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9時,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對被告人饒拾元、饒孟源等3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行賄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饒拾元、饒孟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九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8名被告人被判處相應的財產刑;並對涉案財產全部依法作出處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2月以來,被告人饒拾元糾集被告人張光華、劉勇、黃洋權等人在珙縣範圍內先後通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逐步樹立了威名。2001年3月,公安機關以饒拾元等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
被告人饒孟源為幫助饒拾元開脫罪責,多次向多名有關辦案人員請託、斡旋,致饒拾元逃避了應有的刑事處罰,形成了饒氏兄弟在社會上的強勢地位。饒孟源通過該請託行為,確立了在饒拾元組織中的非法權威。
庭審現場
2001年12月18日,饒拾元被釋放後,饒氏兄弟為擴大勢力範圍、獲取經濟利益,在原有成員的基礎上,又以朋友、同學、僱傭等關係為基礎,採用多種手段繼續糾集、網羅、招募刑滿釋放人員、前科劣跡人員、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危害稅收徵管、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行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饒拾元、饒孟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張光華、黃洋權、王偉、周仁傑、劉勇、喻鴻湖等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葉明鏡、張秋、安樂、陳仕強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紀律嚴明。饒拾元採用暴力、恐嚇、威脅、利誘等方式,打擊競爭對手,維持非法秩序,「以黑護商」;饒孟源負責資金運作和經營管理,在社會上編織關係網,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以商養黑」。該組織既通過形式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又通過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稅款等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經濟實力,聚斂了巨額財富。通過「黑」與「商」的相互支撐,促進該組織發展壯大。
在饒氏兄弟組織、領導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使用槍枝、砍刀、棍棒等兇器,通過暴力、威脅以及聚眾造勢、惡意舉報、恐嚇、派駐人員據守、聚眾哄鬧滋擾等手段,大肆組織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33起、操控破壞選舉等違法活動4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十餘名無辜群眾受傷,致使國家和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饒氏兄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組織犯罪行為。
庭審現場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稱霸一方,致使當地多名群眾人身、財產利益遭受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甚至導致多名敢於控告、舉報的群眾不能通過正當渠道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幹擾了多家廠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另饒孟源、餘文兵還單獨實施了非法採礦、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行為。
一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違法犯罪事實作出了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
何勁松 黃潔 紅星新聞記者報導 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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