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滬深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進行修訂,並發布修訂後的相關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稱「退市新規」),對外公開徵求意見。分析認為,交易所通過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縮短退市流程,加大對殼公司的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長期而言,有望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資源配置效率得到顯著提升的市場生態。
完善4類強制退市指標新增財務造假量化指標
在財務類指標方面,「退市新規」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連續虧損退市標準,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主營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
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
此外,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
「退市新規」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具體情形包括:證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等。
簡化退市程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
從退市程序看,本次修訂調整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較原來連虧三年才退市的時間大為縮短)。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其他類型的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
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組合標準
創業板在退市指標方面,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組合標準,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真」的規範類退市指標。在退市程序方面,將重大違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員會兩次審核調整為一次審核。同時,將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納入風險警示板交易。本輪改革實施後,創業板與主板在主要退市指標、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深交所: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
深交所在此次「退市新規」中明確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時優化風險警示股票的適當性管理和交易機制安排,強化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力度。
同時,深交所「退市新規」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情形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內控審計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兩類其他風險警示(ST)情形,收緊違規擔保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量化標準,擴大資金佔用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主體範圍。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本次設立風險警示板塊,在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機制的同時,明確風險警示股票交易機制及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一是強化「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籤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二是遏制過度投機炒作行為。在交易機制方面,對風險警示股票設置交易量上限,投資者每日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交易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審計意見風險需高度警惕
此外,滬深交易所在退市新規上還適度擴大其他風險警示的適用情形,新增「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淨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此舉是為進一步精準揭示部分長期通過非經常性損益等方式實現盈利,但持續經營能力薄弱公司的風險。
(文章來源:投資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