律師。
朗博提醒大家注意,上帝自己創造並且祝福了低等生物,如果象鼻蟲該挨餓,那就意味著上帝沒這麼做。
令人遺憾的是,該案究竟誰贏誰輸是不為人所知的。該審判記錄的最後幾頁——按照一個歷史學家的觀點,這部分文字被蛀蟲吃掉了。
指控:雄雞產下一枚蛋,這預示著怪物「巴西利斯克」的出現
結局:產蛋雄雞被當眾殺死,內臟被掏空
在現代歐洲的早期,象鼻蟲不是唯一被帶入法庭的非人類被告。從13世紀開始,這種情形持續了至少4個世紀,教會法庭就常常限制——即使是理論上的限制——各種礙事的、不馴服的捕食性生物的活動。
1451年,他們命令消滅日內瓦湖的七鰓鰻,因為漁夫們抱怨它們幹擾當地鮭魚的生長。
1706年,巴西馬拉尼昂州聖安東尼修道院的聖方濟各會的男修道士,起訴一群螞蟻在牆角挖洞,偷吃他們的麵粉。葡萄牙的編年史對於這一爭端的記載表明,案件的了結確實非常友善。昆蟲的辯護律師為它們贏得另外的容身之地,當判決結果在蟻丘前宣告時,據說上百萬隻螞蟻湧出蟻穴,向著分配給它們的新領地列隊前進。
法律的力量也被用來制裁那些超出自然界限的動物們。例如,15世紀巴塞爾一位神父的日記中有一份拉丁文記錄,敘述了1474年的一起司法報應事件。一隻雄雞產下了一枚蛋,自然論者長期警告這種不符合自然規律的現象預示著巴西利斯克——一種雞蛇怪的出現。這種怪物是公雞與毒蛇的混種,它會噴射出致命的濃煙,能夠用它的眼神殺人。在那個時代,這引起一陣不安。當地的法庭在一大群旁觀者面前,將雄雞殺死,並且掏空它的內臟。據說,治安法官在將這起犯罪的物證燒成灰燼之前,又發現了另外兩枚雞蛋。
指控:母豬和它的小豬們殺害了一個五歲的孩子
結局:母豬被絞死,小豬被宣布無罪
1750年,雅克·費龍因為與一頭母驢發生性關係而被定罪,這件案子可能令人印象深刻地展示了司法的公正無私。法院判處這名男子和驢子死刑,費龍的鄰居和教會神父則請求法院給予寬恕。對費龍不利的是,他們只保證驢子具有好品質;這些人聲稱自己已經認識這頭驢子四年了,稱「它的言行舉止和生活習性都表明,它是一頭最為誠實的驢子」。但人們對費龍沒有發表任何意見。村民們之所以希望赦免這頭驢子——他們的動機可能不是病態的多愁善感,而是希望這有價值的公有財產不要被燒死。
這頭驢子被赦免了,費龍卻被活活地燒死了。
當然,有些時候動物是不會被赦免的,如果它們犯了最可憎的罪——殺人罪。這種起訴的最初記錄出現在13世紀的法國,之後五百年繼續朝西部和北部擴展。大多數被指控的對象是豬,因為在那個時代,農民的豬和搖籃是經常放在一起的。
1457年五歲的讓·馬丁的屍體在薩維尼的勃艮第莊園附近被發現,只剩下一半的身體,旁邊圍著一隻母豬和六隻抽著鼻子的小豬。這些豬被逮捕了。在聆聽了八個證人的證言之後,法庭決定按照公國懲罰殺人豬的習慣法處死母豬——吊住其後腿絞死。然而,法官擔心沒有證據直接指向小豬。法庭要求它們的主人讓·巴伊繳納一百蘇,以保證進一步實施調查時,小豬不會做壞事。
然而,這群豬被逮捕時,渾身都是鮮血,身邊就是殘缺不全的屍體,豬的主人當然拒絕為小豬提供擔保。一個月後案件重新開庭審理時,危機已經過去,小豬被宣布無罪。
動物們和那些身無分文的犯罪者受到一樣的尊重。例外的對待也是為了維護公平。
1576年,施維因福特的劊子手在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前,就將一隻咬傷小孩耳朵和手臂的豬絞死了,但這種對治安法官的不敬行為,使劊子手遭到驅逐,永不得回來。1572年5月,當穆瓦昂·穆蒂耶(Moyen Moutier)修道院的法官們命令把豬綁住送去處死——通常,這個地方的罪犯前往刑場時身上不會綁任何東西。他們特別說明,依據修道院長久以來所建立的慣例,罪犯應赤裸著接受懲罰,但是,「因為這頭豬是殘忍的動物,(法庭)用繩索將其綁住……將(它)交給你們處置」。
動物們被判死刑之後
定罪之後的法律程序也會一絲不苟地執行。例如,由諾曼第的拉爾謝橋監獄的皇家獄卒圖斯坦·潘謝恩籤署的一份1408年的文件表明,有一隻豬在監獄內等待死刑執行時共住了25天,他收到四先令兩便士作為飼養這隻豬的費用。這些動物死囚被處決的方式和人類差不多: 赴刑場時身後跟著一群咆哮的暴民,被一輛馬車拉著,或是被倒置在柵欄裡拖著,和人類行刑時一樣非常殘忍。
1386年,法萊斯一隻母豬因咬齧三個月大的小孩的臉和手臂而被定罪。母豬不只是被判處絞刑,還必須和它所實施的犯罪一樣被砍去肢體。在市場上,公共劊子手戴上一隻白色的手套——手套的錢由當地的子爵付,先用鉗子撕裂母豬的頭和前腿,之後將它的脖子綁上絞索。後來一幅鄉村教堂內的壁畫顯示,這隻豬被拖下絞刑臺後,還被穿上了人類的衣服。
對於這種殺人罪的審判,經常有其實用性。第一個談及這一點的是13世紀的律師菲利普·德·博馬努瓦,他顯然把它看作是賺錢的方式。
300年之後,皮埃爾·艾羅在分析這個問題主張這種審判是為了確定牲畜的主人是否應失去他們對動物的所有權。通過懲罰人類,目的是防止他們在管理動物時的疏忽。他於1591年寫道,「我們看到一頭豬因為吃搖籃中的小孩而被絞死」,「這實際上是為了警告父母、保姆和僕人,不要讓小孩獨處,確保動物不會傷害孩子」。
一些審判記錄可以明顯地顯示出領主的貪慾。1457年,薩維尼的六隻小豬雖然無罪,但事實上法院卻將它們充公。要求它們的主人出的一百蘇的保釋金是一筆很重的敲詐而不是要警告他。
總體上看,實施這些審判和懲罰的理論基礎,從來就不是要求這些牲畜和昆蟲在道德上負起責任。歐洲的神學家和法律家們一直認為,無罪和有罪取決於自由意志的理性運用。儘管思想家們圍繞著這對於人類究竟意味著什麼這一問題長期爭論著,但是,沒有人認為動物應當在道德上遵守人類制定的法律。
13世紀晚期,菲利普·德·博馬努瓦就已經發現,「懲罰對動物是不起作用的」。他同時代的思想家託馬斯·阿奎那在解釋懲罰為何沒有道德基礎的時候,也持有同樣的看法。人類的法律僅僅適用於那些「知道法律是什麼,而且有能力選擇做或不做的生物」,其特質是「僅僅適用於理性生物」。阿奎那警告說,對動物進行譴責是徒勞的,甚至有可能褻瀆神明,因為管理動物是上帝的神秘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