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贛州12月29日電 (記者 李韻涵)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消息,近日,該院二審依法對周某波、周某龍等3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宣判。
據了解,該案首要分子周某波、周某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串通投標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採礦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等11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10個月和24年5個月,均被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8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95萬元至3萬元不等;被告單位江西金通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周某波、周某龍兄弟在贛州市崇義縣經營礦山後回到南康合夥成立公司、企業,以商人經營房地產、砂石、礦山等行業為掩護,非法謀取經濟利益;被告人周某波網羅被告人羅某、張某財、梁某薪、郭某華、藍某、謝某全和王某德(另案處理)等「兩勞」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打打殺殺搏取惡名,樹立非法權威,為公司、企業的經營提供暴力庇護。以周某波、周某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組織固定成員多達30餘人。
在周某波、周某龍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採取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犯罪手段,將組織成員安排進公司、企業,參與經營管理,組建「地下執法隊」,長期涉足礦產資源行業、河道採砂行業、生豬定點屠宰行業等領域,非法攫取了巨額的經濟利益,並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採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非法壟斷控制南康部分河道的砂石供應和南康城區市場的豬肉批發供應,嚴重破壞了南康經濟發展與社會治安秩序,給南康百姓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特別是在南康河道採砂、生豬屠宰等領域惡名昭彰,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懼,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和社會管理秩序。
該組織成立以來,通過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利用多名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稱霸一方,有組織地採取暴力、威脅及「軟暴力」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餘起,非法獲取經濟利益7630.51657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以周某波、周某龍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明顯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根據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