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公正、秩序和安全的執著追求,反映在刑事審判領域就是對裁判的確定一致和可預期性的要求。但由於人的有限理性,裁判者常常受到各種因素影響,使裁判偏離確定性軌道。這其中,有一種廣泛存在卻未得到足夠關注的認知心理偏差——錨定效應。實踐中有罪推定、疑罪從有、同案異判、冤假錯案等現象均可從錨定效應中找到心理根源。
錨定效應的心理機制
錨定效應是指在不確定情境中,判斷決策結果受初始信息(錨信息)影響而向初始信息趨近的認知偏差。1974年,心理學家特維斯基和卡尼曼在實驗中,隨機給每位被試一個從輪盤上得到的數字10或65,要求被試首先判斷非洲國家在聯合國中所佔比例比該數值高還是低,隨後要求被試估計具體比例,結果估計數值的中位數分別是25%和45%,錨信息直接影響了估計值。關於錨信息是如何影響決策結果的,學者提出不充分調整、選擇通達、雙加工等理論模型。如較經典的不充分調整理論認為,決策者會在錨信息基礎上進行調整得到決策結果,但由于謹慎或保守心理,這種調整往往不夠充分,僅調整到決策者可接受範圍的上、下限就停止,致使高錨引起較高決策值,低錨引起低決策值。當錨信息不合理或虛假時,就會引起決策偏差或錯誤。研究還表明,在時間空間壓力下更容易發生錨定效應,決策者依據頭腦裡快速浮現的信息而非理性決策,造成認知偏差。
目前,錨定效應已被證實在談判協商、商業定價、效能評估等眾多領域中存在,對司法判斷也有較大影響。如心理學家實驗發現,被試被要求在法庭審判前通過擲骰子方式決定最後的裁判結論,結果,擲骰子得到點數高的法官最後的量刑普遍比擲骰子得到點數低的法官量刑更高。
刑事審判中的錨定效應
刑事審判中存在大量信息交互和判斷決策行為,錨信息是決策的起點,錨定效應在刑事審判中普遍存在且影響較大。錨信息發生作用的方式是「潤物細無聲」的,心理學研究表明,即使經驗豐富的法官也會受到錨信息的影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準則不能根絕刑事審判中的認知偏差,這是因為,在大量錨信息塑造下,法官構建的事實可能偏離客觀真實,適用法律也可能背離不偏不倚的要求。刑事審判中主要有三種錨定效應:
一是偵訴審職能部門之間的錨定效應。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因素決定其不可能絕對無誤,從制度設計上,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等程序旨在對偵查工作層層審查和糾偏,確保正確打擊犯罪。但在流水線型的犯罪追訴機制下,偵訴審各階段之間的制約存在制度性不足,偵查工作的失誤可能引發整個司法鏈條的連鎖錯誤,即「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偵查機關破獲的犯罪事實、收集的犯罪證據和提出的有罪意見作為錨信息,經過各訴訟階段後被積累、強化和傳遞,先入為主地使法官形成有罪的預斷。特別是存在刑訊逼供、隱瞞證據等情況時,提供給法官的錨信息是不全面、不客觀甚至不真實的,必然對裁判活動形成誤導。如於英生殺妻案中有兩份無罪證據,一份外來指紋未隨案移送,一份DNA鑑定未被法庭採納,是造成錯案的主要原因。可以說,絕大多數冤假錯案中都存在此種錨定效應,司法者要想有效擺脫其影響,不僅要克服強大的心理惰性、經過繁冗複雜的訴訟程序,還要頂住「命案必破」和無罪判決率等績效考核的壓力。有的案件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證據有重大瑕疵,但仍然暢行無阻,法官處於錨定效應與審慎辦案的兩難境地,最終作出疑罪從輕、留有餘地的判決,就是對錨信息進行不充分調整產生的結果。近年來,我國的無罪宣告率僅0.07%,高定罪率固然可能說明偵查、公訴階段辦案質量好,但也不能不引發隱憂。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經過數年改革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正式納入立法,對於促進被告人認罪服法、提高辦案效率具有積極意義。但這容易形成一種新的錨定效應。學者研究認為,處於被訊問不利境地中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認知上的短視心理,當訊問人員暗示一旦認罪就可以從寬處理時,虛假供述的比率增加了七倍。認罪認罰案件程序的簡省不意味著司法責任減輕或是證明標準的降低,相反,法官在審查定罪量刑事實和防止虛假認罪的責任事實上加重了,不僅要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還要對關鍵定罪量刑事實作實質審查,並仍適用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責任。
二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錨定效應。錨定效應存在於不同審級之間,一審裁判結果是二審法官的「錨」。從某省情況看,各地市刑事一審案件的改判發回率約為2%左右,二審對一審起到了審查把控作用;但除了經發回改判明確的「顯性」錯誤外,一審裁判中還存在可能相當數量的「隱性」問題,這些問題因一審對二審的錨定效應得到維持,導致審級功能被部分衝淡。抽樣調查顯示,在53件維持原判的二審案件中,17%的一審判決存在各種問題(多反映在審理報告中),如:被告人還有超出公訴機關指控範圍的犯罪事實的,一審錯誤認定自首、坦白、被害人過錯等量刑情節的,個別案件甚至存在定性錯誤。二審對上述問題予以迴避、維持原判,有的是受到訴審同一和上訴不加刑等原則的約束,有的是法官在「案多人少」超負荷工作狀態下急於結案的無奈之舉;有的屬於「難辦案件」激發了裁判者規避風險、維持原判的傾向,極少數則是出於防止國家賠償、維護上下級法院關係等不當考慮。實務中還有一種「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思維定式(如定性存在學術分歧、量刑偏重的案件),這說明錨定效應會使一種未超出合理範圍的司法偏差得到默認。此外,錨定效應還可能發生在合議庭、審委會的司法決策過程中,承辦人的意見作為錨信息,對陪審員、其他合議庭成員和審委會委員產生較大影響,是導致陪而不審、合而不議或審委會討論走過場等問題的重要原因。
