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火銃是中國古代第一代金屬管形射擊火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普通人切不可私自購買、製造火銃,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法律後果。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枝案,被告人陳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因貪玩,多年前從一打獵人手中,以500元的價格購得「火銃」一把、「銃管」一根,之後將其藏在家中。2016年12月5日,民警接到報案後致電陳某,陳某主動到案交代非法持有槍枝的事實,並帶民警至家中收繳「火銃」、「銃管」。經鑑定,該查獲槍形物為前裝藥式自製單管火藥槍,認定為槍枝。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軍用槍枝一支的或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均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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