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進行審判是一件很正常合理的事情,人有思想,有社會規則,有遵循道德法律的必要。但是,動物有嗎?它們需要遵守人類社會制定的規則,犯了錯之後需要審判嗎?
這乍一看是個愚蠢的問題,但在歐洲歷史上,卻真實地發生過這樣看似玩笑般的事件,人們煞有其事地的對動物進行刑事審判。而接受審判的動物,刑罰也和人類犯罪無異,它們會坐牢,會被處以死刑,或者流放。
1386年,在諾曼第一個城鎮的集市廣場上,一頭豬穿著夾克和馬褲被掛在絞架上,這頭豬被當地警方正式審判並判謀殺罪。
1471年,瑞士有一隻雛雞生了一隻蛋,由於『違反自然的法規』被判處了死刑。
1494年,在法國克萊蒙特附近,一頭小豬因「在搖籃裡勒死/吃掉一個孩子」而被捕。幾名證人接受了訊問,他們作證說,「在復活節的早晨,嬰兒被單獨留在搖籃裡,豬進入了房子,吃掉了孩子的臉和脖子……」
1522年,在法國奧通地區,一個村莊發生了老鼠吃大麥莊稼事件,村民們非常氣憤,把老鼠帶到教會法庭,法庭正式調查了老鼠的這一『罪行』,然後向老鼠發出傳票,命令它們接受審判。
1639年,義大利的鼴鼠被控『掘土為穴,毀壞莊稼』,由法院判決『立即驅逐出境』,因為律師的幹涉,法庭決定對幼小的鼴鼠寬限14天。
整個歐洲,從中世紀一直到19世紀,動物接受審判的事件層出不窮,狗、豬、牛、老鼠甚至蒼蠅和毛毛蟲都會被法庭傳訊,罪名各種各樣,甚至還包括謀殺。
並且,人們的審判還搞得很莊重,有法官、當事人、證人,在許多情況下,被告動物還有法律援助——由納稅人自費任命一名律師出庭為它辯護。若罪名成立,被控罪的動物常會被處決或被放逐。17世紀,一隻俄羅斯的山羊因『犯法』而被放逐至偏僻的西伯利亞。
雖然這些故事聽起來像是人們編造的荒誕諷刺故事,但實際上卻是曾記錄發生過的事。
對動物審判的討論並非始於中世紀,最早來源於古希臘。在雅典衛城的北側,有一個被稱為『Prytaneion 』的法庭,它不僅審判動物,而且還審判無生命的物體,如雕像和柱子。
埃德蒙·埃文斯於1906年出版的《動物刑事起訴與死刑》一書中,便列舉了大約200隻在中世紀歐洲因各種犯罪而被處死的動物。
據埃文斯說,對有罪動物的判決嚴格遵守了當時的法律先例和既定程序。埃文斯詳細描述了《復活法》中世俗和教會執行死刑的一些案例,其中一個臭名昭著的例子是1386年,在法國城市巴黎公開處決一頭殺嬰母豬。
這頭母豬在法庭上受到正式審判,由法官主持,律師出席,母豬穿著不人道的衣服,頭和後腿被肢解。
埃文斯記載,在九世紀到十四世紀之間的歐洲各地,對動物的起訴包括家畜和野生動物犯下的各種主要和次要罪行,最初的起訴書提到了諸如蜜蜂、公牛、馬和蛇的謀殺;偽裝成異端神職人員的田鼠的欺詐;狐狸的犯罪,等等。
有一種觀念認為,中世紀對動物刑事責任的判決觀念,可能來源於宗教信仰思想。中世紀早期歐洲動物試驗最重要的本體論背景源於這樣一種信念,即宇宙是建立在一個嚴格的等級鏈之上的,在這個等級體系的最高點是猶太基督教世界的神,其次是他的世俗代表和解釋者(教會和國家),然後是封建社會的多層社會階層——靈長類、四足類、低等動物和害蟲,以及植物。
一些動物被人類審判處刑,並不是因為在道德上有罪,而是因為,它們作為殺死高等動物的低等動物,威脅並顛覆了上帝創造物的神聖等級制度。
動物審判,毫無疑問是一段愚昧的歷史,人和動物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能思考,自古以來,人類自詡為大自然的主宰,但卻試圖將這些他們眼中的『低等』動物人格化,進行如此荒謬的實驗,企圖將所有一切攏合在一個理性的秩序之中,但事實卻是如此讓人啼笑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