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裡程是82千米,卻收取87千米的高速公路費,按照收費標準計算,這多出的5千米,就要多收取5元錢。
高速方面認為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是高速公路工程的一部分;遼寧瀋陽律師董茂強認為這5千米並不屬於高速路,按照高速路收費顯失公平。
整整兩年時間,董律師進行了6場訴訟。今年8月3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高速方面需要返還董律師5元高速公路通行費。
記者調查發現,判決生效後,該路段的收費標準並沒有因此改變。
「瀋陽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費有問題」?60歲的董茂強是瀋陽的資深律師。一個偶然的機會,他發現瀋陽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費有問題。
「2015年下半年,我剛換了一款機動車,走高速或市內路途時就喜歡計算一下裡程,然後看看新車的油耗。」董律師表示。
2015年9月8日,董律師開車從瀋陽去康平,「走的瀋北新區收費站上高速,然後在康平站下高速,當時我看高速的指示牌好像是83千米,出口顯示收費40元。高速公路的收費是裡程乘以單價,我就感覺這個收費不對,83千米咋也收不出40元啊」。
「我查了一下他們的官方網站,收費標準是0.45元每千米。咱們遼寧省的高速收費都是5元的整數倍,40元應該是多收費了。」董律師認為。
信息公開,費用包括收費站外5千米《關於高速公路瀋北新區至康平段計費問題的答覆》:「費額尾數小於2.50元的,捨去;費額尾數大於等於2.50元小於7.50元的,按5元計收;費額尾數大於等於7.50元小於等於10.00元的,按10元計收。」
2015年9月12日,董律師向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出律師函,要求高速方面向自己答覆該區間高速公路通行收費標準和收費構成。
2015年10月12日,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了《關於高速公路瀋北新區至康平段計費問題的答覆》:「費額尾數小於2.50元的,捨去;費額尾數大於等於2.50元小於7.50元的,按5元計收;費額尾數大於等於7.50元小於等於10.00元的,按10元計收。」「瀋北新區站至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界處的5千米公路為一級公路,屬於沈康高速二期工程項目。此段公路與銜接的沈康高速公路一同經省發改委審批,建設費由省交通廳一同列支……故確定該路段為沈康高速二期工程的起點,計入全省高速管理路網收費裡程,對通行瀋北新區收費站的車輛按統一收費標準徵收該路段通行費。」「董茂強律師通行沈康高速(S2)從瀋北新區站進入,到長深高速(G25)康平站駛離高速,高速公路行駛距離為82千米,但按87千米計費,包括瀋北新區站外沿線5千米。」
「按照這個計算方法,如果是82千米,每千米收費0.45元,應該收費36.9元,實際將按照35元收取;而87千米應該收費39.15元,實際就是40元,兩者相差了5元錢。看了這個答覆,我弄明白了40元收費是怎麼計算出來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問題:收費站外5千米也按高速收費,這個合理嗎,有沒有依據?」董律師表示。
2015年11月9日,董律師再次給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函,請對方說明瀋北新區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法律依據,並公開遼寧省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聽證過程和聽證結果。
行政訴訟,高速方面終審敗訴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速局沒有在30個工作日內向董律師履行答覆職責,屬於程序違法。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高速局的上訴。
「這回他們一直沒有給我答覆,我決定起訴他們。」董律師表示,「其實我本身很少去康平,就算去了,5元錢的收費對於我、包括很多司機來說也不是大問題;如果要是走訴訟程序,也會耽誤我的時間和精力。但這個收費太隱蔽了,一般人不可能發現。這個問題既然讓我發現了,我就想較真一下,看看這個收費合理不,這個不是為了我個人,是為了所有走這條高速公路的司機,這相當於公共利益啊!」
2016年1月6日,董律師將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瀋北新區收費站至康平收費站區間高速公路40元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構成;公開瀋北新區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法律依據,並公開遼寧省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聽證過程和聽證結果。
「高速局的第一次回函中都已經對董律師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答覆,董律師的第二次信息公開要求是重複要求。」高速局方面表示。
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速局沒有在30個工作日內向董律師履行答覆職責,屬於程序違法。
高速局上訴。2016年6月29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高速局的上訴。
「其實我起訴之後,高速局就又給了我一次答覆,說收費標準和法律依據已經回復我了,收費標準由其他部門制定,高速局只是執行;關於聽證的問題也不屬於高速局的答覆範圍和公開內容。」董律師表示,「行政訴訟雖然判決我贏了,但是還是沒有解決這5千米收費是否有依據的問題。」
民事訴訟,終審判決退還5元高速費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個路口供行人、非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進出該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標誌和有關設施,該路段並非高速公路; 同時高速方面也無法證明董律師行走了該5千米路段。
2016年2月18日,經遼寧省政府批准,該段高速公路的收費單位調整為遼寧省交通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我們一起訴,發現被告不對了,於是只好撤訴。」董律師表示。
2016年7月22日,董律師特意又跑了一趟瀋北新區到康平段的高速路,之後將遼寧交投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5元通行費。
案件在和平區法院審理期間,遼寧交投集團公司沒有到庭應訴;開庭後,法院工作人員到該單位了解情況,該單位提交了兩個政府文件和省政府的審批公文,以及在報紙上打的公告。遼交高管發【2009】326號文件中表述瀋陽至康平高速「線路起於瀋陽市瀋北新區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並在K5+000處設置瀋北新區主線收費站。該路段現已建成……具備開通營運條件……」
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董律師敗訴。董律師上訴。
「遼寧省政府從維護公共運輸安全角度出發,將瀋北新區收費站設置在沈康高速5千米處,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二審期間,遼寧交投集團公司表示。
「無論是請示還是批覆,都是對於該高速公路具備開通條件的描述,都沒有明確出口外5千米可以按照高速公路的標準收費;交通部對於高速公路有著明確的規定,涉案的5千米明顯不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起修點並不能必然定位為高速公路的收費依據;涉案的5千米路程上有多個岔路口,並非封閉路段,很可能有司機從收費站出來之後從任意一個交叉路口駛出。」董律師表示。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案涉的5千米路段的養護管理由地方負責,與高速公路的標準不是同一標準。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個路口供行人、非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進出該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標誌和有關設施,該路段並非高速公路;同時高速方面也無法證明董律師行走了該5千米路段。
今年8月3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遼寧交投集團公司返還董律師的高速公路通行費5元。
記者調查12月19日中午,記者趕往沈康高速公路瀋北新區收費站。
在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以南的虎石臺大街,大部分限速為時速70千米;而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以北向收費站行駛的案涉5千米公路,大部分限速為時速60千米,臨近收費站限速降為時速40千米。記者調查發現,該5千米路段至少存在8個分岔路口。
在瀋北新區收費站,記者隨機詢問了多名從該站駛離高速公路的車主,從康平站上高速的高速費依然還是按照40元收取。
「沒注意過裡程,感覺高速肯定不能亂收費吧!」
「如果真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費,那我認為肯定是不合理,我也沒跑著啊!」司機們紛紛表示。
「確實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費,這條高速公路開通到現在就一直這麼收。」收費站工作人員表示。
(原標題:82千米高速裡程被按87千米收費,瀋陽律師狀告高速終審勝訴獲返5元 ;爭議焦點: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算不算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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