三是外部因素對刑事審判的錨定效應。刑事審判不是封閉系統,存在社會與司法之間的信息交換。民意輿情、專家論證意見甚至外界幹預過問,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司法決策,嚴重時會破壞司法的中立與公正。另外,社會公眾也會受到錨定效應影響,根據片面獲取的案件信息(如媒體的不實報導、辯護人的片面披露案情等),形成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的猜疑,即使其後隨著案情的全面披露產生「反轉」,但一些公眾仍然相信有「內幕」。這就要求我們加大司法公開和裁判說理力度,規範媒體和辯護律師的職業行為,提升裁判活動和結果的社會認同度。
錨定效應的認知偏差之糾正
錨定效應是一種無法根除的思維定式,但能夠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減少其負面作用,使司法決策更公正合理。心理學研究認為,錨定效應的影響因素有錨定信息、時間壓力、主體的知識技能、動機信念等, 消除錨定效應引發的認知偏差也應當從這些方面開展。
一是確保司法決策信息的全面、客觀和確實。消減錨定效應的首要方法是防止錨信息的片面、主觀和虛假性。在偵查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偵查工作是事實上的指揮棒,學者習慣於把偵訴審比喻成做飯、端飯、吃飯的關係,說明了偵查對審判的錨定效應之強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實質是以審判時的證據標準倒逼審前階段,要求偵查、公訴機關全面、客觀地收集、固定和移送證據,防止錨信息片面甚至虛假。一方面要加強錨信息的實質審查和源頭控制,通過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和證人、偵查人員出庭等規則,杜絕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偽造或隱瞞證據等亂象;另一方面是強化司法決策中的信息競爭,使庭審變成控辯雙方平等角力的「競技場」,全面關注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事實證據和各方意見,把辯護律師當作防範冤假錯案的「友軍」而非對立面。既要衡量民意輿情體現出來的社會危害性,又不被輿論牽著鼻子走。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罪疑從無理念,對於被告人的前科等品行證據,加強對陪審員的司法指示,防止這些量刑情節不當影響定罪。即使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也不能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使庭審走過場,而應認真聽取辯方意見和審查案件事實。
二是強化司法決策主體的專業素養和動機意志。冤假錯案極少是司法人員有意製造的,往往與辦案人員專業素養不足、責任心鬆弛、工作馬虎有關,司法人員專業水平越高、動機意志越強,越能識別片面或虛假的錨信息,擺脫思維定式影響,作出公正理性的決策判斷。司法是一門經驗之學,不斷積累司法經驗也有利於識別各種職業陷阱。法官首先要對錨定效應有一定了解,面對各類案件信息要時刻保持警惕心理,秉持審慎的態度,培養理性中立的思辨能力,避免陷入隨波逐流。心理學實驗證明,進行「錨信息可能是不正確的」的反向思考,或者對錨定效應進行預警,可以有效消減其影響。因此,在辦案時要經常自問:證據是否存在合理懷疑?適用法律是否公正無偏?被告人是否無罪?一審判決是否不夠妥當?在從業有年之後,有的司法人員可能會存在過於自信、職業麻木等不良心態,實行嚴格的司法責任制能夠有效強化審慎、公正辦案的動機意志,使其保持心存戒懼、警鐘長鳴。同時,充分尊重司法規律,取消「命案必破」和無罪判決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標準,可以減少克服錨定效應的阻力。
三是提供充分的司法決策時間和決策輔助。決策時間壓力越大,越可能觸發錨定效應,但案多人少的現實也對辦案效率提出了高要求。疑難複雜案件是防範錨定效應的主要領域,大力推行刑事繁簡分流改革,可以合理調配司法資源,在對簡單案件多適用簡易、速裁和二審書面審理程序的同時,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在疑難複雜案件上。不應片面追求和考核結案率,防止以犧牲司法公正為代價的司法效率。決策者獲取的同類信息越多,就越能不被「牽著鼻子走」,「類比錨」能有效消減錨定效應。因此,為法官決策時提供更多的類比信息,包括發布更多指導性、參考性案例,建立類案推送系統等,可以為公正決策提供支持。
司法的確定性是法官和公眾的執著追求,但必須看到,不確定性才是司法的常態。現實主義法學甚至認為法官的工作年限、情緒、偏見、個性等非法律因素都會對裁判造成影響。錨定效應存在於每個人的心理認知中,是司法決策中的正常現象,刑事法官無時無刻不在錨定效應的束縛之中。對它充分認識和保持定力,才能在決策中獲得更多的自由。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刑事研究】警惕刑事審判中的錨定效應》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